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2013企业法律顾问: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名称应符合的规定

发表时间:2013/1/8 15:01:32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关注公众号

2013年企业法律顾问考试定于10月19、20日举行,为帮助考生更全面掌握企业法律顾问考试课程知识点,小编整理了企业法律顾问考试科目经济民商法》考点,预祝考试顺利!

企业设立分支机构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名称应当符合哪些规定?

答:企业设立分支机构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名称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在企业名称中使用"总"字的,必须下设3个以上分支机构;

(二)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其企业名称应当冠以其所从属企业的名称,缀以"分公司"、"分厂"、"分店"等字词,并标明该分支机构的行业和所在地行政区划名称或者地名,但其行业与其所从属的企业一致的,可以从略;

(三)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应当使用独立的企业名称,并可以使用其所从属企业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

(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再设立分支机构的,所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得在其企业名称中使用总机构的名称。

相关文章:

2013年企业法律顾问考试经济民商法考点精华资料汇总

2013年企业法律顾问考试经济民商法考点精选汇总

2013年企业法律顾问考试经济与民商法辅导资料汇总

2012年企业法律顾问考试成绩查询时间汇总

更多关注:2013年企业法律顾问考试时间  合格标准  考试培训  考试用书   短信提醒

(责任编辑:中大编辑)

2页,当前第1页  第一页  前一页  下一页
最近更新 考试动态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