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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气象局2015年录用公务员面试公告

发表时间:2015/2/12 16:46:29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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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气象局2015年度考试录用机关工作人员面试公告

根据中组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公务员局2015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工作要求,现将面试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面试确认

请进入面试名单(附后)的考生于3月1日前确认是否参加面试。确认方式为邮件确认。

邮件确认:请发送邮件至rsc@smb.gov.cn,标题统一按“××确认参加上海市气象局××处××职位面试”,邮件内容需包括:

姓名 身份证号码 准考证号 
总分 行测考分 申论考分 报考职位代码 
联系电话 Email 
是否参加面试 

并同时发送以下材料的电子版(扫描或照片均可)。

1、本人身份证、学生证或工作证。

2、公共科目笔试准考证。

3、考试报名登记表(贴好照片,如实、详细填写个人学习、工作经历,时间必须连续,并注明各学习阶段是否在职学习,取得何种学历和学位)。

4、本(专)科、研究生各阶段学历、学位证书,所报职位要求的外语等级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等材料。

5、报考职位所要求的基层工作经历有关证明材料。在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工作过的考生,需提供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基层工作经历证明,并注明起止时间和工作地点;在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单位工作过的考生,需提供相应劳动合同或缴纳社保证明。

6、除上述材料外,考生需按照身份类别,提供以下材料:

应届毕业生提供所在学校加盖公章的报名推荐表(须注明培养方式)。

社会在职人员提供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同意报考证明,证明中需注明考生政治面貌,工作单位详细名称、地址,单位人事部门联系人和办公电话。现工作单位与报名时填写单位不一致的,还需提供离职证明。

留学回国人员提供我驻外使领馆出具的留学回国证明和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

待业人员提供所在街道或存档人才中心出具的待业证明,需注明考生政治面貌和出具证明单位联系人和办公电话。

其他人员需详细说明目前的工作状态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如未能在规定时限内进行确认并提供有关材料,将按照规定取消有关人员的面试资格。考生应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材料不全或主要信息不实,影响资格审查结果的,将取消其参加面试的资格。此外,面试前还将进行现场资格复审,届时请考生备齐以上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自愿放弃面试的考生,须提供由本人签名的《放弃面试声明书》。随意放弃面试的,我单位将记录在案。

二、资格复审

请考生于2015年3月10日上午10:00-11:00之间携带资格复审所需材料原件和复印件报到并进行现场资格复审。

报到地点:上海市气象局3号楼6楼第三会议室。

三、面试安排

面试方式:结构化面试。

面试时间:面试于2015年3月10日下午13:30开始,参加面试的考生须于当日下午13时前报到候考,面试开始前10分钟未报到人员视为自行放弃面试资格。

面试地点:上海市气象局3号楼6楼学术报告厅。

地址:上海市徐汇区蒲西路166号(徐家汇天主教堂南首)

交通:地铁1号线徐家汇站(8号出口直行到蒲西路右转)

面试人员名单(同一职位按考生准考证号排序):

职位名称职位代码考生姓名准考证号面试最低成绩是否递补
法规处执法监督0901423002史玉饶423131084223129.1
法规处执法监督0901423002叶傲雪423131084301129.1
法规处执法监督0901423002王飞原423131084306129.1
法规处执法监督0901423002杜晓静423133061509129.1
法规处执法监督0901423002缪新森423133063016129.1
科技发展处气候变化管理0912423001曹晴423131086224111.7
科技发展处气候变化管理0912423001刘玉雅423131086227111.7
科技发展处气候变化管理0912423001支星423131086228111.7
科技发展处气候变化管理0912423001张霞423131086229111.7
科技发展处气候变化管理0912423001胡艳423131086230111.7

四、体检和考察

参加面试人数与录用计划数比例达到3:1及以上的,面试后按综合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确定考察和体检人选;比例低于3:1的,考生面试成绩应达到面试合格分数线70分,方可进入考察和体检。体检人选、考察人选与录用计划数的比例为1:1。

综合成绩计算: 综合成绩(无专业科目考试) =(笔试总成绩÷2)×50% + 面试成绩×50%

体检时间及有关事项另行通知。

体检、考察对象不符合规定要求的,递补顺延体检、考察人选。

五、注意事项

1.请参加面试的考生合理安排行程,按照本公告规定的时间和地点报到和进行面试。

2.考生应按要求参加面试期间的各项活动,服从工作人员的管理,自觉遵守纪律,不得迟到,否则,后果自负。

3.考生面试结束后,应尽快离开考场,不得返回候考室,不得带走或损毁考试材料。

4.考生不得对外泄露试题信息。

5.考生自行负责食宿安排,费用自理。

联系电话:021-6439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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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x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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