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优惠方面的变化
1、《企业所得税法》体现了以“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 的原则。规定对国家重点扶持和鼓励发展的产业和项目给予优惠(第二十五条)。区域优惠则体现和谐发展观,从特区优惠“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到民族自治地方减免征的“共同富裕”。
2、《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以下收入为免税收入:
①国债利息收入;
②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收益收入;
③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的与其境内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收益;
④符合条件的非赢利组织的收入
3、《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以下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①从事农、林、牧、渔业所得;
②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所得;
③符合条件的环保、节能节水项目所得;
④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⑤非居民企业在境内未设机构、场所或虽设机构场所但所得与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所得;
⑥民族自治地方对属于地方分享部分可决定减征免征(第二十九条)。
4、税率优惠:
①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税率;
②国家需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第二十八条)
5、《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以下支出可以加计扣除(第三十条):
①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②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
6、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第三十一条):
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按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7、加速折旧(第三十二条):
因技术进步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8、减计收入(第三十三条):
对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可以减计。
9、税额抵免:
①境外税收抵免,抵免不超过该项所得的应纳税额(第二十四条);
②企业购置用于环保、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第三十四条)。
10、专项优惠:
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对企业经营活动造成重大影响的,国务院可制定专项优惠政策,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第三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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