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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通高世秀老师08黑龙江、07湖北公务员申论预测题目(三)

发表时间:2014/1/26 18:16:43 来源:中大网校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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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通高世秀老师08黑龙江、07湖北公务员申论预测题目(三)

最高检:垄断程度高的行业成商业贿赂高发部位

    (2007年4月2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王振川在今天召开的全国治理商业贿赂工作座谈会上表示,今年最高检察院将重点组织开展查办城镇建设领域商业贿赂犯罪案件工作。  
    王振川介绍,2006年1-12月,全国检察机关共立案侦查商业贿赂案件9582件,涉案总金额15亿余元,主要集中在工程建设、医药购销、  
资源开发和土地出让等领域。从检察机关查办案件的情况看,当前商业贿赂犯罪主要有五大特点: 
    一是商业贿赂犯罪仍然严重。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企业竞争日趋激烈,商业贿赂成为不正当竞争的重要手段,在有些领域甚至已经逐渐演变成为一种“潜规则”,诱发了大量商业贿赂犯罪。 
    二是具有明显的行业、领域特点。权力集中、资金密集、资源短缺、垄断程度高、市场竞争激烈、管理不够规范的部门、行业和领域,往往容易成为商业贿赂的高发部位。检察机关查办的商业贿赂犯罪案件,四分之三集中在中央确定的六个重点领域和九个方面,仅工程建设等六大领域就占了62.2%。 
    三是官商勾结、权钱交易,领导干部商业贿赂犯罪突出。在涉案的国家工作人员中,相当一部分是手中握有实权的各级领导干部。在工程建设领域,检察机关查办处级以上干部492人,占该领域涉案人员的17%。 
    四是大案比例高,有的案件涉案金额巨大。在检察机关查办的案件中,一半以上案件涉案金额在五万元以上。 
    五是窝案、串案现象突出。商业贿赂犯罪多头行贿、受贿较为普遍,有些案件涉及多个地区、部门和环节,往往查处一案,带出一窝、一串。  
    王振川指出,城镇建设直接关系民生和经济社会发展,国家资金投入巨大,行政审批权利运行环节多,物资采购竞争激烈,是商业贿赂犯罪的高发部位,涉及到土地出让、工程建设等多个治理商业贿赂重点领域。经过认真研究论证,最高人民检察院决定在全国检察机关组织开展查办城镇建设领域商业贿赂案件工作,突破一批城镇建设领域官商勾结、权钱交易的商业贿赂大案要案,全面推进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 (记者姜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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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何勇:商业贿赂手段方式更趋隐蔽多样 
    全国治理商业贿赂工作座谈会28日在北京召开,中共中央书记处书记、中央纪委副书记、中央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组长何勇出席会议并讲话。他强调,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战略思想,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和要求,振奋精神,坚定信心,加大力度,深入推进治理商业贿赂工作,务求取得新的成效,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以实际行动迎接党的十七大胜利召开。国务院副秘书长、中央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副组长李适时,监察部副部长、中央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副组长兼办公室主任李玉赋出席并分别主持会议。31个省区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中央国家机关39个部门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负责人参加了会议,15个地方和部门在座谈会上作了交流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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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何勇:商业贿赂手段方式更趋隐蔽多样 

    全国治理商业贿赂工作座谈会28日在北京召开,中共中央书记处书记、中央纪委副书记、中央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组长何勇出席会议并讲话。他强调,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战略思想,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和要求,振奋精神,坚定信心,加大力度,深入推进治理商业贿赂工作,务求取得新的成效,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以实际行动迎接党的十七大胜利召开。国务院副秘书长、中央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副组长李适时,监察部副部长、中央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副组长兼办公室主任李玉赋出席并分别主持会议。31个省区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中央国家机关39个部门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负责人参加了会议,15个地方和部门在座谈会上作了交流发言。 
    何勇指出,我国正处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新的发展阶段,改革发展进入关键时期。深入推进治理商业贿赂工作,对于优化发展环境、促进我国企业参与国际竞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当前,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已经取得了明显的阶段性成效,呈现出健康有序推进的良好势头。但应该看到,商业贿赂在一些领域和行业仍然比较严重,手段方式更趋隐蔽多样,市场秩序还比较混乱;一些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商业活动中滥用职权、以权谋私的现象比较突出。治理商业贿赂的任务依然艰巨而繁重。 
    何勇强调,党中央、国务院对治理商业贿赂十分重视,提出了明确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要坚决贯彻落实中央精神,进一步增强政治责任感和工作紧迫感,采取更加有效的措施,深入扎实地推进治理商业贿赂工作。一是要继续加大对重点领域和行业的治理力度,深化自查自纠,抓住突出问题,集中力量进行治理,力争取得突破。二是要加大查办案件的力度,着重查处国家公务员利用审批权、执法权和司法权在商业活动中搞官商勾结、索贿受贿的案件,着力查办严重损害群众切身利益的案件,严肃查处顶风违纪违法的案件,在严肃查办受贿案件的同时加大对行贿行为查处的力度。三是要加大市场监管的力度,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加强和改善行政执法,支持和引导行业组织发挥自律作用,严格规范市场交易行为。四是要加大源头治理的力度,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和行业管理体制改革,进一步完善政务公开制度,加强治理商业贿赂法制建设,打造健康的商业文化,建立健全防治商业贿赂长效机制。五要加大政策研究和执行的力度,准确把握和贯彻中央的要求,维护中央政策的统一和权威。 
    何勇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度要求,各级领导干部,尤其是主要负责同志和分管领导,要高度重视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切实加强领导,真抓实干。要把治理商业贿赂工作与贯彻落实惩防体系实施纲要、加强领导干部作风建设、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等项工作结合起来,加强宣传教育,强化督促检查,确保各项任务和措施落到实处。各级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大协调和督查力度,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据悉,开展治理商业贿赂工作以来,各地区各部门紧紧围绕工程建设、土地出让、产权交易、政府采购、医药购销、资源开发和经销六个重点领域以及银行信贷、证券期货、商业保险、出版发行、体育、电信、电力、质检、环保九个方面,认真抓好各项任务的落实。全国有260多万个企业事业单位和49个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及其系统开展了自查自纠工作,查找并解决了一些生产经营和监督管理中的突出问题,收缴单位和个人不当所得共计5.6亿元;查处商业贿赂案件21889件,涉案金额52.76亿元;制定了一批治理商业贿赂的法规和规章,防治商业贿赂长效机制建设稳步推进。 (记者姜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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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何勇在中央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督查工作汇报会上讲话 

  10月26日,中央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在京召开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督查情况汇报会。中共中央书记处书记、中央纪委副书记、中央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组长何勇出席会议并作重要讲话。他强调,要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更加扎实有效地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推动经济社会又快又好发展,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积极的贡献。国务院副秘书长、中央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副组长李适时出席会议,监察部副部长、中央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副组长兼办公室主任李玉赋主持会议。  
  在听取中央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办公室8个督查组的情况汇报后,何勇指出,党中央、国务院作出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重大决策以来,各地区各部门高度重视,认真贯彻中央的部署和要求,加强组织领导,狠抓工作落实。不正当交易行为自查自纠全面展开,发现和解决了一些突出问题;办案力度不断加大,突破了一批重要的商业贿赂案件;防治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建设稳步推进,取得了新的成效。总的看,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进展顺利,保持了健康有序的发展态势。  
何勇强调,治理商业贿赂工作艰巨而繁重。目前,专项治理工作虽然取得了明显的阶段性成效,但对成绩不能估计过高,专项治理工作还存在一些问题。一些地方和部门思想认识上有偏差,工作不够主动;个别地方自查自纠存在重形式、轻实效的情况;有些商业贿赂案件未能及时移送,存在以罚代刑的现象,等等。各地区各部门要予以高度重视,认真梳理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存在的问题,研究提出整改措施,按照职能分工,明确各自的整改责任和要求,认真扎实地改进工作,进一步提高专项治理的效率和质量。  
  何勇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六中全会作出的《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部署和要求落实到治理商业贿赂的各项工作中去。对不正当交易行为的自查自纠要更加扎实,务求取得明显成效。对工作抓得不力的、不实的,要督促其认真改进;对一些非公企业尚未开展自查自纠的,要责令其“补课”,立即组织自查;查处商业贿赂案件要有新突破,保持打击违法犯罪的强劲声势。要加大案件线索排查力度,加快办案进度,对社会普遍关注的案件要加强督办,再突破一批重要案件,严惩违法犯罪分子。防治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建设要加快步伐,结合贯彻落实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坚持用发展的思路和改革的办法,推进源头治理工作,逐步铲除商业贿赂滋生的土壤和条件。要深入进行理论政策研究,力求有所突破、有所创新,增强专项治理工作的科学性和前瞻性。要重视和加强督促检查工作,扩大督查范围、突出督查重点、改进督查方式,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和措施,推动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不断取得新的进展。  
  据悉,9月中下旬,中央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办公室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工商总局等部门抽调人员,组成8个督查组,分别对中央国家机关20个部门和6个省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情况进行了督查。(钟纪闻、 刘熙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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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何勇:突破一批商业贿赂大案 严查七领域 

  重点查处工程建设、土地出让、产权交易、医药购销、政府采购以及资源开发和经销领域发生的案件,坚决查处严重破坏市场秩序、严重危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案件。 
  新华社北京 6月12日电中央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12日召开执纪执法部门负责人座谈会,研究如何充分发挥执纪执法部门职能作用,进一步加大查处商业贿赂案件工作的力度。中共中央书记处书记、中央纪委副书记、中央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组长何勇出席会议并讲话。他强调,各执纪执法部门要坚决贯彻中央的部署和要求,进一步增强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以更加坚决的态度、更加有力的措施,切实加强和做好查处商业贿赂案件工作。  
  据悉,今年以来,各执纪执法部门按照中央关于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要求,加强组织领导,进行周密部署,把查办商业贿赂案件摆上重要日程,依法查处了一批有影响的商业贿赂案件,严惩了违法犯罪分子,收到了较好的社会效果。  
  何勇指出,依法查处商业贿赂案件是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一些违法犯罪分子为谋取非法利益,置国家法律法规于不顾,不择手段,肆意妄为,造成了严重危害和恶劣影响。对这些违法犯罪分子必须坚决予以惩处。各执纪执法部门肩负着宪法和法律赋予的神圣职责,要高度重视查处商业贿赂案件工作,进一步加大力度,坚决惩处违法犯罪行为,有效遏制商业贿赂滋生蔓延的势头,以实实在在的成效取信于人民群众,为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提供有力保障。  
  何勇强调,当前要集中力量查办一批商业贿赂案件,尤其要下大力气突破一批涉案金额大、涉案范围广、涉案人员多的大案要案。重点查处工程建设、土地出让、产权交易、医药购销、政府采购以及资源开发和经销领域发生的案件,坚决查处严重破坏市场秩序、严重危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案件。要积极拓宽案件来源渠道,认真受理人民群众的投诉和举报,善于从部门和行业自查自纠中发现问题,注意新闻媒体热议和披露的涉及商业贿赂的信息,运用各种途径和手段深入挖掘案件线索;对符合立案条件的要及时立案侦查,力争尽快突破;正在查办的案件要加强力量,加大力度,从速查结,依法惩处,形成查办商业贿赂案件的强劲声势,有力震慑违法犯罪分子。各地区各部门都要继续选择一批重大、典型的商业贿赂案件,实行挂牌督办。  
  何勇要求,司法机关、行政执法部门和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要通力合作,加强联系和协调,增强查处案件的整体效能。要严格依法办案,讲究办案的方式方法,严明办案纪律和工作纪律。要正确把握政策法律界限,做到宽严相济、区别对待,使少数犯罪分子依法受到惩处,使大多数人受到教育和警示,努力达到查办案件的政治效果、经济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要强化对查处案件工作的监督检查,严格落实办案工作责任制,对瞒案不报、压案不办的,要依法追究责任。对商业贿赂案件,不管涉及哪个单位、哪个人,都要敢于碰硬,一查到底,决不手软、决不姑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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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何勇:采取有力措施再突破一批商业贿赂大案要案 

  中新网11月24日电 据人民日报报道,11月23日,中央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在京召开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部门查处商业贿赂案件工作座谈会。中共中央书记处书记、中央纪委副书记、中央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组长何勇出席会议并讲话。他强调,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和要求,采取坚决有力的措施,再突破一批商业贿赂大案要案,形成强劲声势,推动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深入开展,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
  在听取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工商总局、审计署、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等部门负责同志的情况介绍后,何勇指出,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以来,各级司法机关、行政执法部门认真履行职责,依法严肃查处商业贿赂案件,集中突破了一批大案要案,社会反应良好。查办商业贿赂案件工作也存在一些问题,需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以解决。
  何勇强调,只有严肃查办商业贿赂案件特别是大案要案,严惩违法犯罪分子,才能有效遏制商业贿赂滋生蔓延的势头,才能取信于人民群众。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部门在查处商业贿赂案件、严惩违法犯罪分子方面负有重要责任。
  何勇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要继续扩大案源,重点查处工程建设、土地出让、产权交易、医药购销、政府采购、资源开发和经销等六大领域以及银行信贷、证券期货、商业保险等九个方面的商业贿赂案件。要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的工作机制,落实情况通报、联席会议、重要案件协查等制度,加强协作配合,形成办案的整体合力。要针对查处商业贿赂案件中存在的政策法律问题,深入进行调查研究,明确政策法律界限。要积极运用已查结的商业贿赂典型案例,加强对党员干部和企业事业单位从业人员的警示教育,进一步扩大宣传,有效震慑违法犯罪分子。要研究把握商业贿赂案件的特点和规律,剖析深层次原因,推动防治商业贿赂长效机制建设。(姜洁) 

  相关本报综合报道>>>

  中共中央书记处书记、中央纪委副书记何勇日前在中国人民银行调研时强调,要切实加强金融系统反腐倡廉工作的组织领导,扎实推进金融系统反腐倡廉工作。
  何勇指出,要紧密联系金融业发展实际,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反腐倡廉战略方针,以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为重点,不断推进金融系统反腐倡廉工作。
  何勇说,必须加强制度建设、深化金融改革,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要加强金融系统内部管理制度的建设和落实,建立健全干部任免、大额资金使用等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集中采购制度、基建招标投标制度、责任追究制度,强化岗位风险防范。
  与此同时,要以完善公司治理和优化金融结构为重点,进一步深化金融改革。要强化对金融系统高管人员尤其是领导班子和主要负责人的监督,防止权力失控、决策失误和行为失范。要充分发挥纪检、监察、监事、稽核、风险管理等监督主体的作用,不断完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增强监管透明度,提高监管效率。
  何勇强调,要积极开展金融领域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要认真查办金融领域商业贿赂案件,完善规范市场竞争行为和惩治商业贿赂的相关法律制度,探索建立防治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要加强反洗钱资金监测分析工作,坚决打击洗钱犯罪活动。要运用多种手段,加强对大额和可疑交易资金监测,建立对大额资金外流有效监控的预警机制,充分发挥反洗钱工作在反腐倡廉中的积极作用。  

  本报北京5月30日电 近日,中央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印发了《关于深入推进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意见》。《意见》全文如下: 
  为贯彻落实中央纪委第七次全会、国务院第五次廉政工作会议精神,深入推进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深化思想认识,把治理商业贿赂工作摆在突出的位置
  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以来,各地区各部门坚决贯彻中央的部署和要求,认真组织开展自查自纠,查找并纠正了在经营活动中违反商业道德和市场规则、影响公平竞争的一些不正当交易行为,以及行业监管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紧紧围绕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严重破坏市场秩序的问题,抓住容易发生商业贿赂的关键环节和重点岗位、重点人员,拓宽投诉举报渠道,排查案件线索,强化办案手段,突破了一批性质恶劣、情节严重、影响面大的案件,依法惩处了一批违法犯罪分子;结合落实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研究分析容易滋生商业贿赂的深层次原因,推进从源头上防治商业贿赂的体制改革和制度创新。经过各方面的共同努力,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进展顺利,取得了重要的阶段性成果。
  但也要清醒地看到,专项治理工作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有的地方和部门对自查自纠工作重视不够,采取的措施不得力,个别的甚至消极应付、搞形式主义;有的地方和部门办案力度不大,对案件线索没有进行深入排查,有一些重点领域查办的商业贿赂案件很少;有的地方和部门对政策界限把握得不够准,执行政策存在偏差,有的政策没有得到落实;有的地区和部门提出的防治商业贿赂的措施和办法针对性、有效性不强,长效机制建设进展迟缓,等等。当前,商业贿赂在一些领域和行业仍然比较严重,手段方式更趋隐蔽多样;一些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审批权、执法权谋取非法利益的现象比较突出;随着国际商务活动竞争的加剧,境外公司在内地行贿问题突出起来。治理商业贿赂的任务依然艰巨而繁重。
  深入推进治理商业贿赂工作,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规范市场秩序和交易行为、建设创新型国家的有效举措,是拓展从源头上防治腐败领域、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重要任务。各地区各部门要从政治和全局的高度进一步深化对治理商业贿赂工作重要意义的认识,切实增强政治责任感和工作紧迫感,在深入推进上狠下功夫,思想上更加重视,态度上更加坚决,措施上更加有力,务求取得新的更加明显的成效。
  二、进一步加大力度,努力取得治理商业贿赂工作的新进展
  深入推进治理商业贿赂工作,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重大战略思想,把治理商业贿赂同构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加强领导干部作风建设、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等项工作紧密结合起来,坚持和完善已形成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突出重点,务求实效,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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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贿赂渐成社会顽症 治理根本在于治“权

  【编者按】据报道,从2005年8月到2006年6月,全国共查处商业贿赂案件6972件,涉案金额19.63亿元,其中涉及国家公务员的案件1603件,占总数的23%。在一些行业和领域,商业贿赂在一定程度上已成为“潜规则”。为遏制商业贿赂发展态势,中央近年来多措并举重拳出击,并将其作为反腐倡廉的重中之重来治理,然而由于商业贿赂涉及面广,系统复杂,加之立法局限、执法取证困难等一系列因素,破解这一社会“顽症”依然任重道远。我们认为,治理商业贿赂,根本在于治“权”。遏制权力寻租行为,让权力运行阳光透明,是商业贿赂的根本解决之道。

  查办商业贿赂案件仅是冰山一角 
  


中央重拳出击严惩商业赂贿(资料图)

全国查处商贿案近7千件 涉及厅局级干部49人

  新华网: 中央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副组长兼办公室主任、监察部副部长李玉赋7月31日说,从2005年8月到2006年6月,全国共查处商业贿赂案件6972件,涉案金额19.63亿元;涉及国家公务员的案件1603件,占总数的23%; 涉案金额5.08亿元;工程建设、医药购销等六大领域和银行信贷、证券期货等九个方面的案件有5480件。

公安部部长助理:查办商业贿赂案件仅冰山一角
    人民日报:“无论立案数、破案数还是打击处理人员数量都是呈逐年上升趋势 。”公安部部长助理兼经济犯罪侦查局局长郑少东说,应当清醒地看到,我们的统计数据并不能真实反映近年来我国商业贿赂犯罪的客观状况,在一些行业和领域,商业贿赂在某种程度上成为“潜规则”,犯罪形势十分严峻,“目前公安机关查办的案件只是冰山一角”。

商业贿赂成潜规则 六成公众对治理信心不足 
    中国青年报:近94%的人认为在中国做生意,给回扣、好处费和请客送礼的现象普遍;六成公众对反商业贿赂的成效信心不足

商业贿赂遭遇“界定难”、“治理难” 


治理商业贿赂面临“立法”和“执法”两大挑战
    中国监察:尽管我国已初步建立起惩治商业贿赂的立法体系,但仍然存在很大的局限性, 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对商业贿赂的有效治理。一是立法滞后,缺少一部较高立法层级的统一的反商业贿赂法。二是对商业贿赂的行政制裁力度不够,难以达到处罚效果。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对商业贿赂的行政罚款最高不超过20万元。三是治理商业贿赂的刑事立法不够完善。如对犯罪单位没有设置相应的资格刑,不利于刑罚功能的充分发挥。 

来自陕西检察院的调查:商业贿赂案为何难查办
    中国青年报: 现行立法对犯罪主体的限定过于狭窄,使一些本应受到惩处的商业贿赂主体得不到相应的处罚。  案件线索匮乏,调查取证困难也是影响查处的主要因素之一。

北京卫生局称“红包”不属商业贿赂遭媒体质疑
雪花啤酒重庆遭禁引争议:促销还是商业贿赂?
惩治商业贿赂总体呈钝化趋势 执法底线后退 
最高法副庭长谈区分商业贿赂罪与非罪界限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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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为"商业贿赂"? 

    根据1996年11月1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第2条规定,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而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 

    法制日报: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副庭长裴显鼎说,在治理商业贿赂的法律体系中,相关经济、行政法律法规关于行为是否构成商业贿赂的规定是刑事司法准确定性的基础和前提。 只有在相关经济、行政法律法规确认为商业贿赂行为的基础上,才需要进一步依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确认其是否构成商业贿赂犯罪。尤其是对于社会关注而又争议较大的问题,必须根据现行法律规定,仔细分析,从严把握,做到犯罪的归司法判处,违法的归行政处罚,不正之风归行业部门纠正。

求解商业贿赂治理“良方”

何勇强调要切实加强理论研究 推动治理商业贿赂 
    中国纪检监察报: 中央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组长何勇强调,要充分发挥专家学者的作用,坚持正确的指导思想和科学的方法,以高质量的研究成果为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提供理论根据和智力支持。 何勇指出,加强理论研究,从经济、社会、文化等诸多方面对商业贿赂现象进行综合分析,有助于我们深刻认识商业贿赂的根源和本质特征,正确把握市场经济条件下治理商业贿赂的特点和规律,找准问题的症结和解决问题的切入点,有效解决当前工作中遇到的复杂问题和难点问题,进一步增强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针对性、有效性和预见性。

治“贿”方法探索 

鼓励商业贿赂举报>>> 
    广州白云区新规 举报商业贿赂可获“提成”奖励 
    中新网: 为推动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开展,广州市白云区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日前制定了《举报商业贿赂有功人员奖励暂行办法》,对举报有功人员,根据没收或追缴违纪违法金额的情况,给予3万元以下的奖励。
建立商业贿赂专项账户>>> 
    天津:设卫生行业治理商业贿赂专用账户
    新华网: 为切实治理卫生行业商业贿赂行为,天津市卫生局建立了市卫生行业治理商业贿赂专用账户,多数医疗机构都建立了长效的监督机制,在门诊设立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专项治理举报箱和举报电话。据不完全统计,天津市卫生局系统各单位上半年退还、上交各类“红包”金额近90万元。 
实施"阳光采购">>> 
    四川实施“阳光采购”防止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
    人民日报: 日前,四川省人民医院等8家医院与54家药品生产企业正式签订“药品阳光采购合同”,并对医院采购药品的种类和数量作出明确规定。此举有利于阻断医药代表与医生间的销售联系,有效防止医药购销领域的商业贿赂。据悉,这种“阳光采购”形式在全国尚属首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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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商业贿赂 根本要治“权” 



作为今年年初中央确定的反腐败工作六项重要任务之一,半年多以来,反商业贿赂正在各行各业大范围的展开。(资料片) 

从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着眼治理商业贿赂 推进反腐倡廉  
    瞭望: 治理商业贿赂是一项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十分复杂的系统工程,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只有树立正确的指导思想,才可能有正确的思路和对策措施。要用科学的态度实事求是地分析判断当前贿赂与反贿赂斗争所面临的严峻形势,还要用全面、系统、协调的思维方式谋划治理商业贿赂的各项工作。 

治理商业贿赂 根本要治“权”   
    人民日报: 商业贿赂实质上收买的是“权力”。商业贿赂的“重灾区”,个个都是权力垄断部门和经济决策部门。可以说,哪里涉及商业审批,哪里就有商业受贿的“机会”;哪里有购销权,哪里就有商业受贿的可能。治理商业贿赂,根本要治“权”,要把重点放在查处公务人员利用行政权力收受贿赂的行为上,解决好“权力寻租”问题。  

管不住“权力掮客”,就治不了商业贿赂  
国外根治商业贿赂,先反垄断 
抑制商业贿赂人人有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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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述范文) 
    反商业贿赂需磨砺法律之剑

    日前,在国务院第四次廉政工作会议上,温家宝总理强调要把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作为今年反腐倡廉的重点。重点治理工程建设、土地出让、产权交易、医药购销、政府采购以及资源开发和经销等领域的商业贿赂行为。通过专项治理,坚决遏制商业贿赂蔓延的势头,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企业行为和行政权力,加快建立防治商业贿赂的有效机制。来自高层的消息表明,今后一个时期,中国将采取建立专门机构、完善政策、联合出击等多种方式,重拳打击商业贿赂。 
    尽管近年来,国内执法执纪部门加大对商业贿赂行为的打击力度,但近期发生的“朗讯案”和“德普案”还是暴露了中国商业贿赂的严重问题。美方一个独立调查委员会发现,美国朗讯公司在中国的运营过程中存在向中国官员行贿之嫌;而根据美国司法部于2005年5月20日提供的报告称,全球最大的诊断设备生产企业DPC在天津的子公司天津德普诊断产品有限公司从1991年到2002年期间,向中国国有医院医生行贿162.3万美元的现金,用来换取这些医疗机构购买DPC公司的产品。让人匪夷所思的是,这两项案件的共同点都是外资公司在中国对中国人员进行行贿,受到的是美国本土法律《海外反腐败法》的处罚,却没有任何信息显示受贿的中方人员受到了中国法律处罚。 
    无论是“朗讯案”还是“德普案”都说明在商业贿赂在国内已经形成潜规则,且这些潜规则严重影响到中国的经济秩序。早在2004年,曾经在华工作多年的伊桑·葛特曼撰写的《失去新中国:美国商业、渴望和背叛的故事》一书出版。在书中,葛特曼写到了很多关于外商向中国政府官员行贿的细节。这本书让国人震惊的同时,也引起了西方对中国经济环境的某些质疑。据透明国际估计,全球每年因为贿赂和腐败导致的经济损失高达32000亿美元。而在中国仅药品行业,商业贿赂每年侵吞国家资产约7.72亿元,约占全国医药行业全年纳税的16%。在商业交易中给予“手续费”、“回扣”以获取交易机会,在中国现实的经济往来中早已司空见惯,其中在医疗、电信、金融、建筑等行业表现最盛。在许多行业,商业贿赂已成“行规”和企业运行的潜规则,从业者身不由已陷入“非道德”恶性竞争的环境。不完善的市场经济体制和缺乏有力的刑事制裁,使来华投资的外国企业在中国经济活动中也难以净身。 
    商业贿赂作为贿赂的一种表现形态,根本上扭曲了公平竞争的规则,使价值规律和竞争规律无法正常发挥作用,既阻碍市场机制的正常运转,破坏市场交易秩序,也使诚信经营的企业沦为受害者,阻碍市场机能的正常发挥,并成为经济健康发展的瓶颈。就目前国内反商业贿赂执法环境而言,仍存在明显的体制缺陷,一方面是法律明显滞后,尤其是中国受贿罪主体范围的狭窄,导致无法对现实中形形色色的商业贿赂行为予以全面有效的管制。作为公有制为主体的国家,除了国有企业和控股公司以外,各种事业单位中的工作人员,虽然既非国家工作人员,也非公司、企业人员,但同样掌握一定的公共资源支配权,并可能利用这些权力寻租。比如大量医疗回扣案中牵扯的医生收贿,以及教材回扣案中牵涉的学校管理人员和教师。但他们却难以受到现行法律的制裁;另一方面,表现在执法过于宽松。由于行贿取证较难,对于贿赂罪的调查力度明显偏弱,出现子公司在中国行贿逍遥法外,母公司在美国接受惩罚的尴尬局面就不可避免。 
    应该说,国内法律特别是刑法对商业贿赂有着严厉的规定,且其严厉程度为世界罕见。1993年,中国通过的《反不正当竞争法》,1997修订的《刑法》及其他部门法中的零散条文中均包含关于商业贿赂的规定。其中《刑法》规定,犯行贿罪情节特别严重的,要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犯受贿罪最高可处以死刑。但反商业贿赂法律牵扯到多部法律法规,且在法律定义上也存在疏漏之处,如关于反商业贿赂的法律条文过于分散,立法层级不高,导致在反商业贿赂实践中虽貌似严厉而实则效果不彰。比如在管辖权上,检察、公安、工商、税务审计等部门都有调查权。如果是涉及到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由检察机关查处,涉及公司企业人员则由公安机关负责,如果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则由工商部门处罚,多头管理往往导致管理疏漏,德普公司在中国行贿11年却最终在海外被发现便是监管疏漏的明证。 
    不可否认,结合现实国情来看,反商业贿赂要取得一定成效,仍面临着诸多现实难题:一方面,商业贿赂犯罪隐蔽性强,查处难度较大,尤其是商业贿赂多采取“一对一”的方式进行,作案时比较隐蔽,而行贿受贿双方由于均从中攫取了利益,形成了利益共同体,往往会共同隐瞒相关情况,订立攻守同盟,一般情况下很难突破;而会计制度不健全、现金交易大量发生、假账现象普遍存在等,也使商业贿赂案件更难以被发现。另一方面,法律惩治条款欠缺,侦查管辖分工不明,给惩治商业贿赂带来一定影响。现有的刑法对受贿犯罪主体范围规定过窄,法律规定不够完善,给认定和查处商业贿赂犯罪带来困难。当前贿赂犯罪已向社会多行业多领域蔓延,商业贿赂的形式纷繁多样,而刑法规定的贿赂犯罪对象仅限于财物,无法满足打击商业贿赂犯罪的需要。按照现行管辖分工,商业贿赂犯罪分别由检察和公安机关负责侦查,这与国际上较为通行的统一的专门机关对贿赂犯罪进行集中惩治的惯例不相符。 
    更主要的是,中国现有专门打击商业贿赂的规范性文件明显不足,立法层次太低且规定滞后,无法满足打击和惩治商业贿赂的需要。从法律层面看,惩治商业贿赂并不仅限于刑法修改。还应当将分散在各法律法规中的有关条例加以整合,将实体性法律规范(包括刑事、行政和民事)及程序性法律规范统一在一部法律之中,制定统一《反商业贿赂法》,以维护我国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和投资环境。从目前情况看,制定《反商业贿赂法》的条件已成熟,尽快出台《反商业贿赂法》势在必行,以填补法律体系的重大缺陷,才能应对日益严峻的商业贿赂形势。
 *******   前不久,南宁检察机关破获了一起关于房产测绘的重大商业贿赂案件,市内各城区的房管所所长几乎全部牵扯进来,拖他们“下水”的是一个叫张福武的年轻人。记者深入调查发现,张福武的背后有一个神通广大的“中间人”帮助其结交各个受贿者。这一联结权钱交易买卖双方的“权力掮客”正是本案得以展开的一个重要支柱。 
    大量事实表明,诸如此类的“权力掮客”既是推动腐败蔓延的重要力量,也是当前反商业贿赂的一大难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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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钱无门路,“托人”找关系 
    张福武究竟何许人?此人原是南宁市房产管理局测绘科的一名普通工作人员,工作几年后发现房产测绘是一块有利可图的“肥肉”,而通过市房管局下属各城区房管所则能直接占领市场。于是,张福武办了一家测绘公司,他要做的第一件事情是,请南宁市各城区房管所所长吃饭。但苦于年纪轻、资历浅,以一名普通工作人员的身份请南宁市各房管所所长吃饭,张福武“脸面”恐怕还不够大。 
    愁闷之际,张福武想到“托人”帮忙联络各位所长“大人”,就在此时他遇到了“救星”李福泉(化名)。李福泉时任南宁市永新区房管所副所长,颇有资历,据圈子里的人说,此人为人处世相当圆滑,各个城区的房管所长他都能“摆平”。随后,在李福泉的帮助下,张福武很快就把各个城区的房管所长“请”了一遍。每次包厢只坐三人——张福武、李福泉,还有一个城区房管所长。酒桌上,张福武开门见山地承诺让这些房管所长“提成”:房管所长每介绍一笔测绘生意给自, , 己的公司,他就拿出测量收入的30%用现金支付给房管所长,后来提成比例一度提高到50%。 
    李福泉之所以这样热情地牵线搭桥、充当权钱交易的“介绍人”,并非出自朋友义气。张福武许诺,只要与房管所“联合”开展业务成功,李福泉就可以按照实际总收入的3%提成。而李福泉后来也官运亨通当上了所长,他除了每个月能拿到3%的“感谢费”外,还享受到了30%回扣这一“正职待遇”。 
    “托人”这个词在最新版的《现代汉语词典》中难觅踪影,而在一些现实的商业生活中却频频出现。这一看似平常的字眼点明了一些商人最为隐秘的经营之道——官商勾结、权钱交易——通过请托“能人”来沟通官员,彼此熟悉后进行商业贿赂。
 
■有了“催化剂”,腐败更猖狂 
    权钱交易很像黑市买卖,交易双方都时刻担心“见光”,这就决定这种“生意”只能在互相熟悉、放心的“圈子内”进行。既然只要打通“关节”就能“赢得”市场,那么进入“圈子”则好比是获得市场准入。关键在于,怎样才能进到圈子中进而获得行贿的资格呢?“托人”正是解决这个问题的钥匙。 
    “如果没有这些牵线搭桥的人,一些刚刚涉足某些领域而又没有关系背景的经营者通常很难打开局面。”在业内打拼了多年的医药代表黄先生透露,“当前反商业贿赂的氛围越来越浓厚,某些处于中心的实权人物面对陌生人也提高了警惕,唯恐检查组或者记者前来暗访,不是老关系户、老熟人轻易不会松口。这种情况下,一些医药代表不得不四处活动找关系、递条子、送红包,那些还没有跟这些实权人物建立关系网络或者关系尚不稳定的代表,就面临着‘难啃的骨头’。”
    “托人”的方式类似于承包,中间人收到活动经费后全权负责联络事宜。活动经费中主要是用来打通关系的各种费用,也包含给中间人的酬劳。“活动经费通常一两万,按照实际情况预付,”黄先生告诉记者,“在医药代表的同行中有不少人暗中从事这种交易。”
    据黄先生透露,医药行业中的“掮客”多数是业内人士,也有一些官员子弟,这些人往往跟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甚至党委、政府有关领导人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普通医药代表软磨硬泡几个月未必能找到门道,这些人只要一个电话,很多事情都可以迅速“摆平”。
    “在很多情况下,没有介绍贿赂行为,就不会发生贿赂犯罪。”广西同望律师事务所龚振中律师说。更关键的是,这些“掮客”极大地扩大了腐败的范围,将一个行贿者的能量放大了数倍甚至数十倍。

■将“权力掮客”摁住,让商业贿赂“断电” 
    据一位资深反贪官员介绍,目前“权力掮客”的类型大致可以分为两类:一、利用亲朋好友的裙带关系介绍请托;二、利用自身单位和职务的权力,隐晦地要求受自己管辖、制约的单位和个人为请托人提供便利。 
    广西社科院社会学研究所所长罗国安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掮客’们有三大共同点:一是神通广大,有着广泛稳定的人际关系网络,能够左右逢源,善于应酬;二是受到行贿、受贿双方的信任,双方都依赖这个中间人的身份;三是成功地降低了行贿受贿的风险成本,为行贿受贿开辟了一条相对封闭、可靠的途径。” 
    在现实生活中,通过中间人去了解接触办事所要找的关键人物,这是很普遍的情况。“只要中间人没有在办成事后收受别人的财物,就不好追究他的责任,而且如果这个中间人还不是国家工作人员,一般司法部门就根本不会去关注,更不会去打击。”重庆市渝中区法院政策研究室主任向安贵坦言,“此类活动实在太隐蔽,取证难度比商业贿赂更大。”不少司法人员告诉记者,此前的司法实践尚没有重视过这一类人。 
    记者在重庆市渝中区法院采访时,一个骨科医院集体受贿的案件引起了记者的注意。该院的副院长既是受贿者,同时也是医药代表与院长之间的“权力掮客”——他在中间使医药代表与院长联系起来,回扣也是由其交给院长的——在整个收受回扣的过程中,医药代表与院长之间并没有直接的关系,甚至连面都没有见过。这就说明,“掮客”要在“靠山”(即医院院长)的支持和默许下才能存在,意味着“掮客”在行贿受贿的链条中有寄生性。没有“掮客”,贿赂行为不会这么容易完成,而他们又无法单独存在。 
    一些专家建议,鉴于“权力掮客”是商业贿赂得以形成的关键角色,司法机关应就如何对其进行打击出台明确的司法解释,增强法律的威慑力。 
 
问题要求:
1、商业贿赂形成的原因?200字
2、商业贿赂的现状?350字
3、商业贿赂的基本特征?200字
4、商业贿赂的表现形式?350字
5、商业贿赂屡禁不止、屡打不绝的原因?450字
6、商业贿赂的治理措施或解决对策?350字。
7、自拟标题加以论证,(主要论证商业贿赂治理的必要性和重要性)800--12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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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中大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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