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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注册城乡规划师规划实务考点解读:城镇体系规划的编制组织和审批

发表时间:2018/1/24 16:31:19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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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的编制组织和审批

根据《城乡规划法》规定,建设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全国城镇体系规划,报国务院审批。

《城乡规划法》第十二条 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用于指导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

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由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国务院审批。

第二十六条城乡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城乡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

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充分考虑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并在报送审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

《解说》提出,全国城镇体系规划涉及经济、社会、人文、资源环境、基础设施等相关内容,需要各相关部门的共同参与。由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国务院相关部门参加全围城镇体系规划的编制,有利于在规划编制过程中统筹城镇发展与资源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的关系。充分协调相关部门的意见,使全国城镇体系规划与其他国家级相关规划的衔接在部门间建立政策配合、行动协同的机制,强化国家对城镇化和城镇发展的宏观调控。

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编制过程中要充分听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意见,提高规划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在编制过程中要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充分发挥各领域专家的作用,坚持“专家领衔、科学决策”的规划编制原则,组织对规划各阶段的成果进行专家咨询和论证。为提高规划的科学性,要对涉及城镇发展的重大基础性问题进行专题研究。

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确定的重点城镇群、城镇群,跨省界城镇发展协调地区,重要江河流域、湖泊地区和海岸带等在提升国家参与国际竞争的能力、协调区域发展和资源保护方面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根据实施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的需要,国家可以组织制定上述地区的城镇协调发展规划,组织制定如重要流域和湖泊的区域城镇供水排水规划等,切实发挥全国城镇体系规划指导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编制的法定作用。

2.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编制组织和审批程序

《城乡规划法》规定,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编制。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出国务院审批,并明确了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报批程序。

《城乡规划法》第十三条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省域城镇体系规划,报国务院审批。

第十六条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总体规划,在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先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报送审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或者镇总体规划,应当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审议意见和根据审议意见修改规划的情况一并报送。

第二十六条城乡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城乡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

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充分考虑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并在报送审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

第二十七条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批准前,审批机关应当组织专家和有关部门进行审查。

根据《解说》,城镇体系规划是合理配置和保护利用空间资源,统筹全省、自治区城镇空间布局,综合安排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促进省域内各级各类城镇协调发展的综合性规划,是落实省、自治区政府的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和发展战略,引导城镇化健康发展的重要依据和手段。

《城乡规划法》第十三条规定,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编制。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过程中,要坚持“政府组织、部门合作、专家领衔、科学决策”的规划编制原则,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发展改革部门、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以及交通、环境等相关部门共同编制,并广泛征求各级地方政府和专家的意见。

《城乡规划法》规定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由国务院审批,并明确了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报批程序。首先,规划在上报国务院前,须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审议意见和根据审议意见修改规划的情况应随上报审查的规划一并报送。其次,规划上报国务院后,由国务院授权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进行审查。为了做好审查工作,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将组织专家组在规划上报前先期介入规划编制过程,一方面,依据《全国城镇体系规划》,明确国家对相应地方城镇发展布局的要求;另一方面,依据《城镇体系规划编制审批办法》等部门规章指导地方在编制过程中科学合理地把握规划的内容、深度,按规定的程序做好规划的协调。专家组将在规划的大纲阶段和规划成果阶段,就规划内容和组织工作进展的情况向相应地方政府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在国务院审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时,这些意见将作为重要的参考依据。再次,规划编制需有公众参与。省域城镇体系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规划草案予以公告,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并在报送审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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