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主要内容:
《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
规划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应当对规划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作出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作为规划草案的组成部分一并报送规划审批机关。
规划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说明中,应当根据《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试行)》(HJ/130—2003),针对规划的内容,对规划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作出科学的分析、预测,进行客观的评价。同时,还应对评价指出规划实施可能产生的不良环境影响,提出预防对策或者减轻的措施,包括对规划的修正建议。如评价结论是可能造成重大环境损失的,也可以提出规划不实施方案。
《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条规定:
专项规划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实施该规划对环境可能造成的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价;
(二)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三)环境影响评价的结论。
在专项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时,根据《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试行)》(HJ/130—2003),对实施该规划可能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科学的分析、预测和客观评价;对评价认为规划实施可能产生的环境影响,提出预防对策或者减轻的措施,包括对规划的修正建议或规划不实施方案。在专项规划的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必须有环境影响评价的明确结论,提供给审查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小组和审批规划的上级审批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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