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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企业法律顾问《实务》考点3

发表时间:2015/2/9 9:47:00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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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的概述:
  1.股东(大)会的概念
  2.股东(大)会的特征
由全体股东组成;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股东(大)会是公司法定必设机构。

股东(大)会的运作制度:
1.股东(大)会的召集制度
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2.股东(大)会的表决制度
股东会会议作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转让、受让重大资产或者对外提供担保,对上市公司而言,特指上市公司在1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

3.股东(大)会的责任追究制度
股东(大)会决议瑕疵目的外事项的决议,对股份公司该项决议无效;对有限公司而言,通常应认定其效力;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20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各股东,表决权受限制股东行使表决权的决议,由公司提供担保的股东不得参与公司担保事项的表决。违反公司章程规定的决议。
股东(大)会决议瑕疵的法律救济: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4.异议股东的股权回购请求权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公司连续5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该公司5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60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9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监事会的制衡机制:

  1.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制衡机制
股东(大)会决定权的制衡;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制衡在其职权上主要表现在董事任免权、董事报酬决定权、重大事项决定权。累积投票制的制衡;股东大会在董事选举中应积极推行累积票制度,控股股东控股比例在30%以上的上市公司,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2.股东(大)会对监事会的制衡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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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hb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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