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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跟单员考试基础理论辅导:交易磋商技巧(7)

发表时间:2011/5/4 16:21:17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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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约19条第3款:凡在接受中对下列事项作了添加或变更,均认为在实质上变更了发价的条件: ① 货物的价格; ② 付款; ③ 货物的质量与数量; ④ 交货的时间与地点; ⑤ 当事人的赔偿责任范围; ⑥ 解决争议的方法。

根据公约的规定,发盘人在收到受盘人发来的有条件的接受后,须首先断定其添加或修改的性质。如果这种添加或修改是“实质性”的,则应将其按还盘处理,即使发盘人没有提出异议,合同也不成立;但如果这种添加或修改是“非实质性”的,如果发盘人不及时地提出反对,则对方的接受有效,双方合同成立。对此我们必须清醒地理解和把握。

(2)逾期接受。按照各国的法律,逾期接受不能认为是有效的接受,而只是一项新的发价。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也认为逾期的接受原则上无效。但为了有利于双方合同的成立,公约对逾期的接受也采取了一系列灵活的处理方法。公约21条第1款规定,逾期的接受仍具有接受的效力,只要发价人毫不迟延地以口头或书面将其认为该逾期的接受仍属有效意思通知发价人。公约21条第2款规定,如果载有逾期接受的信件或其他书面文件表明,依照它寄发时的情况,只要邮递正常,他本来应能够及时送达发价人(但事实却由于传递的延误而迟到)则此项逾期的接受应认为具有接受的效力,除非发价人毫不迟延地用口头和书面通知受发价人,表示他的发价已因接受预期而失效。

根据公约这一规定,发价人收到受发价人送来的逾期接受时,应认真查明造成接受逾期的原因,然后根据造成接受逾期不同原因,进行不同的处理。即如果这种逾期是受发价人本人原因造成的,则这种逾期接受无效,不能导致合同成立;但如果这种逾期不是受发价人本人原因而是邮递原因造成的,则该逾期接受是否有效主要应看发价人的态度,即看其是否及时向对方表明其发价已经失效。如果发盘人向对方表明了这一点,则对方接受无效合同不成立;但如其没有向对方表明其发价已经失效,则对方接受仍然有效,合同成立。对这一点,我们也应灵活运用与把握。

(3)接受的撤回。公约规定:“接受可以撤回,只要撤回的通知能于该项接受生效之前或与其同时到达发盘人”。根据公约这一规定,如果交易磋商的一方,在交易磋商中做出错误接受表示,他可以在该接受送达对方之前,采取措施阻止接受生效即明确地向发盘人发出撤回通知且使该通知于接受生效之前或与其同时到达发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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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中大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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