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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环评师师考试法律法规章节知识点:第六章 第四节

发表时间:2020/2/12 11:13:15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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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环境影响评价的其他法律法规规定

第四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

1.了解环境噪声、环境噪声污染、噪声排放、噪声敏感建筑物和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含义;

2.掌握对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工业设备的有关规定;

3.熟悉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的有关规定;

4.掌握交通运输噪声污染防治的有关规定;

5.熟悉新建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边界噪声的有关规定。。

知识点一、了解环境噪声、环境噪声污染、噪声排放、噪声敏感建筑物和噪声敏感建筑物含义

1.环境噪声,是指在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中所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2.环境噪声污染,是指所产生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

3.“噪声排放”是指噪声源向周围生活环境辐射噪声。

4.“噪声敏感建筑物”是指医院、学校、机关、科研单位、住宅等需要保持安静的建筑物。

5.“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是指医疗区、文教科研区和以机关或者居民住宅为主的区域。

6.“夜间”是指晚二十二点至晨六点之间的期间。

7.“机动车辆”是指汽车和摩托车。

知识点二、掌握对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工业设备的有关规定

工业噪声,主要是指在工业生产活动中使用固定的设备时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强调的是在城市范围内产生并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噪声的工业企业。

知识点二、掌握对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工业设备的有关规定

第23条:在城市范围内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工业噪声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第25条: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工业企业,应当采职有效措施,减轻噪声对周围生活环境的影响。

知识点四、掌握交通运输噪声污染防治的有关规定

第31条:本法所称交通运输噪声,是指机动车辆、铁路机车、机动船舶、航空器等交通运输工具在运行时所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第32条:禁止制造、销售或者进口超过规定的噪声限值的汽车。

第33条:在城市市区范围内行驶的机动车辆的消声器和喇叭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要求。机动车辆必须加强维修和保养,保持技术性能良好,防治环境噪声污染。

第34条:机动车辆在城市市区范围内行驶,机动船舶在城市市区的内河航道航行,铁路机车驶经或者进入城市市区、疗养区时,必须按照规定使用声响装置。

第四十三条:新建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的边界噪声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核发文化经营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核发营业执照。

经营中的文化娱乐场所,其经营管理者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使其边界噪声不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第四十四条:禁止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采用其他发出高噪音的方法招揽顾客。

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空调器、冷却塔等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设施的,其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使其边界噪声不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第四十五条:禁止任何单位、个人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使用高音广播喇叭。

在城市市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集会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可能产生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过大音量的,必须遵守当地公安机关的规定。

第四十六条:使用家用电器、乐器或者进行其他家庭室内娱乐活动时,应当控制音量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避免对周围居民造成环境噪声污染。

第四十七条: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楼进行室内装修活动,应当限制作业时间,并采取其他有效措施,以减轻、避免对周围居民造成环境噪声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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