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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造价师《案例分析》知识点讲义:竣工验收及结算

发表时间:2017/10/18 9:26:00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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竣工验收及结算

发包人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组织有关部门验收,并在验收后14天内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

竣工结算。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内,承包人未能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发包人自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进行核实,确认后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人收到竣工结算价款后14天内将竣工工程交付发包人。

发包人自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从第29天起按承包人同期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索赔承包人以书面形式按以下程序向发包人索赔:

①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

②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28天内,向工程师提出补偿经济损失和(或)延长工期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

③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提供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于28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

④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提供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28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承包人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

⑤当该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承包人应阶段性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在索赔事件终了后28天内,向工程师提供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

建设工程索赔的性质属于经济补偿行为,而不是惩罚。索赔一般有两种形式:一是要求延长工期,二是要求赔偿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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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g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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