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节能政策的有关规定:
1、基本国策——节约资源
第四条:节约资源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国家实施节约与开发并举、把节约放在首位的能源发展战略。
2、产业政策——限制“两高”,发展“环保产业”
第七条:国家实行有利于节能和环境保护的产业政策,限制发展高耗能、高污染行业,发展节能环保型产业。
第七条: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节能工作,合理调整产业结构、企业结构、产品结构和能源消费结构,推动企业降低单位产值能耗和单位产品能耗,淘汰落后的生产能力,改进能源的开发,加工、转换、输送、储存和供应,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国家鼓励、支持开发和利用新能源、可再生能源。
第十六条规定:国家对落后的耗能过高的①用能产品、②设备和③生产工艺实行淘汰制度。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生产工艺的目录和实施办法,由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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