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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影响评价师法律法规章节知识点: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查

发表时间:2020/7/11 16:00:18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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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查

1.熟悉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程序和审查时限;

2.熟悉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意见应当包括的内容;

3.了解审查小组应当提出对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修改并重新审查或者不予通过环境影响报告书意见的情形;

知识点一:需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草案的报送

1、编制规划环评篇章和说明的报送:

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其组织编制的一地、三域和10个专项规划中的指导性规划的篇章和说明,应当在规划编制过程中进行环评,并将篇章和说明作为规划草案的组成部分一并报送规划审批机关。。

2、编制规划环评报告书的报送:

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其组织编制的10个专项规划中的非指导性规划(具体就是9个)的《环评报告书》,应当在该专项规划草案上报审批前,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向审批该专项规划的机关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

(一)熟悉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程序和审查时限

1.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对专项规划环评报告书的审查

《环境影响评价法》第13条规定: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审批专项规划草案,作出决策前,应当先由人民政府指定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召集有关部门代表和专家组成审查小组,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查。审查小组应当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参加前款规定的审查小组的专家,应当从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立的专家库内的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以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

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审批的专项规划,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进一步细化:

第17条规定: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的专项规划,在审批前由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召集有关部门代表和专家组成审查小组,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查。审查小组应当提交书面审查意见。

第18条:审查小组的专家应当从依法设立的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随机抽取。但是,参与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的专家,不得作为该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小组的成员。

审查小组中专家人数不得少于审查小组总人数的二分之一;少于二分之一的,审查小组的审查意见无效。

2、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审批的专项规划环评报告书的审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3年《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办法》规定: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审批的专项规划,专项规划的审批机关在作出审批专项规划草案的决定前,应当将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送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由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专项规划的审批机关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查。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30日内,会同专项规划审批机关召集有关部门代表和专家组成审查小组,对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查,并在审查小组提出书面审查意见之日起10日内将审查意见提交专项规划审批机关。

【注意】

1.该办法并没有像《规划环评条例》那样对审查小组的产生和组成做出明确规定,因此考试时要特别注意审批机关是设区的市级以上政府,还是省级以上政府有关部门。

2.规划的审批机关包括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和省级以上政府部门。

3.审查的对象是专项规划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而不包括环境影响篇章或说明,也不是审查专项规划;

4.规划审批机关不同,审查小组的召集部门也不同,设区的市级以上政府审批的专项规划,由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召集;省级以上政府部门审批的规划,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专项规划审批机关召集;

5.省级以上政府部门审批的规划,召集审查小组和提交审查小组意见有时间限制,而市级以上政府审批规划,没有时间限制。

(二)熟悉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意见应当包括的内容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第19条规定:

审查意见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基础资料、数据的真实性;

(2)评价方法的适当性;

(3)环境影响分析、预测和评估的可靠性;

(4)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的合理性和有效性;(同时也是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的内容)

(5)公众意见采纳与不采纳情况及其理由的说明的合理性;

(6)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的科学性。

审查意见应当经审查小组四分之三以上成员签字同意。审查小组成员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如实记录和反映。

解析:审查意见的签字同意人数为3/4,而前面专家人数是总人数的1/2。

(三)了解审查小组应当提出对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修改并重新审查或者不予通过环境影响报告书意见的情形

1.进行修改并重新审查的情况(针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质量)

(1)基础资料、数据失实的;

(2)评价方法选择不当的;

(3)对不良环境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不准确、不深入,需要进一步论证的;

(4)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存在严重缺陷的;

(5)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明确、不合理或者错误的;

(6)未附具对公众意见采纳与不采纳情况及其理由的说明,或者不采纳公众意见的理由明显不合理的;

(7)内容存在其他重大缺陷或者遗漏的。

2.提出不予通过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情况:(针对重大环境影响问题)

(1)依据现有知识水平和技术条件,对规划实施可能产生的不良环境影响的程度或者范围不能作出科学判断的;

(2)规划实施可能造成重大不良环境影响,并且无法提出切实可行的预防或者减轻对策和措施的。

(四)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及审查意见采纳的有关规定(审查效力)(非大纲)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四条规定: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审批专项规划草案时,应当将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以及审查意见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

在审批中未采纳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以及审查意见的,应当作出说明,并存档备查。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第22条第二款进一步细化的相关规定:规划审批机关对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以及审查意见不予采纳的,应当逐项就不予采纳的理由作出书面说明,并存档备查。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可以申请查阅;但是依法需要保密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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