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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环境影响评价法律法规章节知识点:第六章 第十四节

发表时间:2020/2/13 18:18:04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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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环境影响评价的其他法律法规规定

第十四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有关规定

1.熟悉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内不得进行的活动的有关规定;

2.熟悉建设工程选址中保护不可移动文物的有关规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07年12月29日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知识点一、熟悉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内不得进行的活动的有关规定

1.文物保护的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地下、内水和领海中遗存的一切文物,属于国家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下列文物受国家保护:

(一)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壁画;

(二)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或者著名人物有关的以及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或者史料价值的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实物、代表性建筑;

(三)历史上各时代珍贵的艺术品、工艺美术品;

知识点二、熟悉建设工程选址中保护不可移动文物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条规定:建设工程选址,应当尽可能避开不可移动文物;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的,对文物保护单位应当尽可能实施原址保护。

①实施原址保护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确定保护措施,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并将保护措施列入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设计任务书。

②无法实施原址保护,必须迁移异地保护或者拆除的,应当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③迁移或者拆除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批准前须征得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同意。 ④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不得拆除;需要迁移的,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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