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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影响评价师考试法律法规章节知识点:第六章 第十三节

发表时间:2020/2/13 18:18:02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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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环境影响评价的其他法律法规规定

第十三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的有关规定

1.了解编制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应当遵循的原则及应当包括的内容;

2.掌握基本草原保护制度的有关规定;

3.熟悉禁止开垦草原的有关规定。

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修改,自2013年6月29日起施行。

知识点一、了解编制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应当遵循的原则及应当包括的内容

第十八条:编制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遵循下列原则:

(一)改善生态环境,维护生物多样性,促进草原的可持续利用;

(二)以现有草原为基础,因地制宜,统筹规划,分类指导;

(三)保护为主、加强建设、分批改良、合理利用;

(四)生态效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相结合。

第十九条: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应当包括:①草原保护、建设、利用的目标和措施,②草原功能分区和③各项建设的总体部署,④各项专业规划等。

第二十条: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与环境保护规划、水土保持规划、防沙治沙规划、水资源规划、林业长远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以及其他有关规划相协调。

知识点二、掌握基本草原保护制度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二条规定:国家实行基本草原保护制度。下列草原应当划为基本草原,实施严格管理:

(一)重要放牧场;

(二)割草地;

(三)用于畜牧业生产的人工草地、退耕还草地以及改良草地、草种基地;

(四)对调节气候、涵养水源、保持水土、防风固沙具有特殊作用的草原;

(五)作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生存环境的草原;

(六)草原科研、教学试验基地;

(七)国务院规定应当划为基本草原的其他草原。

基本草原的保护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知识点三、熟悉禁止开垦草原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六条规定:禁止开垦草原。

对水土流失严重、有沙化趋势、需要改善生态环境的已垦草原,应当有计划、有步骤地退耕还草;

已造成沙化、盐碱化、石漠化的,应当限期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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