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司法行政机关(含监狱、劳教系统)干警录用、选调工作,保证录用、选调干警的基本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广东省国家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政法干部队伍建设的决定》(中发[1999]6号)以及《中共广东省委贯彻<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政法干部队伍建设的决定>的意见》(粤发[2000]6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司法行政机关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司法行政机关录用正科级以下(不含县级司法行政机关领导干部)干警(包括调任、转任非本省政法系统人员和安置营以下军转干部);从非司法行政机关调任、转任副处级以上(含副处级)领导职务、非领导职务人员以及县级司法行政机关领导干部。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录用、选调为司法行政干警:
(一)受过刑事处罚、劳动教养、少年管教的;
(二)有犯罪嫌疑尚未查清的;
(三)曾被辞退或者开除公职的;
(四)道德败坏,有流氓、偷窃、吸毒、赌博、嫖娼等不良行为的;
(五)直系血亲和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血亲中有被判处死刑或者正在服刑或在境内外从事颠覆我国政权活动,本人划不清界限的;
(六)因贪污、盗窃、行贿、受贿、泄露国家机密、个人操守品行等原因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
(七)其他原因不适合从事司法行政工作的。
第二章 录 用
第一节 录用原则、程序
第四条 录用司法行政干警,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德才兼备的标准,采取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第五条 司法行政机关录用司法行政干警,主要面向普通高等、中等学校毕业生和军转干部;监狱、劳教所的部分职位可从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的其他人员中招考。地级以上司法局(厅)、省监狱管理局、省劳教局机关录用的司法行政干警必须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第六条 录用司法行政干警的基本程序: (一)编制录用计划;
(二)发布招考公告;
(三)组织报名和审查资格;
(四)考试;
(五)体检;
(六)考核和政审;
(七)录用和试用。
第七条 司法行政干警考试录用工作每年在适当时间举行一到两次,实行全省统一考试。对于一些特殊情况,可由省人事厅会同省司法厅单独组织录用考试。
第八条 省人事厅、司法厅共同负责对司法行政干警考试录用工作进行部署。全省司法行政机关干警的录用考试由省人事厅统一组织。
第二节 录用计划
第九条 录用司法行政干警,应根据职位空缺情况和职位要求,在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员额内编制录用计划。
第十条 录用计划的内容包括: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及其编制数、职位数、空编数和拟录用人数;
(二)拟录用职位名称、专业、人数及所需要的资格条件;
(三)招考对象、范围及采取的考试方法、考试时间;
(四)用人(五)审核、审批机关意见。
第十一条 录用计划原则上每年编制一次,于每年的十月底前编制下一年的录用计划。
第十二条 省司法厅(含省监狱局、劳教局及直属监狱、劳教所)和各市司法行政干警(含市属监狱、劳教所)录用计划,分别由省司法厅、监狱局、劳教局及各市人事部门专题向省人事厅申报,由省人事厅审批。
第十三条 省监狱局、劳教局和市以下各级司法行政干警录用计划的编制和下达程序是:
(一)省监狱局、劳教局分别编制本部门(含直属监狱、劳教所)人民警察录用计划上报省人事厅审批,同时抄报省司法厅。
(二)县(市、区)人事部门对本级司法行政机关及本县(市、区)所辖乡(镇)的司法行政干警录用计划进行初审后,编制上报市人事部门;
(三)市人事部门对本级司法行政机关和所辖各县(市、区)的司法行政干警录用计划进行审核后,编制本市司法行政干警录用计划上报省人事厅审批,同时抄报省司法厅;
(四)市人事部门根据省人事厅确定的本市司法行政干警录用计划,分解下达给本级司法行政部门及所辖各县(市、区)人事部门。
第三节 组织报名和资格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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