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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土地估价师:土地管理基础知识课堂笔记13.9

发表时间:2011/5/11 11:48:14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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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土地估价师:土地管理基础知识课堂笔记汇总

第五章建设用地

一、基本概念

1、农用地转用

是指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国家规定的批准权限批准后,将现大辩论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行为。

2、征收土地

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据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批准权限批准,并依法给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农民补偿后,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变为国有土地的行为。

3、土地补偿费

是指因国家征收土地对土地所有者和土地使用者因对土地的投入和收益造成损失的补偿。

4、安置补助费

是指为了安置以土地为主要生产资料并取得生活来源的农业人口的生活,国家所给予的补助费用。

5、地上物补偿费

是指因征地导致被征收土地上各种地上地下建筑物、构筑物的拆迁和恢复,林木的迁移或砍伐等,国家给予所有者补偿的费用。

6、青苗补偿费

是指国家征收土地时,农作物正处在生长阶段而未能收获,国家应给予土地承包者或土地使用者以经济补偿。

7、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

是指国家在新增建设用地中应取得的平均土地纯收益。

8、临时用地

是指工程建设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或农民集体所有的农用地、空闲地或未利用地,施工或者勘查完毕后不再需要使用的土地。

二、重要条款

第四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

前款所称依法申请使用的国有土地包括国家所有的土地和国家征收的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第四十四条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十五条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一)基本农田;

(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

(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其中,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另行办理征地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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