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民法通则
第二节 民事主体
法人的设立、变更和消灭
1、法人的设立
(1)法人设立的原则。
(2)法人设立的方式。
(3)法人设立的民事责任。
2、法人的变更
3、法人的消灭
法人的消灭即法人的民事主体资格的丧失。其原因有:
(1)依法被撤销;(2)解散;(3)破产;(4)其他原因。
联营的概念、形成及其财产责任:
联营是企业之间、企业与事业单位之间横向经济联合的法律形式。联营关系的建立是基于联合各方的意愿和自由协议。
联营的形式和财产责任:
(1) 法人型联营,指参加联营的各方组成新的经济实体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经主管机关核准并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后取得法人资格的一种联营。在对外关系上,联营法人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承担民事责任。在对内关系上,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一般与其出资额一致,各以其出资额为限对联营法人的债务承担责任。
(2)非法人型联营,指联营各方共同出资,共同经营,组成一个合伙性质的联合组织。在这种联营形式中,联营各方对合伙型联营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或无限连带责任。
(3)合同型联营,指联营各方并不组成新的经济实体,而是按照合同的约定各自独立经营,各自承担民事责任的协作性质的联营。在这种联营形式中,各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完全由合同约定,各方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互不连带。
2、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终止
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3、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特征
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是公民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意思能力、取得权利的能力、处分权利的能力。承担责任的能力。
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有如下特征:
(1)由国家法律确认;
(2)与公民的年龄和智力状态相联系;
(3)非依法定条件的程序,他人不得限制和取消。
4、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的种类
(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十八周岁且智力正常。16到18周岁可视为。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10到18岁之间,不能完全辨认或控制自己的行为。
(3)无民事行为能力。10周岁以下,完全不能辨认或控制自己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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