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土地估价师《土地估价相关知识》考点:房产税

发表时间:2016/4/7 11:38:25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关注公众号

房产税

房产税是以房产为课税对象,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税。

一、纳税人

凡是中国境内拥有房屋产权的单位和个人都是房产税的纳税人。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以经营管理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产权出典的,以承典人为纳税人;产权所有人、承典人均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以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以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为纳税人。

二、课税对象

房产税的课税对象是房产。《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

三、计税依据

对于非出租的房产,以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30%后的余值为计税依据。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对于出租的房产,以房产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租金收入是房屋所有权人出租房产使用权所得的报酬,包括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对以劳务或其他形式为报酬抵付房租收入的,应根据当地房产的租金水平,确定一个标准租金额按租计征。

四、税率

房产税采用比例税率。按房产余值计征的,税率为1.2%;按房产租金收入计征的,税率为12%。

五、纳税地点和纳税期限

⑴纳税地点。房产税在房产所在地缴纳。房产不在同一地方的纳税人,应分别向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纳税。

⑵纳税期限。房产税按年计征,分期缴纳。具体纳税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六、减税、免税

下述房产免征房产税:

⑴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但是,上述单位的出租房产以及非自身业务使用的生产、经营用房,不属于免税范围。

⑵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

⑶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但其附设的营业用房及出租的房产,不属于免税范围。

⑷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

⑸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包括:

①损坏不堪使用的房屋和危险房屋,经有关部门鉴定后,可免征房产税。

②对企业因停产、撤销而闲置不用的房产,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批准可暂不征收房产税;如果这些房产转给其他征税单位使用或恢复生产的时候,应依照规定征税。

③房产大修停用半年以上的,经纳税人申请,税务机关审核,在大修期间可免征房产税。

④在基建工地为基建工地服务的各种工棚、材料棚、休息棚和办公室、食堂、茶炉房、汽车房等临时性房屋,在施工期间一律免征房产税。但是,工程结束后,施工企业将这种临时性房屋交还或估价转让给基建单位的,应从基建单位接收的次月起,依照规定征税。

⑤企业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可免征房产税。

⑥中、小学校及高等学校用于教学及科研等本身业务的房产免征房产税。但学校兴办的校办工厂、校办企业、商店、招待所等的房产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编辑推荐:

土地估价师考试零基础最佳通关方案

(责任编辑:何以笙箫默)

2页,当前第1页  第一页  前一页  下一页
最近更新 考试动态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