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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影响评价师《案例分析》考点: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公众参与

发表时间:2018/11/6 8:53:25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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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公众参与:

《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一条规定:

专项规划的编制机关对可能造成不良环境影响并直接涉及公众环境权益的规划,应当在该规划草案报送审批前,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草案的意见。但是,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况除外。

编制机关应当认真考虑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草案的意见,并应当在报送审查的环境影响报告书中附具对意见采纳或者不采纳的说明。

法律规定,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公众参与只限于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专项规划,不包括编写环境影响篇章或者说明的规划,并且还应是规划实施可能造成不良环境影响并直接涉及公众环境权益的。在规划草案报送审批机关审批之前,规划编制机关应当通过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对规划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草案的意见。“论证会”主要是对规划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草案涉及的有关专门问题,比如在环境影响报告书草案中提出的对规划实施后可能产生的不良环境影响的分析、预测、评估的意见,拟采取的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环境影响评价的结论等,邀请有关专家和具有一定专门知识的公民和有关单位代表进行论证,对该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草案中的有关内容提出论证意见。“听证会”是指按照规范的程序,听取与规划的环境影响有利害关系的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代表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草案意见的一种会议形式。在听证会中,组织编制规划的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听取与规划环境影响有利害关系的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代表的意见。听证会参加人可以按照听证程序规定,就规划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草案的内容充分阐述意见,进行辩论和举证。组织编制规划的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认真研究听证意见,作出采纳与不采纳的决定。除了论证会、听证会形式之外,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主体还可以“采取其他形式,,征求公众意见。如通过报纸、电视、广播等新闻媒体发表消息,或者召开座谈会、个别了解情况、书面征求意见等,全面了解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草案的真实意见。

组织编制规划的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组织征求公众对规划草案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草案意见之前,应当事先把该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草案公开或发送给前来提出意见的有关单位、专家和有关公众,在他们发表意见后,要认真予以考虑,并应当在向规划的审批机关报送环境影响报告书时附具对公众意见已采纳或者不采纳的说明。对公众提出的意见,采纳的要说明,不采纳的也要说明,供审批机关充分考虑各方面的意见,在民主科学的基础上作出正确决策。宜公开的专项规划,规划编制过程中不实行公众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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