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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题:有甲、乙两宗面积形状都相同的相临地块各值50万元,若将两宗土地合并为一宗,合并后值110万元,如果甲地块的使用权人购买乙地块的使用权,乙地块的使用权人的索价对交易双方都是公平合理的正常价格应为( )
A、50万元; B、55万元; C、60万元; D、60万元以上。
答案:B
8.受债权债务关系影响的交易。
三、交易情况修正的方法
有上述特殊交易情况的交易实例不宜选为可比实例,但当可供选择的交易实例较少而不得不选用时,则必须对其进行交易情况修正。
交易情况修正的方法主要有百分率法和差额法。采用百分率法进行交易情况修正的一般公式为:
可比实例的成交价格×交易情况修正系数=正常价格
采用差额法进行交易情况修正的一般公式为:
可比实例的成交价格±交易情况修正额=正常价格
在百分率法中,交易情况修正系数应以正常价格为基准来确定。假设可比实例的成交价格比其正常市场价格高低的百分率为土S%(当可比实例的成交价格比其正常市场价格高时,为+S%; 低时,为-S%),则:

在交易情况修正中之所以要以正常价格为基准,是因为只有这样,比较的基准才会只有一个,而不会出现多个。因为在比较法中要求选取多个可比实例来进行比较修正,
如果以每个可比实例的实际成交价格为基准,就会出现多个比较基准。例如;以正常价格为基准,说可比实例的成交价格比其正常价格高10%,意即:
正常价格×(1+10%)=可比实例的成交价格
如果正常价格=1500元/m2,则:
可比实例的成交价格=1500×(1+10%)=1650(元/平方米)
如果以可比实例的成交价格为基准,说正常价格比可比实例的成交价格低10%,意即:
可比实例的成交价格×(1-10%)=正常价格
假定可比实例的成交价格=1650元/平方米,则:
正常价格=1650×(1—10%)=1485(元/平方米)
可见:1485元/m2≠1500元/平方米。所以,“说可比实例的成交价格比其正常价格高10%”与“说正常价格比可比实例的成交价格低10%”是不等同的。为此,在交易情况修正中应采用可比实例的成交价格比其正常价格是高还是低多少的说法。
交易情况的具体修正,需要测定交易中的一些特殊因素使其成交价格偏离正常价格的程度,但由于缺乏客观、统一的尺度,这种测定有时非常困难。因此,在哪种情况下应当修正多少,
只有由估价人员凭经验加以判断。不过,估价人员平常就应搜集整理交易实例,并加以分析,在积累了丰富经验的基础上,把握适当的修正系数也是不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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