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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影响评价师导则与标准知识点第五章第一节(二)、第二节

发表时间:2018/10/11 9:21:26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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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六:地下水环境影响评价

(一)评价原则※

(1)评价应以地下水环境现状调查和地下水环境影响预测结果为依据,对建设项目不同选址(选线)方案、各实施阶段(建设、生产运行和服务期满后)不同排污方案及不同防渗措施下的地下水环境影响进行评价,并通过评价结果的对比,推荐地下水环境影响最小的方案。

(2)地下水环境影响评价采用的预测值未包括环境质量现状值时,应叠加环境质量现状值后再进行评价。

(3)i类建设项目应重点评价建设项目污染源对地下水环境保护目标(包括已建成的在用、备用、应急水源地,在建和规划的水源地、生态环境脆弱区域和其他地下水环境敏感区域)的影响。评价因子同影响预测因子。

(4)ii类建设项目应重点依据地下水流场变化,评价地下水水位(水头)降低或升高诱发的环境水文地质问题的影响程度和范围。

(二)评价范围

地下水环境影响评价范围与环境影响预测范围相同。

(三)评价方法

i类建设项目的地下水水质影响评价,可采用标准指数法进行评价。

ii类建设项目评价其导致的环境水文地质问题时,可采用预测水位与现状调查水位相比较的方法进行评价,具体方法如下:

(1)地下水位降落漏斗:对水位不能恢复、持续下降的疏干漏斗,采用中心水位降和水位下降速率进行评价。

(2)土壤盐渍化、沼泽化、湿地退化、土地荒漠化、地面沉降、地裂缝、岩溶塌陷:根据地下水水位变化速率、变化幅度、水质及岩性等分析其发展的趋势。

(四)评价要求※※

1.i类建设项目

评价i类建设项目对地下水水质影响时,可采用以下判据评价水质能否满足地下水环境质量标准要求。

以下情况应得出可以满足地下水环境质量标准要求的结论:

(1)建设项目在各个不同生产阶段、除污染源附近小范围以外地区,均能达到地下水环境质量标准要求。

(2)在建设项目实施的某个阶段,有个别水质因子在较大范围内出现超标,但采取环保措施后,可满足地下水环境质量标准要求。

以下情况应做出不能满足地下水环境质量标准要求的结论:

(1)新建项目将要排放的主要污染物,改、扩建项目已经排放的以及将要排放的主要污染物,在采取防治措施后,仍造成评价范围内的地下水环境质量超标。

(2)污染防治措施在技术上不可行,或在经济上明显不合理。

2.ⅱ类建设项目

评价ii类建设项目对地下水流场或地下水水位(水头)影响时,应依据地下水资源补采平衡的原则,评价地下水开发利用的合理性及可能出现的环境水文地质问题的类型、性质及其影响的范围、特征和程度等。

3.iii类建设项目

iii类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分析应按照1和2进行。

知识点七:地下水环境保护措施与对策

(一)基本要求※

(1)地下水保护措施与对策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相关规定,按照“源头控制、分区防治、污染监控、应急响应”、突出饮用水安全的原则确定。

(2)环保对策措施建议应根据i类、ii类iii类建设项目各自的特点以及建设项目所在区域环境现状、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结果,在评价工程可行性研究中提出的污染防治对策有效性的基础上,提出需要增加或完善的地下水环境保护措施和对策。

(3)改、扩建项目还应针对现有的环境水文地质问题、地下水水质污染问题,提出“以新带老”的对策和措施。

(4)给出各项地下水环境保护措施与对策的实施效果,列表明确各项具体措施的投资估算,并分析其技术、经济可行性。

(二)建设项目污染防治对策

1.i类建设项目污染防治对策

i 类建设项目场地污染防治对策应从以下方面考虑:

(1)源头控制措施。主要包括提出实施清洁生产及各类废物循环利用的具体方案,减少污染物的排放量;提出工艺、管道、设备、污水储存及处理构筑物应采取的控制措施,防止污染物的跑、冒、滴、漏,将污染物泄漏的环境风险事故降到最低限度。

(2)分区防治措施。结合建设项目各生产设备、管廊或管线、贮存与运输装置、污染物贮存与处理装置、事故应急装置等的布局,根据可能进入地下水环境的各种有毒有害原辅材料、中间物料和产品的泄漏(含跑、冒、滴、漏)量及其他各类污染物的性质、产生量和排放量,划分污染防治区,提出不同区域的地面防渗方案,给出具体的防渗材料及防渗标准要求,建立防渗设施的检漏系统。

(3)地下水污染监控。建立场地区地下水环境监控体系,包括建立地下水污染监控制度和环境管理体系、制订监测计划、配备先进的检测仪器和设备,以便及时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

地下水监测计划应包括监测孔位置、孔深、监测井结构、监测层位、监测项目、监测频率等。

(4)风险事故应急响应。制定地下水风险事故应急响应预案,明确风险事故状态下应采取的封闭、截流等措施,提出防止受污染的地下水扩散和对受污染的地下水进行治理的具体方案。

2.ⅱ类建设项目地下水保护与环境水文地质问题减缓措施

(1)以均衡开采为原则,提出防止地下水资源超量开采的具体措施,以及控制资源开采过程中由于地下水水位变化诱发的湿地退化、地面沉降、岩溶塌陷、地面裂缝等环境水文地质问题产生的具体措施。

(2)建立地下水动态监测系统,并根据项目建设所诱发的环境水文地质问题制订相应的监测方案。

(3)针对建设项目可能引发的其他环境水文地质问题提出应对预案。

(三)环境管理对策

提出合理、可行、操作性强的防治地下水污染的环境管理体系,包括环境监测方案和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等制度。

环境监测方案应包括:

(1)对建设项目的主要污染源、影响区域、主要保护目标和与环保措施运行效果有关的内容提出具体的监测计划。一般应包括:监测井点布置和取样深度、监测的水质项目和监测频率等。

(2)根据环境管理对监测工作的需要,提出有关环境监测机构和人员装备的建议。

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制度应包括:

(1)报告的方式、程序及频次等,特别应提出污染事故的报告要求。

(2)报告的内容一般应包括:所在场地及其影响区地下水环境监测数据,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以及排放设施、治理措施运行状况和运行效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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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地下水质量标准》

知识点二:地下水质量分类及质量分类指标

1.质量分类※※

依据我国地下水水质现状、人体健康基准值及地下水质量保护目标,并参照生活饮用水、工业、农业用水水质最高要求,将地下水质量划分为五类。

ⅰ类-主要反映地下水化学组分的天然低背景含量,适用于各种用途。

ⅱ类-主要反映地下水化学组分的天然背景含量,适用于各种用途。

ⅲ类-以人体健康基准值为依据。主要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及工、农业用水。

ⅳ类-以农业和工业用水要求为依据。适用于农业和部分工业用水,适当处理后可做生活饮用水。

ⅴ类-不宜饮用,其他用水可根据使用目的选用。

2.质量分类指标

根据地下水各指标含量特征,地下水指标分为五类,它是地下水质量评价的依据。以地下水为水源的各类专门用水,在地下水质量分类管理基础上,可按有关专门用水标准进行管理。

知识点三:地下水水质监测

地下水水质监测要求如下:

(1)各地区应对地下水水质进行定期检测。检测方法按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gb 5750)执行。

(2)各地区地下水监测部门,应在不同质量类别的地下水域设立监测点进行水质监测,监测频率不得少于每年两次(丰、枯水期)。

(3)监测项目为:ph、氨氮、硝酸盐、亚硝酸盐、挥发性酚类、氰化物、砷、汞、铬(六价)、总硬度、铅、氟、镉、铁、锰、溶解性总固体、高锰酸盐指数、硫酸盐、氯化物、大肠菌群以及反映本地区主要水质问题的其他项目。

知识点四:地下水质量评价

地下水质量评价以地下水水质调查分析资料或水质监测资料为基础,评价方法分为单项组分评价和综合评价两种。

1.单项组分评价

采用单项组分评价地下水质量时应遵循的原则:

(1)按本标准所列分类指标划分为五类,代号与类别代号相同。

(2)不同类别标准值相同时,从优不从劣。

(3)使用两次以上的水质分析资料进行评价时,可分别进行地下水质量评价,也可根据具体情况,使用全年平均值和多年平均值或分别使用多年的枯水期、丰水期平均值进行评价。如挥发性酚类i、ii类标准值均为0.001 mg/l,若水质分析结果为0.001 mg/l时,应定为i类,不定为ii类。

单项组分评价方法与地表水单项水质参数评价方法相同。

2.综合评价

地下水质量综合评价,采用加附注的评分法。

为防止地下水污染和过量开采、人工回灌等引起的地下水质量恶化,保护地下水水源,必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有关规定执行。

利用污水回灌、污水排放、有害废弃物(城市垃圾、工业废渣、核废料等)的堆放和地下处置,必须经过环境地质可行性论证及环境影响评价,征得环境保护部门批准后方能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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