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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气污染新法受关注规范碳减排

发表时间:2010/2/27 10:46:07 来源:本站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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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在由瑞士发展与合作署与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召集的中国官员与专家就中国、瑞士气候变化有关法律问题进行的研讨会上,二氧化碳相关话题引发热议。据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和瑞士驻华大使馆方面介绍,在哥本哈根全球气候峰会召开之前,让中国的有关官员与学者了解国外的政策发展现状和趋势,同时,向外方介绍中国在应对碳排放方面的立法以及所取得的成效,两者在国家层面的对话对于中国今后气候方面的立法颇有助益。

在应对气候变化的背景下,眼下正在修订的《大气污染防治法》对于二氧化碳将有怎样的界定备受关注。在中国的法律体系中,二氧化碳会否是污染物?

CO2身份悬疑

“从气候资源保护的角度来看,人为原因引起的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的排放改变了大气组成成分,破坏了地球气候系统,造成气候资源和其他国家的损害,理应承担法律责任。”在接受中国经济时报记者采访时,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曹明德教授在“中国-瑞士气候变化法律论坛”上阐明了自己的观点。“美国对于二氧化碳是否为污染物争论了很多年,但最后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还是裁定二氧化碳属于污染物。”曹明德说,这对于有效应对气候变化,是“向前跨了一大步”。

常纪文则认为,欧美日等发达国家或地区之间,欧美日等发达国家或地区与发展中国家之间对二氧化碳是否属于污染物质的看法还存在严重的分歧。一个事实是,大多数发展中国家在环境立法中并没有把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作为污染物质对待。

在中国正在修订《大气污染防治法》的当口,一些认为二氧化碳是大气污染物的国家,开始以各种手段对中国进行游说甚至施加压力,要求中国在修订《大气污染防治法》时把二氧化碳的排放控制纳入法治的轨道。

一个更为重要的理由则是,二氧化碳一旦被中国的法律规定为污染物质,很多现行的国际环境条约将对中国施加更多的国际法律义务,一些学者认为,这是不符合中国国家利益的。

如何规范碳减排

常纪文建议,将二氧化碳定位于大气环境影响物质,中国应当在国际和国内两个场合坚持“受益者负担”的原则。为此,可以在“温室气体的排放控制”一节规定:“中国按照‘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履行发展中国家应尽的国际义务,同时按照受益者负担原则要求受惠的发达国家承担对等的经济和技术援助义务。或者在修订《大气污染防治法》时,可以基于温室气体的排放控制与二氧化硫和烟尘、粉尘的排放控制的密切相关性,把节约能源、节约资源和污染物减排作为连接点,专门规定客观上有利于温室气体排放控制的节能减排条款。

在二氧化碳排放的实务层面,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副教授曲阳给出的建议则是,用较少的原料和能源投入来达到既定的生产目的或消费目的,从经济活动的源头就注意节约资源和减少污染,进而减少了生产过程中的温室气体排放,同时减量化要求通过适当的方法和手段尽可能减少废弃物的产生,实际上就降低了废弃物处理过程中温室气体的排放;通过对废弃物品的再利用,延长产品的使用寿命,相应地就减少了产品的生产阶段、废弃阶段的温室气体的排放;将废弃物品作为原材料进行再生利用,通过这种资源化方式替代原材料的生产,从而来减少温室气体的排放,另外用废弃物替代化石燃料发电,也可降低温室气体的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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