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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用设备工程师考试简介

发表时间:2013/10/15 11:41:57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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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公用设备工程师考试报考指南
     
考试介绍 报考条件 免考条件 报名时间 职业要求 考试科目
考试时间 考试题型 成绩查询 合格标准 成绩管理 证书领取
考试简介
    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是指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人发[2003]24号),国家对从事公用设备专业性工程设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执业资格注册管理制度。考试工作由人事部、建设部共同负责,日常工作由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和全国勘察设计工程师公用设备专业管理委员会承担。
职业发展
    根据《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规定,在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咨询及相关业务工作中形成的主要技术文件,应当由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签字盖章后才能生效。因此,如果公用设备工程师能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证书》,收入会大幅增加。
职业要求
    教育培训: 暖通空调、动力、给水排水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可申请参加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证书》。

工作经验: 熟悉工程机械构造原理,熟知设备保养、维修流程;能够对工程机械设备进行维修维护并能从事现场工作;熟练使用现代化办公软件、auto cad等制图软件;具有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的经验;具有良好的团队合作精神和较强的沟通、协调能力。

制度规定
    点击查看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考试报名详情
报名时间
    2013年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考试已经结束,2014年考试报名预计在6-7月展开,报名采用网络报名的方式。请考生密切关注中大网校和考试地人事机构的相关考试动态,不要错过报名时机。

公用设备工程师每年考试基本流程:

考试报名(6月下旬开始)-准考证领取(考前1星期左右)-考试(9月中旬)-成绩查询(次年2月上旬)。

报考条件
    (一)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并具备相应专业教育和职业实践条件者,均可申请参加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

(二)考试分为基础考试和专业考试。参加基础考试合格并按规定完成职业实践年限者,方能报名参加专业考试。

(三)符合报考条件第(一)条规定的要求,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基础考试:

1、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

2、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1年。

3、取得其他工科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1年。

(四)基础考试合格,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专业考试:

1、取得本专业博士学位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2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博士学位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3年。

2、取得本专业硕士学位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3年;或取得相近专业硕士学位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4年。

3、取得含本专业在内的双学士学位或本专业研究生班毕业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4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5年。

4、取得通过本专业教育评估的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4年;或取得未通过本专业教育评估的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5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6年。

5、取得本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6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7年。

6、取得其他工科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8年。

(五)截止到 2002年12月31日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基础考试,只需参加专业考试:

1、取得本专业博士学位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5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博士学位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6年。

2、取得本专业硕士学位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6年;或取得相近专业硕士学位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7年。

3、取得含本专业在内的双学士学位或本专业研究生班毕业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7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8年。

4、取得本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8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9年。

5、取得本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9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10年。

6、取得其他工科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12年。

7、取得其他工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15年。

8、取得本专业中专学历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25年;或取得相近专业中专学历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30年。

(六)报考条件中有关学历的要求是指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正规学历。以上报考条件中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年限的截止日期为考试报名年度当年年底。

(七)经国务院有关部门同意,获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就业的外籍人员及港、澳、台地区的专业人员,符合《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规定,也可按规定程序申请参加考试。

(八) 报考人员应参照规定的报考条件,结合自身情况,自行确定是否符合报考条件,并经本人所在单位审核通过后,方可报名。凡不符合基础考试报考条件的人员,其考试成绩无效。专业考试成绩合格后,报考人员需持符合相关报考条件的证件(原件)进行资格审查,审查合格者方可获得相应执业资格证书。

注:以上公用设备工程师考试报考条件仅供参考,准确报考条件请以当地考务工作通知为准。

免考条件
    截止到2002年12月31日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基础考试,只需参加专业考试:

(一)取得本专业博士学位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5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博士学位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6年。

(二)取得本专业硕士学位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6年;或取得相近专业硕士学位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7年。

(三)取得含本专业在内的双学士学位或本专业研究生班毕业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7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8年。

(四)取得本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8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9年。

(五)取得本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9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10年。

(六)取得其他工科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12年。

(七)取得其他工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15年。

(八)取得本专业中专学历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25年;或取得相近专业中专学历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30年。

根据《关于同意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内地统一组织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9号),凡符合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相应规定的香港、澳门居民均可按照文件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报名参加考试。

注:以上公用设备工程师考试免考条件仅供参考,准确免考条件请以当地考务工作通知为准。

报名办法
    报名一般采取网上报名、现场确认、网上缴费的方式进行。
报考流程
    考试报名(6月下旬开始)-准考证领取(考前1星期左右)-考试(9月中旬)-成绩查询(次年2月上旬)
考试时间
    根据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4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计划》,2014年全国注册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考试时间定于2014年9月6日至7日举行。
考试科目
    (一) 暖通空调

基础课程(第一年)

高等数学、普通物理、普通化学、理论力学、材料力学、流体力学、计算机应用基础、电工电子技术、工程经济、热工学、工程流体力学及泵与风机、自动控制、热工测试技术、机械基础、职业法规

专业课程:(第二年)

采暖、通风、空气调节、制冷技术、空气洁净技术、民用建筑房屋卫生设备

(二)给水排水

基础课程(第一年)

高等数学、普通物理、普通化学、理论力学、材料力学、流体力学、计算机应用基础、电工电子技术、工程经济、水文学和水文地质、水处理微生物学、、水力学、水泵及水泵站、水分析化学、工程测量、职业法规

专业课程:(第二年)

给水工程、排水工程、建筑给水排水工程

(三) 动力工程

基础课程(第一年)

高等数学、普通物理、普通化学、理论力学、材料力学、流体力学、计算机应用基础、电工电子技术、工程经济、热工学、工程流体力学及泵与风机、自动控制、热工测试技术、机械基础、职业法规

专业课程:(第二年)

燃料与燃烧、锅炉原理、汽轮机原理、锅炉房工艺设计、汽机房工艺设计、热力网及热力站、煤化学、制气原理及工艺、燃气净化、化学产品回收与加工、城镇燃气输配、燃气燃烧与应用、燃气工程设计、气体压缩机、制冷与低温原理、供气、制冷工程设计。

考试题型
    《基础考试》和《专业知识考试》试卷全部为客观题,在答题卡上作答。
考试大纲
     2014年公用设备工程师考试大纲暂未公布,请各位考生关注中大网校公用设备工程师考试网考试大纲栏目,我们将会第一时间公布2014年公用设备工程师考试大纲的详细信息!查看:2013年公用设备工程师考试大纲
查询时间
    2013年公用设备工程师考试已于9月7、8日顺利结束,根据历年公用设备工程师考试成绩查询时间推算,公用设备工程师考试成绩查询时间预计在2014年1—2月份进行公布。点击查看:2013年公用设备工程师考试成绩查询汇总
成绩管理
    各专业执业资格考试均为非滚动管理考试,参加基础考试或专业考试的考生均应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
合格标准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2013年度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资格考试合格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14〕21号,2014年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考试合格标准如下:基础考试均为132分(科目满分均为240分),专业知识考试均为120分(科目满分均为200分),专业案例考试均为60分(科目满分均为100分)。

专业知识
专业案例
合格标准
试卷满分
合格标准
试卷满分
120
200
60
100
给水排水
120
200
60
100
动力
120
200
60
100
详细信息请点击:2013年公用设备工程师考试合格标准汇总

领取时间
    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考试通过以后,请考生携带相关材料,到各报名点办理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
    领取方式: 个人领证:凭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或成绩单领取(成绩单在查询成绩时可以直接打印)。
    他人(单位)代领:凭代领人及持证人有效身份证原件(个别省禁止他人代领)。
    携带资料:领取须持本人身份证(护照或驾照)原件、二寸免冠证件照片一张、准考证原件。
    若代领,代领人须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及上述要求的证件。(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具体要求以当地规定为准)
证书管理
    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者,由北京市人事局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建设部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
注册条件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注册电气工程师注册化工工程师注册工作的通知》(建办市函[2010]9号)要求,从2010年4月1日起开展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注册电气工程师、注册化工工程师专业的注册工作,现将注册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注册条件:

申请注册的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通过考试、考核认定方式取得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注册电气工程师注册化工工程师等执业资格证书;

(二)只受聘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施工图审查、城乡规划编制等其中一个单位(以下简称聘用单位);

(三)达到继续教育要求。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因从事勘察设计或者相关业务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三)在申请注册之日前3年内因过错造成重大工程质量安全责任事故的或在申请注册之日前1年内因过错造成较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注册程序
    1.申请注册人员应当通过聘用单位向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2.注册申请须同时报送书面材料和电子文档。

3.申请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站(网址:http://www.mohurd.gov.cn)进入办事大厅,点击勘察设计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在线申报,在《全国一级注册建筑师、注册工程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上免费下载、安装和运行个人版软件,填写和打印相应专业的注册申请表,生成申报数据电子文档,并将书面材料和电子文档报送聘用单位。

4.聘用单位在《全国一级注册建筑师、注册工程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上免费下载、安装和运行企业版软件,接收、核对、汇总和上报申报数据电子文

档,同时,在申报书面材料上签署意见、盖章后,将书面材料和电子文档一并报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经建设部门审核无误并在汇总表上盖章后报送浙江省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5.省直、部属单位直接报送。

注册申请材料
    注册申请材料包括书面材料和相对应的申报数据电子文档。

(一)初始注册需提交的书面材料:

1.初始注册申请表(一式三份);

2.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3.身份证明复印件;

4.聘用单位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

5.与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

6.逾期初始注册的,应当提交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二) 延续注册和变更注册需提交的书面材料

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注册电气工程师、注册化工工程师注册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在注册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办理延续注册,延续注册有效期为三年;变更执业单位的,应当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延续注册和变更注册申请材料依照《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延续注册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延续注册申请表;

(二)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

(三)申请人注册期内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证书注册管理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2005年2月4日建设部令第137号发布,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点击查看详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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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hb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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