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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河州法检系统2011年考试资格复审、面试通知

发表时间:2014/1/25 11:19:50 来源:中大网校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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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河州法检系统2011年考试资格复审、面试通知

  红河州法检系统2011年考试录用工作人员资格复审、面试及其他工作安排的通知

  各位考生:

  根据中共云南省委组织部、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云南省人民检察院《2011年云南省法检系统考试录用工作人员面试及录用实施细则》,现对红河州法检系统考试录用工作人员资格复审、面试及其相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资格复审

  1、资格复审时间

  2011年7月22日8:30——18:00。

  2、资格复审地点

  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一楼大厅。

  3、资格复审组织形式

  资格复审工作由中共红河州委组织部、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红河州检察院统一组织。

  4、参加资格复审的考生

  参加资格复审的人员为能够登录资格复审确认表打印界面的考生。

  5、考生须提供的材料

  对照招考公告及其所附的《报考指南》(含补充之一、之二、之三)提供相关材料,还需打印一式两份资格复审确认表。资格复审确认表可以登录报名网站下载打印,其余要求考生提供何种证明材料的相关文件可从以下网址下载查看(省公务员局网站考试录用专栏):

  http://gwyj.ynhrss.gov.cn/readinfo.aspx?InfoId=a00115fe5eea48f0b8578b783ac38744

  如对户籍、生源地、民族等具体审核条件所需证明材料不清楚的,可咨询当地公务员主管部门。请法院、检察院系统考生资格复审时提供四张5分免冠证件照近照。

  6、审核原则

  资格复审是对报考人员所持证明材料与网络报名信息的一致性进行审核,若所持证明与招考要求不符,资格复审不合格。

  7、审核确认

  资格复审合格的考生,审核单位在其提交的《资格复审确认表》上盖章。《确认表》盖章后一式两份,一份考生持有,一份留存审核单位。

  8、递补

  若遇证明材料与网络报名信息不符合的人员,该岗位所缺面试人员可在笔试最低合格分数线以上报考人员中按照岗位排名依次只递补一次,并在面试当天进行资格复审,面试当天若递补人员的证明材料与网络报名信息不一致则取消该报考人员的面试资格并对剩余人员进行等额面试(如无人面试则取消该岗位);无法递补的岗位等额开展面试,若岗位无人面试,则取消该岗位。

  司法警察岗位体能测试不合格,按照岗位排名依次递补一次。

  递补人选名单将于7月25日在红河人才网上进行公布,同时公告递补人员面试时间。

  二、面试

  1、面试时间

  2011年7月30-31日,每天上午9:00-12:00,下午14:00-18:00 。

  2、面试地点

  蒙自市职业高级中学(蒙自市凤凰路延长线蒙自市高级中学旁)。

  3、面试方式

  司法岗位采用情景模拟方式(模拟法庭控辩);

  非司法岗位采用结构化面试方式。

  4、面试时需提供的材料

  考生面试时,须携带资格审查确认表、身份证、面试通知书参加面试,缺少上述证件之一者不得参加面试。资格复审时递补进入面试的考生还需携带上述资格复审所需材料,于当场面试30分钟前,在面试地点现场进行资格审查。

  5、面试注意事项

  (1)请考生务必于面试当天上午8:30分前到达面试点蒙自市职业高级中学相应面试考场侯考室。迟到者取消面试资格,并保留是否追加禁考处罚的权利。参加资格复审合格人员,如无故不参加面试的,将按有关规定处以禁考。

  (2)应试人员进入面试候考室后,随身携带的资料和通讯工具,必须交给有关工作人员保管。将通讯工具携带进入面试考场的,视为违纪,取消面试资格。

  (3)应试人员进入面试室只允许报本人抽签号,不得以任何方式向考官透露本人的姓名及本人父母姓名。

  (4)应试人员进入考试区域后,应遵守秩序,服从工作人员安排。

  (5)考生面试时使用普通话

  (6)按照回避有关的规定,考生可向纪检人员申请需要回避的考官予以回避。

  (7)面试结束后考生不允许带走题签和草稿纸。

  (8)考生在候考室、面试室内禁止吸烟。

  (9)违反规定的考生,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罚。

  6、成绩公布

  面试成绩当天在面试现场公布,面试结束后在红河人才网站公布。

  三、体检和考察

  司法警察岗位按《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体检,其他岗位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体检。

  若出现体检或考察不合格的,根据综合成绩的岗位排名依次顺延该岗位面试最低控制分数线以上人员参加体检和考察(只顺延一次)。

  四、录用

  (一)公示

  体检考察结束后,拟录用人员名单在红河人才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

  (二)办理录用手续

  公示期满后,没有反映问题或反映有问题但不影响录用的,办理录用手续。

  中共红河州委组织部

  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      红河州人民检察院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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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中大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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