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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评师导则资料:第十一章生态影响类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

发表时间:2017/12/6 10:03:14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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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是《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中对建设项目的明确要求,对其跟踪检查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是我国独具特色的环境管理制度,也是环境保护部对建设项目实施管理的重要手段和日常工作内容之一。

从最早作为试点的第一个项目“小湾水电站”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起,以全面调查工程建设与试运行以来造成的环境影响,编制调查报告的形式,为公路、铁路、管道(管线)、水利、水电、油(气)田开发、矿山开采等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提供验收依据已逐渐形成惯例,并在2002年出台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中予以明确。验收调查工作也逐步摸索出一套行之有效的工作内容和方法。

为进一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给生态影响类建设项目的“三同时”管理提供更有力的技术支持,规范生态影响类建设项目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于2007年12月发布了《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生态影响类》,详细了规定了生态影响类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总体要求、实施方案和调查报告的编制要求。

第一节总则

一、适用范围

该标准适用于交通运输(公路,铁路,城市道路和轨道交通,港口和航运,管道运输等)、水利水电、石油和天然气开采、矿山采选、电力生产(风力发电)、农业、林业、牧业、渔业、旅游等行业和海洋、海岸带开发、高压输变电线路等主要对生态造成影响的建设项目,以及区域、流域开发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工作。其他项目涉及生态影响的可参照执行。

二、验收调查工作程序

验收调查工作可分为准备、初步调查、编制实施方案、详细调查、编制调查报告五个阶段。具体工作程序见图11-1。

图11-1验收调查工作程序

(1)准备阶段:收集、分析工程有关的文件和资料,了解工程概况和项目建设区域的基本生态特征,明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有关要求,制定初步调查工作方案。

(2)初步调查阶段:核查工程设计、建设变更情况及环境敏感目标变化情况,初步掌握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要求的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与主体工程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完成及运行情况和生态保护措施执行情况,获取相应的影像资料。

(3)编制实施方案阶段:确定验收调查标准、范围、重点及采用的技术方法,编制验收调查实施方案文本。

(4)详细调查阶段:调查工程建设期和运行期造成的实际环境影响,详细核查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初步设计文件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运行情况、有效性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有关要求的执行情况。

(5)编制调查报告阶段:对项目建设造成的实际环境影响、环境保护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论证分析,针对尚未达到环境保护验收要求的各类环境保护问题,提出整改与补救措施,明确验收调查结论,编制验收调查报告文本。

三、验收调查时段和范围

根据工程建设过程,验收调查时段一般分为工程前期、施工期、试运行期三个时段。

验收调查范围原则上与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评价范围一致;当工程实际建设内容发生变更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能全面反映出项目建设的实际生态影响和其他环境影响时,根据工程实际变更和实际环境影响情况,结合现场踏勘对调查范围进行适当调整。

四、验收调查标准

验收调查标准原则上采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阶段经环境保护部门确认的环境保护标准与环境保护设施工艺指标进行验收,对已修订新颁布的环境保护标准应提出验收后按新标准进行达标考核的建议。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中有明确规定的按其规定作为验收标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中没有明确规定的,可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参考国家、地方或发达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现阶段暂时还没有环境保护标准的可按实际调查情况给出结果。

五、验收调查运行工况要求

对于公路、铁路、轨道交通等线性工程以及港口项目,验收调查应在工况稳定、生产负荷达到近期预测生产能力(或交通量)75%以上的情况下进行;如果短期内生产能力(或交通量)确实无法达到设计能力75%或以上的,验收调查应在主体工程运行稳定、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正常的条件下进行,注明实际调查工况,并按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近期的设计能力(或交通量)对主要环境要素进行影响分析。生产能力达不到设计能力75%时,可以通过调整工况达到设计能力75%以上再进行验收调查。国家、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对建设项目运行工况另有规定的按相应标准规定执行。对于水利水电项目、输变电工程、油气开发工程(含集输管线)、矿山采选可按其行业特征执行,在工程正常运行的情况下即可开展验收调查工作。对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的建设项目应分阶段开展验收调查工作,如水利、水电项目分期蓄水、发电等。

六、验收调查重点

验收调查应重点调查以下内容:

(1)核查实际工程内容及方案设计变更情况。

(2)环境敏感目标基本情况及变更情况。

(3)实际工程内容及方案设计变更造成的环境影响变化情况。

(4)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及其他环境保护规章制度执行情况。

(5)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中提出的主要环境影响。

(6)环境质量和主要污染因子达标情况。

(7)环境保护设计文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中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及其效果、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落实情况、环境风险防范与应急措施落实情况及有效性。

(8)工程施工期和试运行期实际存在的及公众反映强烈的环境问题。

(9)验证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对污染因子达标情况的预测结果。

(10)工程环境保护投资情况。

(责任编辑:lq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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