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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土地估价师考试管理基础与法规答疑精选4

发表时间:2012/3/16 16:20:49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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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片内容主要介绍2012年土地估价师考试土地估价管理基础与法规科目答疑精选,希望在2012年土地估价师考试中,对您有所帮助!

1、ljljh:

问题:请老师给讲一下标定地价,宗地地价,基准地价的联系与区别,它们各自的作用?谢谢!

老师:你好

关于标定地价,宗地地价,基准地价的联系与区别,以下内容供参考。

1.联系:在我国已形成了以基准地价和标定地价为核心,包括出让底价和市场交易价等在内的地价体系。其中基准地价反映宏观地价水平,标定地价、出让底价、市场交易价属于宗地地价。

2.区别

基准地价是城镇国有土地的基本标准价格,是各城镇按不同级别、地段分别评估和测算的商业、工业、住宅等各类用地土地使用权的平均价格。基准地价评估以城镇整体为单位进行。基准地价有如下内涵:基准地价是区域性平均地价,可以是级别或区段的平均地价,也可以是路段的平均值;基准地价是各类用地的平均地价,是条件相近的区域中商业用地、住宅用地、工业用地的平均地价;基准地价是政府在一定时期内评估的覆盖全市(县)的土地使用权价格;基准地价是单位土地面积的地价。

标定地价是市、县政府根据需要评估的、正常土地市场中、正常经营管理条件和政策下具体宗地一定使用年限内的价格。标定地价评估可以以基准地价为依据,根据土地使用年限、地块大小、形状、容积率、微观区位等条件通过系数修正进行评估,也可以按市场交易资料采用一定方法评估的宗地地价。标定地价有以下内涵:标定地价是政府评估的具体地块的地价,即宗地地价;一般情况下标定地价不进行大面积评估,只是根据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抵押、出租等市场交易活动或股份制企业改制时才进行评估;标定地价也是确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底价的参考和依据。

宗地是地籍的最小单元,是指以权属界线组成的封闭地块。宗地地价就是指以权属界线组成的封闭地块的价格。

2、wsx2132444qp:

问题:黑老师你好

在第一讲的时候有个同学问

烦请老师能在百忙之中将本课程所涉及的各种情况下的批准权限予以归类

如:什么情况下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什么情况下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什么情况下由国务院批准等等

不胜感激。

或说明对此类问题如何复习??

你的回复是 近日进行归类 我怎么到处找不到,请问在什么地方可以找到?拜托了.

老师:您好!

土地管理有关审批项目、审批部门、审批依据知识汇总 1、审批项目:在土地承包经营期限内,对个别承包经营者之间承包的土地进行适当的调整。 审批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审批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十五条。 2、审批项目: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审批部门:国务院。 审批依据:《土地管理法》第二十一条。 3、审批项目: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口在一百万以上的城市以及国务院指定的城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审批部门:经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国务院批准。 审批依据:《土地管理法》第二十一条,《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八条。 4、审批项目:地级市(区)、县级市(区)、县城所在地镇、乡(镇)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审批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审批依据:《土地管理法》第二十一条,《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八条。 5、审批项目: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审批部门:可以由省级人民政府授权的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 审批依据:《土地管理法》第二十一条,《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八条。 6、审批项目:经国务院批准的大型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用地,需要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 审批部门:根据国务院的批准文件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审批依据:《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条。 7、审批项目: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用地,需要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 审批部门:根据省级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审批依据:《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条。 8、审批项目:征收基本农田、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和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审批部门:国务院。 审批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 10、审批项目:征收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未超过三十五公顷的和其他土地未超过七十公顷的。 审批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审批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 11、审批项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 审批部门:国务院。 审批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 12、审批项目:以划拨方式取得建设用地。 审批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审批依据:《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四条,《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三条。 13、审批项目:一次性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600公顷以下的。 审批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 审批依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 14、审批项目:一次性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600公顷以上的, 审批部门:国务院 审批依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 15、审批项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让土地使用权用于房地产开发的,须根据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下达的控制指标拟订年度出让土地使用权总面积方案 审批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报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审批依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十条。 16、审批项目: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 审批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 审批依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九条。 17、审批项目:直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 审批部门:国务院。 审批依据:《城市规划法》第二十一条。 18、审批项目:省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城市人口在100万以上的城市以及国务院指定的其他城市的总体规划。 审批部门: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 审批依据:《城市规划法》第二十一条。 19、审批项目:设市城市和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城市总体规划。 审批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审批依据:《城市规划法》第二十一条。 20、审批项目:市管辖的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城镇的总体规划。 审批部门:市人民政府。 审批依据:《城市规划法》第二十一条。 21、审批项目:其他建制镇的总体规划。 审批部门:县级人民政府。 审批依据:《城市规划法》第二十一条。 22、审批项目:城市分区规划由审批。 审批部门:城市人民政府。 审批依据:《城市规划法》第二十一条。 23、审批项目:城市详细规划。 审批部门:由城市人民政府审批。 审批依据:《城市规划法》第二十一条。 24、审批项目:涉及城市性质、规模、发展方向和总体布局重大变更的。 审批部门:须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报原批准机关审批。 审批依据:《城市规划法》第二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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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中大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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