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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律顾问考试法律实务历年真题第七章案例题

发表时间:2012/5/21 11:11:35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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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企业法律顾问考试时间为10月20、21日,小编编辑整理了企业法律顾问考试真题,希望帮助您更好的准备考试!

 三、案例分析(每题2分。由单选或多选组成。错选,本题不得分;少选,但选择正确的每个选项得0.5分)

(一)

某建筑公司与开发公司因工程承包合同欠款纠纷申请仲裁,仲裁前申请人民法院采取了财产保全措施。仲裁庭作出裁决后,因开发公司拒不履行义务,建筑公司申请执行,而开发公司因负债累累停业,经人民法院调查发现该公司的注册资金不实,另外又发现开发公司在另外一家房地产公司有40%的股份。

请分析案例,并回答下列问题:

1.(2004,67)建筑公司应当向( )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A.仲裁机构所在地

B.采取了财产保全措施的

C.申请执行人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

D.被申请执行人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

【真题解析】本题考查仲裁裁决的执行。《仲裁法》第62条规定,当事人应当履行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民事诉讼法》第207条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所以在本案例中,建筑公司应当向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由此可知D项正确。

2.(2004,68)在建筑公司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仲裁裁决时,开发公司以裁决不公正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人民法院应当( )。

A.终结执行

B.暂缓执行

C.不予执行

D.中止执行

【真题解析】本题考查中止执行。《民事诉讼法》第23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1)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2)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4)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5)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根据《执行规定》第l02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34条第l款第5项的规定裁定中止执行:(1)人民法院已受理以被执行人为债务人的破产申请的;(2)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3)执行的标的物是其他法院或仲裁机构正在审理的案件争议标的物,需要等待该案件审理完毕确定权属的;(4)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5)仲裁裁决的被申请执行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17条第2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不予执行请求,并提供适当担保的。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可知,在本案中人民法院应当中止执行。故D项正确。

3.(2004,69)开发公司停业,人民法院应当( )。

A.终结执行程序

B.中止执行程序

C.裁定追加开发公司的投资人为被执行,令其承担全部义务

D.裁定追加开发公司的投资人为被执行人,令其在注册资金不实的范围内承担责任

【真题解析】本题考查追加被执行人。《执行规定》第80条规定,被执行人无财产清偿债务,如果其开办单位对其开办时投入的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可以裁定变更或追加其开办单位为被执行人,在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的范围内,对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在本案中,开发公司注册资金不实,根据上述法条的规定,应当追加开发公司的投资人为被执行人,令其在注册资金不实的范围内承担责任。故D项正确,C项错误。关于中止诉讼的条件参见上题的分析可知B项错误。《民事诉讼法》第23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1)申请人撤销申请的;(2)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3)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4)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5)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6)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本案中,开发公司停业不属于上述情况,故A项错误。

4.(2004,70)对开发公司在另外一家房地产公司的股权,人民法院( )。

A.无权执行

B.可以冻结开发公司的投资权益

C.可以直接执行另外一家房地产公司的财产

D.可以依法裁定转让股权

【真题解析】本题考查执行措施。《执行规定》第53条规定,对被执行人在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法人企业中的投资权益或股权,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冻结措施。冻结投资权益或股权的,应当通知有关企业不得办理被冻结投资权益或股权的转移手续,不得向被执行人支付股息或红利。被冻结的投资权益或股权,被执行人不得自行转让。第54条规定,被执行人在其独资开办的法人企业中拥有的投资权益被冻结后,人民法院可以直接裁定予以转让,以转让所得清偿其对申请执行人的债务。对被执行人在有限责任公司中被冻结的投资权益或股权,人民法院可以依据《公司法》第35条、第36条的规定,征得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后,予以拍卖、变卖或以其他方式转让。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投资权益或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不影响执行。人民法院也可允许并监督被执行人自行转让其投资权益或股权,将转让所得收益用于清偿对申请执行人的债务。在本案中,开发公司在另一家房地产公司中有40%的股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3条的规定,法院可以冻结开发公司的投资权益。所以B项正确,A项错误。根据第54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只能对被执行人在其独资开办的法人企业中拥有的投资权益在冻结后直接裁定予以转让,不能直接执行另外一家房地产公司的财产。故C项错误。根据第54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只能在征得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后,予以拍卖、变卖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股权,故D项错误。

【答案】 l.D 2.D 3.D 4.B

(二)

1.999年3月,建设银行东风支行与甲公司签订了借款500万元人民币的合同,由保证人乙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借款期限一年。2000年3月,甲公司未归还到期借款。东风支行每隔3个月就向甲公司和乙公司各发一份催收函,并请这两家公司在催收函上签署“文件收到”。2003年6月,甲公司仍然不能归还借款。东风支行向自己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甲公司和乙公司。

1.(2004,72)东风支行向自己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以及该人民法院受理的根据是( )。

A.“被告就原告”的地域管辖原则

B.“原告就被告”的地域管辖原则

C.贷款方所在地为借款合同的履行地,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D.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真题解析】本题考查特殊地域管辖。《民事诉讼法》第24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民诉意见》等司法解释的规定,借款合同,贷款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在本案例中,建设银行东风支行为贷款方,根据上述法条的规定,其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由此可知,C项正确,D项错误。在民事诉讼中原告就被告是地域管辖的原则,但是在本案中,东风支行向自己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且该人民法院受理了东风支行的起诉,不能适用原告就被告的原则,故AB项错误。

2.(2004,73)甲、乙公司否认东风支行定期送达催收函的事实,原告出示有甲、乙公司签署的“文件收到”的催收函。此证据属于( )。

A.反证

B.本证

C.直接证据

D.间接证据

【真题解析】本题考查证据的分类。本证是指负有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所提出的,用于证明待证事实的证据。.反证是指不负证明责任的当事人,为推翻对方主张的事实而提出的证明相反事实存在的证据。直接证据,是指直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间接证据,是指不能单独或直接证明证明对象,只能间接证明证明对象的证据。在本案中,东风支行负有证明甲、乙公司收到催收函的事实,故其出示有甲、乙公司签署的“文件收到”催收函的证据是本证。其出示有甲、乙公司签署的“文件收到”的催收函直接证明了其主张,属于直接证据。由此可知BC项正确。

3.(2004,74)本案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分别是( )。

A.甲公司为被告

B.乙公司为被告

C.乙公司为第三人

D.建设银行总行为原告

【真题解析】本题考查诉讼当事人。《担保法》第l8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19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在本案中,乙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故乙公司能够成为被告参加诉讼。故B项正确,C项错误。甲公司与东风支行之间具有直接的合同关系,能够成为本案的被告。故A项正确。根据《民诉意见》第40条第6项的规定和《民事诉讼法》第49条的规定可知,中国人民银行、各专业银行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本案中东风支行可以作为本案

的原告,因此D项错误。

4.(2004,75)该案的管辖权异议应当在( )提出才有效。

A.开庭审理之前

B.提交答辩状期间

C.法庭辩论之前

D.庭审结束之前

【真题解析】本题考查管辖异议。《民事诉讼法》第38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故8项正确。

【答案】 l.C 2.BC 3.AB 4.B

(三)

甲市东方公司欠乙市南方公司100万元贷款,已到偿还期;丙市北方公司欠甲市东方公司80万元借款也已到偿还期,还款履行地为丁市。东方公司对北方公司的债权怠于行使,使得南方公司的货款收不回来,造成南方公司流动资金紧张。现在,南方公司准备通过民事诉讼方式行使债权人的代位权。

请分析案例,并回答下列问题:

1.(2000,81)南方公司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 )的名义行使代位权。

A.南方公司

B.东方公司

C.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D.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真题解析】本题考查代位权的行使。《合同法》第73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据此南方公司应该以自己的名义行使代位权,所以选A项。

2.(2000,82)南方公司应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A.甲市

B.乙市

C.丙市

D.丁市

【真题解析】本题考查代位权诉讼。代位权之诉在合同法中尽管只有一个条文,但是其地位及其重要,且后来的《合同法解释(一)》又用大量条文作了进一步规定。该知识点可考性很大,考生要对法条全面掌握,并注意每个细节。本题考查的是代位之诉的地域管辖,根据《合同法解释(一)》第l4条的规定,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73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合同法》第73条的规定,债权人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向次债务人提起诉讼,被告住所地法院即次债务人住所地法院,在本案中,南方公司应向次债务人北方公司所在地丙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C项正确。

3.(2000,83)如法院受理了南方公司的起诉,北方公司在诉讼中的地位是( )。

A.被告

B.共同被告

C.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D.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真题解析】本题考查代位权诉讼。本题考查的是代位权诉讼中的当事人。《合同法》第73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债权人越过了债务人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次债务人提起诉讼,因此在代位权诉讼中,次债务人是被告,而非债务人。在本案中,北方公司作为次债务人在诉讼中的地位是被告.A项正确。

4.(2000,84)如法院受理了南方公司的起诉,东方公司诉讼中的地位是( )。

A.被告

B.共同被告

C.共同原告

D.第三人

【真题解析】本题考查代位权诉讼。本题考查的是代位权诉讼中的当事人。《合同法解释(一)》第l6条规定,债权人以次债务人为被告提起代位权诉讼,未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债务人为第三人。根据该条规定,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的地位是第三人。本案中债务人东方公司具有第三人的诉讼地位,D项正确。

5.(2000,85)在南方公司行使代位权时,正确的说法是( )。

A.北方公司可以行使自己对东方公司享有的抗辩权

B.北方公司不能行使自己对东方公司享有的抗辩权

C.北方公司可以行使自己对南方公司的抵销权

D.北方公司不能行使自己对南方公司的抵销权

【真题解析】本题考查代位权。《合同法解释(一)》第18条规定.在代位权诉讼中,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据此A项当选。《合同法》第99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据此C项的说法是正确的,当选,所以选AC项。

【答案】 l.A 2.C 3.A 4.D 5.AC

(四)

滨海市安平区天龙公司欠安华区恒大公司货款人民币50万元,安乐区建华公司欠安平区天龙公司货款人民币l00万元,此两项货款均已届还款期限,但尚未偿还。恒大公司急于用款,经调查了解天龙公司无力还款,便多次催促天龙公司向建华公司索还欠款,天龙公司置之不理。

根据以上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1.(2008,76)在已知天龙公司无力还款的情况下,恒大公司欲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行使代位权,如果提起诉讼,本案中当事人的诉讼地位是( )。

A.恒大公司是原告,建华公司是被告,恒大公司在起诉时将天龙公司列为第三人

B.恒大公司是原告,天龙公司是被告,恒大公司在起诉时将建华公司列为第三人

C.恒大公司是原告,天龙公司和建华公司是被告

D.恒大公司是原告,建华公司是被告,恒大公司在起诉时未将天龙公司列为第三人,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天龙公司为第三人

【真题解析】本题所考查的考点为代位权诉讼的当事人地位。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D。

2.(2008,77)恒大公司提起诉讼,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有( )。

A.安平区人民法院

B.安华区人民法院

C.安乐区人民法院

D.安平区人民法院和安乐区人民法院

【真题解析】本题所考查的考点为地域管辖。合同纠纷的管辖为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因为是追索欠款的纠纷,履行地就是被告住所地。本题的正确答案为C。

3.(2008,78)如果恒大公司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受理后,安荣区百川公司又提出天龙公司欠其20万元货款,到期无力归还,因此百川公司采取与恒大公司同样的实现债权的方式,向该人民法院起诉。这种情况下,人民法院如果对恒大公司和百川公司各自提起的诉讼合并审理,本案中当事人的诉讼地位是( )。

A.恒大公司和百川公司是必要的共同诉讼的共同原告,建华公司是被告,天龙公司为第三人

B.恒大公司和百川公司是必要的共同诉讼的共同原告,天龙公司是被告,建华公司为第三人

C.恒大公司和百川公司是普通的共同诉讼的共同原告,建华公司是被告,天龙公司为第三人

D.恒大公司和百川公司是普通的共同诉讼的共同原告,天龙公司是被告,建华公司为第三人

【真题解析】本题所考查的考点为共同诉讼。必要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两人以上,诉讼标的是同一的,法院必须合一审理并合一判决的共同诉讼。普通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2人以上,共同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当事人也同意合并审理的诉讼。本题的正确答案为C。

4.(2008,79)如果在恒大公司和百川公司提起的诉讼的审理过程中,人民法院得知天龙公司与建华公司之间的债务关系存在争议,并根据双方签订的仲裁协议正在进行仲裁,人民法院对恒大公司和百川公司提出的诉讼正确的处理办法有( )。

A.诉讼中止

B.诉讼终结

C.继续审理

D.驳回起诉

【真题解析】本题所考查的考点为仲裁与诉讼之间的关系。由于仲裁排除诉讼管辖,恒大公司和百川公司起诉的被告为建华公司,其与天龙公司之间的债权债务纠纷约定了仲裁管辖,建华公司可以仲裁协议对抗恒大公司和百川公司的起诉。所以,本题的正确答案为D。

5.(2008,80)如果在第二审程序中,人民法院发现本案一审的审判长是恒大公司代理人甲的近亲属,未进行回避,二审人民法院在程序上正确处理的办法有( )。

A.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B.判决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C.如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D.如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真题解析】本题所考查的考点为二审中发现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问题的处理:根据《民事诉讼法》第l53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二)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法改判;(三)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由此,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

【答案】 l.AD 2.C 3.C 4.D 5.A

(五)

某市A区甲公司和B区乙公司在C区订立购销合同,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出售100吨钢材,运输方式为代办托运。甲公司依照合同履约后,乙公司一直拖欠甲公司200万元的货款,甲公司与乙公司多次交涉还款事宜未果。甲公司得知乙公司无力还款,只有一座两层小楼组给了丙公司。丙公司经营不善,已拖欠乙公司2年房租共计50万元。为此,甲公司诉至人民法院,并特别说明如乙公司无力还款,可将出租给丙公司的两层小楼收回,交给甲公司以抵销乙公司拖欠的货款。在答辩期间乙公司迁往D区。一审判决支持甲公司的诉讼请求,乙公司不服,上诉到二审法院。

请分析案例,并回答下列问题:

1.(2007,66)若双方当事人以协议的方式约定发生纠纷时的管辖法院,他们约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是( )。

A.A区人民法院

B.B区人民法院

C.C区人民法院

D.D区人民法院

【真题解析】本题所考查的考点是协议管辖可以选择的人民法院。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5条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A区和B区分别是合同双方的住所地,可以选择。C区是合同签订地,可以选择。D区是在答辩期间乙公司变更后的住所地,选择管辖法院时该地不属于可以选择的范围内,所以D区人民法院不属于可以选择管辖的范围。正确答案是ABC。

2.(2007,67)本案诉讼过程中丙公司的诉讼地位是( )。

A.共同被告

B.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C.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D.有本案利害关系的案外人

【真题解析】本题所考查的考点是第三人的诉讼地位。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56条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丙公司对甲公司和乙公司之间的债务纠纷没有独立的请求权,但案件的处理结果对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若原告胜诉,则其租赁的房屋会被收回,所以其可以参加到诉讼中来,反对甲公司的诉讼请求。正确答案是C。

3.(2007,68)在乙公司住址变更后,该案应( )。

A.移送D区人民法院管辖

B.由原审法院管辖

C.由原审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D.由D区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管辖

【真题解析】本题所考查的考点是管辖恒定原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4条规定,“案件受理后,受诉人民法院的管辖权不受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变更的影响。”所以诉讼之后乙公司变更住所地不影响案件的管辖。正确答案是B。

4.(2007,69)若甲公司在二审中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则二审法院( )。

A.可以进行调解,若调解不成,应发回原审法庭重审

B.可以进行调解,若调解不成,应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C.直接审理并作出判决

D.可以进行调解,若调解不成,应审理后作出判决

【真题解析】本题所考查的考点是法院对诉讼当事人在二审中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的处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4条规定,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或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正确答案是B。

5.(2007,70)若在本案的执行程序中,甲公司与乙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执行和解协议无须在人民法院主持下做出

B.执行和解协议不得违反国家法律和政策

C.执行和解协议具有强制执行效力

D.执行和解协议合法有效并已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作执行结案处理

【真题解析】本题所考查的考点是执行和解。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07条规定,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66条规定,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当恢复执行,但和解协议已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不予恢复执行。可见,执行和解协议无须人民法院主持,但和解协议不得违反国家法律和政策。执行和解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应作执行结案处理。正确答案是ABD。

【答案】1.ABC 2.C 3.B 4.B 5.ABD

(六)

甲市红星电视剧制作中心摄制的作品《紫光》播出前,乙市广角音像公司在丙市制作了内容相同的光盘,并大量销往丁市。红星电视剧制作中心发现后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在人民法院立案后,请求人民法院裁定广角音像公司停止生产光盘。音像公司在接到应诉通知书及停止生产光盘的裁定后,认为自己不是盗版,故继续生产光盘。

1.(2006,71)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对本案有管辖权的法院是( )。

A.甲市人民法院

B.乙市人民法院

C.丙市人民法院

D.丁市人民法院

【真题解析】本题所考查的考点是侵权案件的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9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制作地为侵权行为发生地,销售地为侵权结果发生地,都属于侵权行为地。正确答案是BCD。

2.(2006,72)人民法院裁定广角音像公司停止生产光盘的措施是( )。

A.诉前财产保全

B.诉讼财产保全

C.证据保全

D.先予执行

【真题解析】本题所考查的考点是着作权保护中的行为保全。根据《着作权法》第49条规定,着作权人或者与着作权有关的权利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权利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停止生产属于先予执行的措施。正确答案是D。

3.(2006,73)被告在人民法院作出停止生产光盘的裁定后仍继续生产,人民法院可以采取的处理办法是( )。

A.尽快判决被告败诉并开始执行

B.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C.对主要责任人或直接责任人员实施拘留

D.对广角音像公司处以罚款

【真题解析】本题所考查的考点是强制执行的条件和强制措施的种类。由于停止生产属于先予执行的措施,当事人不执行的可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另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2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所以正确答案是BCD。

4.(2006,74)如果本案经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并作出终审判决,广角音像公司败诉,但其拒绝履行义务,红星电视剧制作中心欲申请执行,有管辖权的法院是( )。

A.审理本案的第一审人民法院

B.审理本案的第二审人民法院

C.红星电视剧制作中心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

D.广角音像公司财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

【真题解析】本题所考查的考点是执行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07条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正确答案是A。

5.(2006,75)如果在执行程序中广角音像公司更名为光聚音像公司,人民法院应当( )。

A.中止执行

B.终结执行

C.裁定光聚音像公司为被申请执行人

D.继续以广角音像公司为被申请执行人

【真题解析】本题所考查的考点是执行承担。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13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由其权利义务承受人履行义务。正确答案是C。

【答案】l.BCD 2.D 3.BCD 4.A 5.C

(七)

甲市A区的王某与张某、赵某于2003年8月1日分别订立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王某将其位于甲市B区的两间平房出租给张某、赵某,租赁期为三年,每间平房每月租金500元。租赁半年后,张某将其承租的平房转租给郑某,自己搬到甲市C区居住。赵某将其承租的平房转租给了孙某,自己搬到了甲市D区居住。两个月以后,上述转租情况被王某知道,王某找到张某、赵某后,提出不同意转租,并认为张某、赵某违反了租赁合同,要求解除租赁合同。王某的请求被拒绝后,遂诉至人民法院。

请分析案例,并回答下列问题:

1.(2006,76)本案有管辖权的法院是( )人民法院。

A.甲市A区

B.甲市B区

C.甲市C区

D.甲市D区

【真题解析】本题所考查的考点是专属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4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租赁合同的标的物是不动产。正确答案是B。

2.(2006,77)关于一审中当事人诉讼地位的确定,正确的是( )。

A.张某、赵某是被告;孙某、郑某是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B.张某、赵某、孙某、郑某是被告

C.张某、赵某是被告;孙某、郑某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D.张某、赵某是被告;孙某、郑某不是本案当事人

【真题解析】本题所考查的考点是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对原、被告之间争议的诉讼标的没有独立的请求权,但是案件审理的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为维护自己的利益而参加到诉讼中来的第三方当事人。应掌握相关知识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正确答案是A。

3.(2006,78)王某与张某、王某与赵某的诉讼,人民法院要作为普通共同诉讼合并审理,应具备的条件是( )。

A.诉讼标的必须是同一种类的

B.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

C.必须经过本案当事人同意

D.不用经过当事人同意,直接由人民法院决定

【真题解析】本题所考查的考点是普通共同诉讼的条件,应掌握相关知识点必要共同诉讼的种类。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5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所以正确答案是ABC。

【答案】 l.B 2.A 3.ABC

(八)

2003年2月15日,张某经列车员的允许,从河北省的一个无人售票的小站,未买票登上了某铁路局由北京西站开往石家庄的列车。上车后列车经过安县时,个体商贩王某冒充列车服务人员,在列车上开始出售啤酒,该啤酒系贾县啤酒厂生产的假冒“大力”牌啤酒。旅客李某看到王某穿着铁路制服,有理由相信其为列车工作人员,于是购买了2瓶。在经过定县李某开启酒瓶时,酒瓶发生爆炸,张某、王某、李某均被炸伤。在爆炸混乱中张某的钱包丢失,于是产生纠纷。

请分析案例,并回答下列问题:

1.(2005,61)李某若提起侵权诉讼,应将( )作为被告起诉。

A.贾县啤酒厂

B.王某

C.铁路局

D.列车

【真题解析】本题所考查的考点是诉讼当事人。贾县啤酒厂应承担产品责任,此为侵权责任。产品责任中销售者也可以成为被告,王某与铁路局形成了表见代理,所以两个主体都可以选择为被告,一个为表见的销售商,一个为实际销售者。正确答案是ABC。

2.(2005,62)本案中,张某以其受到的伤害,能够提起( )诉讼。

A.铁路局违约或侵权

B.王某侵权

C.贾县啤酒厂侵权

D.列车员侵权

【真题解析】本题所考查的考点是诉讼原因。铁路局与张某之间有合同关系,又因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所以构成不作为侵权;王某和贾县啤酒厂是产品责任侵权;列车员是铁路局的工作人员,不承担责任。正确答案是ABC。

【答案】 l.ABC 2.ABC

(九)

甲市某化学制品公司与乙市某运输公司在乙市签订运送100吨化工原料的合同,乙市运输公司车队在从乙市向甲市运输途中,行至丙市和丁市交界处,由于车速太快,天又下雨,加上驾驶员道路不熟,运输车发生翻车事故,满车的化工原料全部倾倒于丙市农民周某和丁市农民吴某的承包田中,毁坏了庄稼和农田,经有关部门处理后,双方不能就赔偿达成协议。

请分析案例,并回答下列问题:

1.(2005,71)如果甲市某化学制品公司因货物损失对乙市某运输公司提起诉讼,双方未在合同中约定管辖法院,则对本案有管辖权的法院是( )人民法院。

A.甲市某化学制品公司所在地

B.乙市某运输公司所在地

C.事故发生地

D.合同签订地

【真题解析】本题所考查的考点是运输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8条规定,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正确答案是AB。

2.(2005,72)甲市某化学制品公司如因货物损失对乙市某运输公司提起诉讼,如果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管辖法院,下列约定法院符合法律规定的是( )人民法院。

A.被告住所地

B.原告住所地

C.合同签订地

D.运输始发地

【真题解析】本题所考查的考点是协议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5条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正确答案是ABC。

3.(2005,73)如果甲市某化学制品公司向法院起诉,乙市运输公司应诉答辩后在庭审中,主张双方签订合同时曾签有仲裁协议,双方约定由丙仲裁委员会仲裁,并出示了相应的证据,对此,下列处理办法中,错误的是( )。

A.裁定终结诉讼,由当事人向丙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B.裁定直接转交给丙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C.由于原告起诉时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被告又应诉答辩,视为该法院取得管辖权,继续审理

D.裁定驳回起诉

【真题解析】本题所考查的考点是应诉管辖。根据《民诉意见》第148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时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对方当事人又应诉答辩的视为该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仲裁协议的存在本应排除诉讼管辖,但由于原告起诉时没有声明,且受理后被告应诉答辩,视为人民法院取得了管辖权。正确答案是ABD。

4.(2005,74)周某、吴某欲对乙市某运输公司提起损害赔偿的诉讼,有管辖权的法院是( )人民法院。

A.甲市某化学制品公司所在地

B.乙市某运输公司所在地

C.丙市

D.丁市

【真题解析】本题所考查的考点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0条规定,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乙市是被告所在地,丙市和丁市都是事故发生地。正确答案是BCD。

5.(2005,75)人民法院受理周某、吴某诉乙市某运输公司案件后,一审程序中当事人的诉讼地位是( )。

A.周某、吴某可以成为普通的共同诉讼的共同原告,乙市某运输公司是被告

B.周某、吴某是必要的共同诉讼的共同原告,乙市某运输公司是被告

C.周某、吴某可以成为普通的共同诉讼的共同原告,乙市某运输公司是被告,甲市某化学制品公司是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D.周某、吴某是必要的共同诉讼的共向原告,乙市某运输公司是被告,甲市某化学制品公司是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真题解析】本题所考查的考点是诉讼当事人。周某和吴某的情况只属于可以合并审理的一般共同诉讼,不属于必要共同诉讼。甲市某化学制品公司与本案无法律上的关系,所以不是案件当事人。正确答案是A。

【答案】 l.AB 2.ABC 3.ABD 4.BCD 5.A

(十)

甲公司与乙公司于2004年10月签订了一份空调购销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发送l00台空调,乙公司向甲公司支付30万元,货到付款。双方按时履行了合同。后来乙公司在销售过程中发现该空调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引起纠纷,遂诉至法院,一审法院判决被告甲公司返还全部货款,并赔偿乙公司的损失。对此,甲公司与乙公司均不服,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甲公司对返还货款无异议,但认为不应支付赔偿金;乙公司则认为一审判决赔偿金数额太低,要求二审法院增加赔偿金的数额。

请分析案例,并回答下列问题:

1.(2005,76)二审法院对于二审程序中当事人诉讼地位的确定,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

A.按一审中的地位确定,乙公司是上诉人,甲公司是被上诉人

B.先提起上诉的为上诉人,后提起上诉的为被上诉人

C.乙公司和甲公司都是上诉人

D.乙公司和甲公司都是被上诉人

【真题解析】本题所考查的考点是上诉案件当事人地位。一审当事人均提起上诉的,都是上诉人,又互为被上诉人。正确答案是CD。

2.(2005,77)二审法院对本案的审理范围是( )。

A.二审法院应对一审案件的全部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

B.二审法院仅就上诉人关于赔偿的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

C.如果一审判决中存在侵犯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二审法院也有权进行审理

D.二审法院只能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进行审查,但不能审查适用法律问题

【真题解析】本题所考查的考点是上诉审理范围。根据《民诉意见》第180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上诉人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时,如果发现在上诉请求以外原判确有错误的,也应予以纠正。正确答案是BC。

3.(2005,78)如果乙公司在二审程序中提出新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正确的处理办法是( )。

A.直接审理,作出判决

B.根据自愿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原审法院重审

C.根据自愿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D.不能调解,直接裁定发回原审法院重审

【真题解析】本题所考查的考点是二审中新诉求的处理。根据《民诉意见》第l84条规定,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或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所以正确答案是C。

4.(2005,79)第二审法院宣判之前,甲公司向二审法院申请撤诉,对此二审法院正确的处理办法是( )。

A.由于上诉是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所以法院必须准许撤回上诉

B.二审法院应进行审查,如果甲公司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裁定同意撤回上诉

C.二审法院经过审查,认为一审判决确有错误的,则不准撤诉

D.二审法院审查后者发现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则不准撤诉

【真题解析】本题所考查的考点是二审中当事人撤诉的处理。根据《民诉意见》第l90条规定,在第二审程序中,当事人申请撤回上诉,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一审判决确有错误,或者双方当事人串通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的,不应准许。正确答案是BCD。

5.(2005,80)乙公司付款前,发现空调质量问题,乙公司企业法律顾问发表如下观点,正确的是,乙公司( )。

A.有权拒绝付款

B.不按时付款构成违约

C.应先付款后通过诉讼等手段解决纠纷

D.可以解除合同

【真题解析】《合同法》第l53条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第155条规定:“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买受人可以依照本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要求承担违约责任。”第111条规定:“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由此可见,只有当甲公司按照约定的质量交付标的物后,乙公司才有付款的义务。乙公司不按时付款属于后履行抗辩,不构成违约。正确答案是A。

【答案】 1.CD 2.BC 3.C 4.BCD 5.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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