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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企业法律顾问《实务》考点指导第五章4

发表时间:2015/5/11 17:05:11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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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律顾问考试最后一次,将原定于2014年9月13日、14日举行的企业法律顾问职业资格考试,推迟到2015年6月13日、14日举行,2014年度报名考试并缴费的人员。对于未报名或者可报全部科目而只报了部分科目的,不再新增报名或补报剩余科目,中大网校小编特意为您整理了企业法律顾问备考资料,希望对大家考试有所帮助!

第四节 企业著作权法律实务

著作权的主体与客体:

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或文件包括: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时事新闻;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著作权的取得:

著作权的取得方式包括自动取得、许可使用取得、转让取得。作品不论是否发表,都享有著作权,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产生。

著作权的内容:

著作权中的人身权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作者行使署名权时,可以决定署真名、笔名或不署名;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

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许可转让与获得报酬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财产权利。

著作权的归属:

1.演绎作品

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都属演绎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并且不得阻止其他人对同一作品进行注释、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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