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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律顾问级别职称评定依据

发表时间:2014/9/26 11:32:54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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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律顾问等级职称评定依据

《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8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04年6月1日起施行。《办法》的颁布对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同时对企业法律顾问专业资格等级也做了规定。《办法》第十四条规定:“ 企业应当建立企业法律顾问专业技术等级制度。 企业法律顾问分为企业一级法律顾问、企业二级法律顾问和企业三级法律顾问。评定办法另行制定。 ”《办法》颁布后,从业于国有企业的广大企业法律顾问被定为“企业三级法律顾问”,享受经济类中级职称待遇,但如何被评为高级专业职称却缺少了相关(法律、法规或规章)依据。

事隔四年,2008年6月1日,国资发法规[2008]95号文件——《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简称《暂行办法》)正式出台。《暂行办法》将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管理作了详细规定,广大国有企业法律顾问在企业中的职业评定有了依据,被聘为高级专业职称也指日可待。《暂行办法》的出台,调动了企业法律顾问工作的积极性,调动了法律及经济类人才从事企业法律岗位的积极性,对国有企业法治建设,企业依法治企起到了推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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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何以笙箫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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