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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企业法律顾问《实务》考点指导第五章3

发表时间:2015/5/7 11:10:22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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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企业商标法律实务

商标与商标权:

1.商标

按商标的构成要素划分,商标可以分为文字商标、图形商标、记号商标、组合商标、立体商标和非形象商标等;按商标使用者的情况划分,商标可以分为制造商标、销售商标和集体商标;按商标的用途划分,又有营业商标、等级商标和证明商标等;按商标使用对象划分,分为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

2.注册商标

我国注册商标的种类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

3.商标权

商标专用权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商标所有人自己使用和处分注册商标的权利;二是禁止他人违法使用注册商标的权利。

商标法及其基本原则:

1.保护商标专用权与维护消费者利益相结合的原则

2.注册取得商标专用权原则

3.申请在先原则

2个或2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

4.自愿注册原则

对人用药品和烟草制品,实行强制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在市场销售。

5.统一注册分级管理原则

商标统一由商标局审查、核准注册;而商标使用管理则由县级以止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

6.国民待遇原则

7.优先权原则

商标注册申请人自其商标在国外第一次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商品以同一商标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依照该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商标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展出的商品上首次使用的,自该商品展出之日起6个月内,该商标的注册申请人可以享有优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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