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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1.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本标准适用于周围有噪声敏感建筑物的建筑施工噪声排放的管理、评价及控制。市政、通信、交通、水利等其他类型的施工噪声排放可参照本标准执行。本标准不适用于抢修、抢险施工过程中产生噪声的排放监管。
2.环境噪声排放限值
建筑施工过程中场界环境噪声不得超过表6-10规定的排放限值。
夜间噪声最大声级超过限值的幅度不得高于15 dB (A)。
当场界距噪声敏感建筑物较近,其室外不满足测量条件时,可在噪声敏感建筑物室内测量,并将表6-10中相应的限值减10dB (A)作为评价依据。
3.测量方法
(1)测量气象条件
测量应在无雨雪、无雷电天气,风速为5 m/s以下时进行。
(2)测点位置
①测点布设。根据施工场地周围噪声敏感建筑物和声源位置的布局,测点应设在对噪声敏感建筑物影响较大、距离较近的位置。
②测点位置一般规定。一般情况测点设在施工场界外1 m、高度1.2 m以上的位置。
③测点位置其他规定。当场界有围墙且周围有噪声敏感建筑物时,测点应设在场界外1m、高于围墙0.5 m以上的位置,且位于施工噪声影响的声照射区域。
当场界无法测量到声源的实际排放时,如声源位于高空、场界有声屏障、噪声敏感建筑物高于场界围墙等情况,测点可设在噪声敏感建筑物户外1m处。
在噪声敏感建筑物室内测量时,测点设在室内中央、距室内任一反射面0.5 m以上、距地面1.2m高度以上,在受噪声影响方向的窗户开启状态下测量。
(3)测量时段
施工期间,测量连续20 min的等效声级,夜间同时测量最大声级。
(4)背景噪声测量
测量环境:不受被测声源影响且其他声环境与测量被测声源时保持一致。
测量时段:稳态噪声测量1 min的等效声级,非稳态噪声测量20 min的等效声级。
(5)测量结果修正
①背景噪声值比噪声测量值低于10 dB (A)时,噪声测量值不做修正。
②噪声测量值与背景噪声值相差在3-10 dB (A)时,噪声测量值与背景噪声值的差值修约后,按表6-11进行修正。
③噪声测量值与背景噪声值相差小于3 dB (A)时,应采取措施降低背景噪声后,视情况按①或②执行;仍无法满足前两款要求的,应按环境噪声监测技术规范 的有关规定执行。
4.测量结果评价
各个测点的测量结果应单独评价。
最大声级LAmax直接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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