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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企业法律顾问《综合法律》辅导:行政赔偿

发表时间:2015/6/9 11:00:56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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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赔偿的范围

1.侵犯人身权的赔偿范围

2.侵犯财产权的赔偿范围

3.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事项

(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2)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3)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行政赔偿义务机关

确定赔偿义务机关的标准,基本上是以施害公务员所在机关为义务机关。特殊的情形有:

(1)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共同行使职权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行使授予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被授权组织是赔偿义务机关。

(3)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个人在行使授予它的行政权力时,侵犯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4)赔偿义务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没有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使机关的,撤销该机关的行政机关是赔偿义务机关。

(5)经复议的行政赔偿案件,最初造成侵权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但复议加重处罚的,复议机关就加重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三)行政赔偿程序

1.单独请求赔偿程序

2.一并请求国家赔偿的程序

第一,在行政复议中一并提出赔偿请求,适用行政复议程序。

第二,行政赔偿诉讼程序,即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赔偿请求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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