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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国家公务员录用笔试试行办法

发表时间:2010/2/27 10:46:07 来源:中大网校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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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国家公务员录用的笔试工作,确保新录用人员的知识水平与能力素质,根据《湖南省国家公务员录用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考试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国家公务员的笔试工作。
第三条 考试录用笔试坚持因事择人、考用一致的原则。 
第二章 笔试的组织与管理
第四条 省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是全省国家公务员录用笔试的主管机关,负责全省国家公务员录用笔试的组织管理与省直单位国家公务员录用笔试的组织实施工作。
市(州)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在上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的指导下,负责本行政辖区内国家公务员录用笔试的组织管理与同级直属单位国家公务员录用笔试的组织实施工作。 
县(市、区)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在上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的指导下,负责本行政辖区内国家公务员录用笔试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五条 特殊职位国家公务员的录用笔试,由省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或委托的市(州)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组织实施。 
第三章 笔试的内容与方法
第六条 国家公务员录用笔试的内容包括公共科目和专业科目。考试范围由省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确定。公共科目笔试一般采用闭卷测试法,专业科目笔试可采用闭卷测试法,也可采用开卷测试或其他测试方法。 
第七条 公共科目笔试实行全省统一组织,统一命题,统一制卷,统一时间考试,统一阅卷评分。
公共科目一般分公共知识和申论。公共知识包括公共基础知识和行政职业能力倾向测验两部分内容。
公共基础知识涵盖政治、经济、法律、管理、公文写作以及科学技术、国情国力和人文知识等内容。 全部为客观性试题。
行政职业能力倾向测验内容涉及知觉速度和准确性、语言理解与表达、数量关系判断推理资料分析等。全部为客观性试题。
申论主要通过参考人员对给定材料的分析、概括、提练、加工,测试其阅读理解能力、综合分析能力、文字表达能力及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全部为主观性试题。
第八条 专业科目笔试按招考职位的工作性质和所应具备的专业要求,重点测试参考人员的专业基础知识。
第九条 省、市(州)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可根据报考职位需要增加外语水平考试。
第四章 笔试的命题
第十条 录用笔试主管部门应根据录用笔试的性质、方式和规模,制定录用笔试命题方案,组成或委托有关部门组成命题小组负责命题。
第十一条 笔试命题小组由录用笔试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相应学科的专家学者及具有相关实践经验的人员组成。每科试卷应有两名以上命题人员参与试题编制,组成两套以上具有同等效力的试卷,并编写出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
第十二条 笔试命题方案内容:
(一)考试科目与内容;
(二)题型与类别;
(三)试题难度及结构;
(四)考试时限;
(五)答题要求与评分标准;
(六)其他应明确的事项。
第十三条 笔试命题的要求:
(一)命题小组实行入闱管理;
(二)命题要统筹兼顾知识和能力两方面的要求,限定在考试大纲或教材的复习范围内;
(三)试题的难易比例要适当,要覆盖考试科目的主要内容,并具有一定的代表性
(四)题型的设计、试题的编排的要合理,题量要适度,用语要简练准确,答案要确定。
第十四条 为加强笔试命题管理,提高命题水平,省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应建立笔试试题题库。 
第五章 笔试的评卷
第十五条 笔试评卷工作由录用笔试主管部门统一组成评卷小组,其成员由命题人员和具有丰富评卷经验的人员组成。
第十六条 评卷工作要在指定的地点采取集中封闭的方式进行。人工阅卷题要按不同题型分若干小组,进行流水作业。坚持专人评专题,严禁一人评阅全卷。
第十七条 评卷人员在评卷前应明确工作任务和要求,掌握评分标准,进行抽样试阅,为面上评卷提供参照样本。
第十八条 第一轮评卷结束后,要由专人复核、专人统分,其责任人应在相应的栏目内签字。
第十九条 评卷工作结束后,评卷小组与录用笔试主管部门交接手续要完善。在确认评卷环节准确无误后,对试卷当众拆封,专人登分,专人核分。拆封后任何人不得改动试卷分数。确有评卷或分数统计错误的,由录用笔试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会同评卷人员和复核人员共同纠正。
第二十条 笔试各科目分数评定后,按各科目权重合成笔试总成绩,由录用笔试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一条 笔试结束后,省、市(州)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要认真总结,对笔试工作的信度和效度进行及时、有效的评估。 
第二十二条 参考人员的试卷在考试结束后保存半年后予以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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