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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国家公务员考试:口诀和谐音法巧计法律常识(6)

发表时间:2011/11/4 16:10:33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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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大网校为了帮助广大考生更好的复习国家公务员考试课程,特别编辑汇总了有关于国家公务员考试的相关内容,以供广大考友参考借鉴,祝大家考试顺利!

四、关于拘留

被发现,有证明,

被指证,畏罪行,(“畏罪”自杀/“畏罪”潜逃)

毁证伪证加串供,

多次流窜与合伙,

不讲真话身不明;

公安机关来执行,

县级以上开证明,

通知/讯问各一日,

没有问题就放行。

三日上报检察院,

七天之内作判断,

普通最长十四天,

三十七日最长限。

关于逮捕

三证三期一徒刑,

一批一决一执行,

通知/讯问各一日,

不妥释放发证明。

注:“三期”:重病/怀孕/哺乳,与劳动法“三期”区分。

读此口诀,记忆34种从重情节

情节加重犯,罪名多又乱,读过此口诀,记忆不困难:

幼女跟儿童,索贿与累犯;

内外勾结犯国安,利用武/警搞叛乱;

四个未成年,

教唆毒品与贩黄,引诱聚众搞淫乱;

四个国家干,

失职造成破产,掌握机密逃窜,非法拘禁和诬陷;

三个司法员,

伪证毁证妨作证,逼供引起人命案,非法搜查进房间;

拘禁殴打又侮辱,利用卖淫促三产,

假币制造运与卖,保护区里树乱砍,

邮政人员搞偷窃,个人挪用特殊款,

走私武装掩,冒充警察骗,缉毒人员护毒犯,

毒犯二进宫,制黄又乱传,监管虐待死与残,

骗汇伪造报关单,有关人员帮着干,

战时破坏与阻碍,军队装备与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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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中大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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