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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企业法律顾问《经济与民商》知识点二:自然人的住所

发表时间:2015/5/14 17:00:43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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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自然人的住所(重点)

1.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为住所。

2.经常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公民离开住所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为经常居住地。但是住院治病的除外。

3.公民由其户籍所在地迁出后至迁入另一地之前,无经常居住地的,仍以其原户籍所在地为住所。

【2013年单项选择题】甲户籍所在地在青岛,到北京培训半年后,到深圳工作半年,因病到上海治疗,目前已在上海某医院住院2年。甲的住所地为( )。

A.青岛 B.北京

C.深圳 D.上海

【答案】A

解析:本题的考查点是自然人住所。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公民离开住所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为经常居住地。但是住院治病的除外。公民由其户籍所在地迁出后至迁入另一地之前,无经常居住地的,仍以其原户籍所在地为住所。因此答案为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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