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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企业法律顾问《经济与民商》考点5

发表时间:2015/2/10 9:57:33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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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物权法

考情分析

本章在学习中需要理解掌握的知识点比较多,历年考试平均分值一般在15分左右,是非常重要的章节;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案例分析题各种题型均可出现;应当注意担保物权可以与其他章节结合在一起考案例分析题,比如合同法,担保合同作为主合同的从合同,从而考察担保物权的相关知识点。

第一节 物权法概述

一、物权概述

1、物权的概念和特征

物权是指权利人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2、物权的客体

(1)物权的客体为物,包括动产和不动产。

(2)物权客体的扩张至财产权利(担保物权中,票据、债券、存单、仓单、提单上的权利,基金份额、股权、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应收账款等权利)。

3、物权的效力

(1)物权对物权的效力

①性质标准。同一物上的限制性物权优先于其赖以设定的基础性权利。

举例:如我国《物权法》第120条规定:“用益物权人行使权利,应当遵守法律有关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资源的规定。所有权人不得干涉用益物权人行使权利。”②时间标准。其标准是:成立在先的物权能够优先实现。

(2)物权对债权的效力。一般情况:物权优于债权。

特殊情况: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债权也可以具有优先于物权的效力。

①根据“为债权的债权”优先的原则,新设定的债权具有优先于原来的债权以及为这些债权进行担保的物权的效力。如清算费用,共益债务。

②根据“买卖不破租赁”的原则,依据租赁合同所产生的债权,具有对抗物权变动的效力。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③民法特别法赋予优先效力的债权,可以优先于物权。如船舶优先权先于船舶留置权受偿。

提示:特别注意买卖不破租赁的原则,要与合同法(租赁合同)的有关内容结合在一起学习。

(3)物权对占有的效力

占有是一种事实状态,物上真正的权利相对于占有被称之为本权。在占有人为无权占有时,本权人得行使返还请求权,占有人负有返还的义务。

例题:甲公司将所属设备租给乙公司使用。租赁期间,甲公司将用于出租的设备卖给丙公司。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A.甲公司在租赁期间不能出卖出租设备

B.买卖合同有效,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C.买卖合同有效,原租赁合同自买卖合同生效之日起终止

D.买卖合同有效,原租赁合同须丙公司同意后方继续有效

答案:B

解析:本题考核依据租赁合同所产生的债权,具有对抗物权变动的效力。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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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hb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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