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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房地产估价师考试案例分析学习总结(三)

发表时间:2017/5/29 11:13:05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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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估价报告本身的不完善

㈠估价报告内容不完整,缺少规范中“估价报告的规范格式”所要求的必备项目

⑴缺少委托估价方有关项目:如单位名称、法人代表及住所或个人姓名和住所等(个人委托);

⑵缺少受理估价方有关项目:如名称、住所,特别是估价资格等级;

⑶缺估价原则; ⑷没有估价的假设前提和限制条件;

⑸缺少估价时点; ⑹缺少价值定义或价值定义中价值标准或价值内涵表述不确切;

⑺估价方法没有说明定义; ⑻缺少估价作业日期;

⑼估价结果缺少大写、单价或货币单位等,用外币表示时缺少相应的汇率,等等。

⑽没有估价师声明; ⑾没有附件; ⑿没有估价人员; ⒀没有说明。

⒁缺少估价目的或估价目的含糊不清;是何种条件状态下的价格。如熟地、毛地;开发场地还是项目完成时的土地;已完工建筑还是在建工程;期地、期房现房等。

⒂缺估价依据。估价方法及操作的主要依据;与估价目的相配合的合法性依据等。

㈡房地产策划报告本身的不完善P396

二、对估价对象描述不清

★对估价对象没有描述或描述不清。具体包括:估价对象名称、坐落、面积、形状、四至、用途、现状、楼层、结构、装修、设备、建成年月、规划限制条件、建筑物利用现状、建筑物建成年月、产权状况没有描述或描述不清(权属性质和土地使用年限)等

★估价对象概况交代不清,所需资料收集不全面。土地需说明:名称、坐落、面积、形状、四至、用途、生熟程度、土地现状、地质条件、产权状况及说明、土地使用权起止期、地价区类等。建筑物需说明:名称、坐落(门牌)、面积、楼层数、结构、装修、设备、建成年代、用途、产权状况及证明等。单独估价建筑物时,也要有土地证明。此外,还应对环境作简要说明。

A、权益方面:

1、土地使用人(估价对象的产权,即未说明委托方是否拥有估价对象的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

2、土地使用的性质(出让、划拨;集体土地还是国有土地,长期用地还是临时用地;何时取得、取得方式、法律文书证明等)。

3、土地使用权年限交代不清,如50年(少起止年月)

估价对象权利状况交待不清,通常情况下无土地使用年限,漏掉土地使用年限起止日期

4、土地的规划用途交代不清

5、有无土地使用权证、所有权证

6、是否共有、部分产权

7、产权有无争议

B、土地物理状况方面

1、土地“生熟”程度描述不清

2、土地地价类别交代不清(几类用地、商业、工业)

3、土地用途交代不清(商业、工业、住宅)

4、建筑容率不清

5、建筑密度不清

6、绿化率介绍不清

其中(3、4、5、6为规划中确定的指标,以规划审批件为准,不可假设)

C、房地产中的土地:

1、土地面积、形状等

2、土地四至

(1、2归类为一个错误)

D、建筑物方面:

1、房屋用途交代不清(如有土地用途,视为清晰)

2、建筑物结构交代不清(房屋层数)

3、房屋建成年代不清 注:2,3错误可描述为建筑物实物状况交代不清

4、房屋的状况(分为完整、在建工程),房屋的状态交代不清楚(如在建工程的投入数量)

5、房屋装修(主要指宾馆、酒店,住宅不用交代)

6、是否具有房屋所有权证没有交代

7、房屋的权属交代不清(特别是抵押的情况)

8、房屋的状态交代不清楚(如在建工程的投入数量)

三、行文、遣词造句不当(术语不准、用词带强烈的感情色彩、词义含糊)

主要包括:①名词术语不准确,如把估价日期错写成估价期日。②用词带有强烈的感情色彩。③语意含糊,用“大约、估计、大概、可能、左右”等字样。④数据来源没有出处或是有错(如房地产税、营业税的税率错误)。⑤判断推理没有充足的理由(如简单地下结论,却没有充足的理由支持结论)。

四、逻辑不严谨

五、前后不一致(数据、方法选用与测算过程中的方法运用、标题与内容、数据来源无出处、判断推理没有充足的理由)

六、写作有错误

⑴评估结果中没有说明币种,没有进行大写。

⑵对外币表达的结果,没有折算成人民币,没有说明汇率。

⑶表达形式不科学

⑷注意对价格的称谓是否错误(比准价格,收益价格,积算价格)

⑸只有总价,没有单价

二、估价方法选用上的错误

1、只使用了一种估价方法,对采用的方法是否有合理的说明和理由。

2、适宜采用多种估价方法进行估价的,没有同时采用多种估价方法进行估价。估价方法的选用没有结合估价对象的特点或不符合有关的规定,

3、估价方法选择不当:⑴能用市场比较法的没有用。⑵收益性房地产的估价,未选用收益法作为其中的一种估价方法。⑶具有投资开发或再开发潜力的房地产的估价,未选用假设开发法作为其中的一种估价方法。如:拆迁评估一般应采用市场比较法,而在估价报告中却采用了其他估价方法且未说明原因。根据2004年1月1日起实施的《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拆迁估价一般应当采用市场比较法。不具备采用市场比较法条件的,可以采用其他估价方法,并在估价报告中充分说明原因”。

4、估价方法的选用没有结合估价对象的特点或不符合有关规定

5、选用方法不适用的(各种估价方法的适用条件)

6、未说明每种估价方法的定义、步骤。

7、察看估价方法是否与估价目的,估价对象适用,估价技术路线是否正确。

8、选用的估价方法不妥(应根据估价对象类型、估价方法适用的对象、收集到的资料来确定。如:有收益的应当优先选用收益法,比较实例多的应优先用比较法,抵押的优先成本法,拆迁的用市场法,在建工程用假设开发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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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fk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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