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环境保护标准体系
第一节 环境标准概述
知识点一:环境标准的定义和范围,
知识点二:环境标准的作用和特性。
第二节 环境标准体系
知识点一:环境标准体系定义
(一)体系
在一定系统范围内具有内在联系的有机整体。
(二)环境标准体系
各种不同环境标准依其性质功能及其间客观的内在联系,相互依存、相互衔接、相互补充、相互制约所构成的一个有机整体。
知识点二:环境标准体系结构(考点)
环境标准分为国家环境标准、地方环境标准和环境保护部标准。
国家环境标准包括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或控制标准)、国家环境监测方法标准、国家环境标准样品标准、国家环境基础标准。
地方环境标准包括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一)国家环境标准
1、 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为保障人群健康、维护生态环境和保障社会物质财富,并考虑技术经济条件,对环境中有害物质和因素所作的限制性规定。国家环境质量标准是一定时期内衡量环境优劣程度的标准,是环境质量的目标标准。
2、 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根据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以及适用的污染控制技术,并考虑经济承受能力,对排入环境的有害物质和产生污染的各种因素所作的限制性规定,是对污染源控制的标准。
例题:国家环境质量标准是()
a 污染源控制的标准 b 环境质量的技术标准
c 环境质量的基础标准 d 环境质量的目标标准
答案 d
3. 国家环境监测方法标准:为检测环境质量和污染物排放,规范采样、分析测试、数据处理等所作的统一规定。环境监测中最常见的是分析方法、测定方法、采样方法。
4. 国家环境标准样品标准:为保证环境检测数据的准确、可靠,对用于量值传递或质量控制的材料、实物样品,制定的标准物质
5. 国家环境基础标准:对环境标准工作中,对技术术语、符号、代号、图形、指南、导则、量纲单位及信息编码等作的统一规定。
(二)地方环境标准
是对国家环境标准的补充和完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1、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中未做出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并报国务院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2、地方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
(1) 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做规定的项目可 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2)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己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 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3)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机动车船大气污染物地方排放标准严于国家排放标准的,须报经国务院批准。
(三)环境保护部标准
在环境保护工作中对需要统一的技术要求所制定的标准,包括执行各项环境管理制度、监测技术、环境区划、规划的技术要求、规范、导则等。
1.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的体系构成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由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组成。
其中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由总纲、专项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和行业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构成,总纲对后两项导则有指导作用,后两项导则的制定要遵循总纲总体要求。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由总纲、专项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和行业建 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构成,总纲对后两项导则有指导作用,后两项导则的 制定要遵循总纲总体要求。
2.专项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专项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包括环境要素和专题两种形式,如大气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表水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下水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声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生态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等为环境要素的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等为专题的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3. 行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火电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水利水电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机场建设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石油化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等 为行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国家环境标准分为强制性和推荐性标准。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 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执行的其他标准属于强制性标准,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强制 性标准以外的环境标准属于推荐性标准。国家鼓励釆用推荐性环境标准,推荐性环 境标准被强制标准引用,也必须强制执行
知识点三:环境标准之间的关系(考点)
(一)国家环境标准与地方环境标准的关系
执行上,地方环境标准优先于国家环境标准。
(二)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之间的关系
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分为跨行业综合性排放标准(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大气 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和行业性排放标准(如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合成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等)。综合性排放标准与行业性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即有行业性排放标准的执行行业排放标准,没有行业排放标准的执行综合排放标准。
(三)环境标准体系的体系要素
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是环境标准体系的主体,它们是环境标准体系 的核心内容,从环境监督管理的要求上集中体现了环境标准体系的基本功能,是实 现环境标准体系目标的基本途径和表现。
环境基础标准是环境标准体系的基础,是环境标准的“标准”,它对统一、规 范环境标准的制定、执行具有指导的作用,是环境标准体系的基石。
环境方法标准、环境标准样品标准构成环境标准体系的支持系统。它们直接服务于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是环境质量标准与污染物排放标准内容上的 配套补充以及环境质量标准与污染物排放标准有效执行的技术保证。
知识点四:环境质量标准与环境功能区之间的关系
环境质量分等级,环境功能区分类别,一一对应。不同功能类别分别执行相对应类别的标准值。
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的分类和标准分级
1、一类区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其它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执行一级标准
2、二类区为城镇规划中确定的居住区、商业交通居民混合区、文化区、工业区和农村地区,执行二级标准
地表水环境质量功能区的分类和标准值
1、ⅰ类区主要适用于源头水、国家自然保护区,一级标准
2、ⅱ类区主要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珍贵鱼类保护区、鱼虾产卵场等,二级标准
3、ⅲ类区主要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二级保护区、一般鱼类保护及游泳区,三级标准
4、ⅳ类区主要适用于一般工业用水区及人体非直接接触的娱乐用水区
5、ⅴ类区主要适用于农业用水区及一般景观要求水域
声环境功能区的分类和标准值
对应声环境五类功能区,将环境噪声标准值分为五类,不同功能类别分别执行 相应类别的标准值。噪声功能类别高的区域(如居住区)执行的标准值严于噪声功 能类别低的区域(如工业区)。
_ueditor_page_break_tag_第三节 环境标准的实施与实施监督
组织实施标准,是指有计划、有组织、有措施地贯彻执行标准的活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对标准实施监督,是指对标准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处理的活动。
知识点一:环境质量标准的实施
(1)在实施环境质量标准时,应结合所管辖区域环境要素的使用目的和保护目的划分环境功能区,对各类环境功能区按照环境质量标准的要求进行相应标准级别的管理。
(2)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实施环境质量标准时,应按国家规定,选定环境质量标准的监测点位或断面。经批准确定的监测点位、断面不得任意变更。
(3)各级环境监测站和有关环境监测机构应按照环境质量标准和与之相关的其他环境标准规定的采样方法、频率和分析方法进行环境质量监测。
(4)承担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应按照环境质量标准进行环境质量评价。
(5)跨省可流、湖泊以及由大气传输引起的环境质量标准执行方面的争议,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协调解决,协调无效时,报环境保护部协调解决。
知识点二: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时,应根据下列因素或情形确定该建设项目应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1)建设项目所属的行业类别、所处环境功能区、排放污染物种类、污染物排放去向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批准的时间。
(2)建设项目向已有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区域排放污染物时,应执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于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没有规定的指标,执行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相应的指标。
(3)实行总量控制区域的建设项目,在确定排污单位应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同时,还应确定排污单位应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4)建设从国外引进的项目,其排放的污染物在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无相应污染物排放指标时,该建设项目引进单位应提交项目输出国或发达国家现行的该污染物排放标准及有关技术资料,由市(地)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结合当地环境条件和经济技术状况,提出该项目应执行的排污指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行,并报环境保护部备案。
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验收及投产后,均应执行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中所确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业者排放污染物,应按所属的行业类型、所处环境功能区、排放污染物种类、污染物排放去向执行相应的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监督检查。
知识点三:国家环境监测方法标准的实施
(1)被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等强制性标准引用的方法标准具有强制性,必须执行。
(2)在进行环境监测时,应按照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规定,确定采样位置和采样频率,并按照国家环境监测方法标准的规定测试与计算。
(3)对于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中规定的项目,如果没有相应的国家环境监测方法标准时,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制定地方统一分析方法,与地方环境质量标准或污染物排放标准配套执行。相应的国家环境监测方法标准发布后,地方统一分析方法停止执行。
(4)因采用不同的国家环境监测方法标准所得监测数据发生争议时,由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裁定,或者指定采用一种国家环境监测方法标准进行复测。
知识点四:国家环境标准样品的实施
在下列环境监测活动中应使用国家环境标准样品:
(1)对各级环境监测分析实验室及分析人员进行质量控制考核。
(2)校准、检验分析仪器。
(3)配制标准溶液。
(4)分析方法验证以及其他环境监测工作。
知识点五:国家基础标准与环境保护部标准的实施
在下列活动中应执行国家基础标准或环境保护部标准:
(1)使用环境保护专业用语和名词术语时,执行环境名词术语标准。
(2)排污口和污染物处理、处置场所的图形标志,执行国家环境保护图形标志标准。
(3)环境保护档案、信息进行分类和编码时,采用环境档案、信息分类与编码标准。
(4)制定各类环境标准时,执行环境标准编写技术原则及技术规范。
(5)划分各类环境功能区时,执行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
(6)进行生态和环境质量影响评价时,执行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及规范。
(7)进行自然保护区建设和管理时,执行自然保护区管理的技术规范和标准。
(8)对环境保护专用仪器设备进行认定时,采用有关仪器设备环境保护部标准。
知识点六:环境标准的监督实施
1.实施监督部门
(1)环境保护部负责对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环境标准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在全国环保执法检查中要将环境标准执行情况作为一项重要内容。
(2)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保部门在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环保部门汇报环保工作时,应将标准执行情况作为一项重要内容。
2.实施监督方式
标准实施的监督可分为自我监督和管理性监督。
自我监督主要由排污单位及其主管部门承担,其基本出发点主要是“达到标准规定要求”。我国重点排污单位绝大部分有自我监控力量,具有一定水平的仪器、设备、人员,长期以来,对自身排污行为积累了大量资料、数据。以往环保部门对企业自身监督重视不够,应当说,这部分力量属于标准实施监督系统的一个重要组织部分,从守法的高度加以强化,也正是目前国外环境管理的一个特点。
管理性监督主要由各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体现对标准实施的监察与督导。
其基本出发点是“达标”,采用的手段一般为监督性监测和检查、抽查。对环境质量标准的实施监督,一般为固定采样点位、固定频率的例行监测,以相应标准进行质量评定。对排放标准的实施监督,往往采用抽样测试检查制度,对排污单位的排污行为以相应标准进行判定。方法、样品标准一般通过监测质量控制考核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总体来说,环境标准实施监督系统应形成归口管理一实施一自我监督一管理性 监督的运行机制。
第四节 主要环境标准名录
(一)环境质量标准(11个)
大气环境质量标准-3
水环境质量标准-5
声环境质量标准-2
土壤环境质量标准-1
(二)污染物排放标准(107个)
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32
水污染物排放标准-62
环境噪声排放标准-6
(三)我国现行的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26个)
1.《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试行)》(hj/t 130-2003)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总纲》(hj 130-2014)
2.《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一总纲》 (hj 2.1-2011)
3.《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一大气环境) (hj 2.2-2008)
4.《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一地面水环境》(hj/t2.3-93)
5.《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一地下水环境》(hj 610-2011)
6.《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一声环境》(hj 2.4-2009)
7.《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一生态影响》(hj 19-2011)
8.《开发区区域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hj/t 131-2003)
9.《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 hj/t 169-2004)
(四)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16个)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一生态影响类》(hj/t 394-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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