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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企业法律顾问《实务》考点指导第二章6

发表时间:2015/4/21 15:38:29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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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企业并购法律实务

  企业并购概述:

  企业并购有两种方式:股权并购和资产并购。二者的区别包括:交易对象和交易主体

不同、对目标企业要求不同、履行的法律程序不同、并购后整合难度不同、适用法律不同

。企业并购可以分为横行并购、纵向并购和混合并购。

  上市公司并购:

  提交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委员会审核的范围包括:上市公司出售资产的总额和购买资产

的总额占其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达到70%以上

;上市公司出售全部经营性资产,同时购买其他资产;中国证监会在审核中认为需要提交并

购重组委审核的其他情形。

  重大资产重组不存在上述规定情形,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可以向中国证

监会申请将本次重组方案提交并购重组委审核:上市公司购买的资产为符合规定的完整经

营实体且业绩需要模拟计算的;上市公司对中国证监会有关职能部门提出的反馈意见表示异

议的。

  完整经营实体,应当符合下列条件:经营业务和经营资产独立、完整,且在最近2年未

发生重大变化;在进入上市公司前已在同一实际控制人之下持续经营2年以上;在进入上市公

司之前实行独立核算,或者虽未独立核算,但与其经营业务相关的收入、费用在会计核算

上能够清晰划分;上市公司与该经营实体的主要高级管理人员签订聘用合同或者采取其他方

式,就该经营实体在交易完成后的持续经营和管理作出恰当安排。

  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

  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形式包括股权并购和资产并购。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

的审批机关为商务部或者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并取得实际控制权

,涉及重点行业、存在影响或可能影响国家经济安全因素或者导致拥有驰名商标或中华老

字号的境内企业实际控制权转移的,当事人应就此向商务部进行申报。

  外国投资者在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中的出资比例高于25%的,该企业享受

外商投资企业待遇。外国投资者在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中的出资比例低于25%

的,除法律和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该企业不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

  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

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向转让股权的股东,或出售资产的境内企业支付全部对价。对特殊情况

需要延长者,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支付全部

对价的60%以上,1年内付清全部对价,并按实际缴付的出资比例分配收益。

  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如果外国投资者出资比例低于企业注册

资本25%,投资者以现金出资的,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投资

者以实物、工业产权等出资的,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缴清。

  企业并购的反垄断审查:

  经营者集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申报,未申

报的不得实施集中: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全球范围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

10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

人民币;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20亿元人民币,

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人民币。经营者集

中未达到规定的申报标准,但按照规定程序收集的事实和证据表明该经营者集中具有或者

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依法进行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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