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环评师导则资料:第三章大气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与相关大气环境标准

发表时间:2017/12/4 9:49:18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关注公众号

第一节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

一、概述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HJ2.2-2008)规定了大气环境影响评价的内容、工作程序、方法和要求。适用于建设项目的新建或改、扩建工程的大气环境影响评价。区域和规划的大气环境影响评价亦可参照使用。该导则是对《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HJIT2.2-93)的第一次修订。主要修订内容有:评价工作分级和评价范围确定方法,环境空气质量现状调查内容与要求,气象观测资料调查内容与要求,大气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方法及要求,环境影响预测推荐模式等。

该导则于2008年12月31日发布,2009年4月1日实施。自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HJ/T2.2-93)废止。

二、术语

1,环境空气敏感区

指评价范围内按《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规定划分为一类功能区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地区,二类功能区中的居住区、文化区等人群较集中的环境空气保护目标,以及对项目排放大气污染物敏感的区域。

2.常规污染物

常规污染物指GB3095中所规定的二氧化硫(SO2)、颗粒物(TSP,PM10)、二氧化氮(N02)、一氧化碳(CO)等污染物。

3.特征污染物

特征污染物指项目排放的污染物中除常规污染物以外的特有污染物。主要指项目实施后可能导致潜在污染或对周边环境空气保护目标产生影响的特有污染物。

4.大气污染源分类

大气污染源按预测模式的模拟形式分为点源、面源、线源、体源四种类别。

点源:通过某种装置集中排放的固定点状源,如烟囱、集气筒等。

面源:在一定区域范围内,以低矮密集的方式自地面或近地面的高度排放污染物的源,如工艺过程中的无组织排放、储存堆、渣场等排放源。

线源:污染物呈线状排放或者由移动源构成线状排放的源,如城市道路的机动车排放源等。

体源:由源本身或附近建筑物的空气动力学作用使污染物呈一定体积向大气排放的源,如焦炉炉体、屋顶天窗等。

5.大气污染物分类

大气污染源排放的污染物按存在形态分为颗粒物污染物和气态污染物,其中粒径小于15μm的污染物也可划为气态污染物。

6.排气筒

排气筒指通过有组织形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各种类型的装置,包括烟囱、集气筒等。

7.简单地形

距污染源中心点5km内的地形高度(不含建筑物)低于排气筒高度时,定义为简单地形(图3-1)。在此范围内地形高度不超过排气筒基底高度时,可认为地形高度为0m。

8.复杂地形

距污染源中心点5km内的地形高度(不含建筑物)等于或超过排气筒高度时,

定义为复杂地形。复杂地形中各参数见图3-20

对于存在多源情况下的建设项目,简单地形与复杂地形的判断可用该项目凡何高度最高的污染源高度作为判别标准。

9.推荐模式

导则附录A所列的大气环境影响预测模式。推荐模式原则上采取互联网等形式发布,发布内容包括模式的使用说明、执行文件、用户手册、技术文档、应用案例等。推荐模式清单包括估算模式、进一步预测模式和大气环境防护距离计算模式。

估算模式是一种单源预测模式,适用于建设项目评价等级及评价范围的确定工作。估算模式利用预设的气象条件进行计算,通常其计算结果大于采用进一步预测模式的计算浓度值。

进一步预测模式是一些多源预测模式,适用于一、二级评价工作的进一步预测工作。可基于评价范围的气象特征及地形特征,模拟单个或多个污染源排放的污染物在不同平均时限内的浓度分布。不同的预测模式有其不同的数据要求及适用范围。

10.非正常排放

指非正常工况下的污染物排放。如点火开沪、设备检修、污染物排放控制措施达不到应有效率、工艺设备运转异常等情况下的排放。

11.长期气象条件

指达到一定时限及观测频次要求的气象条件。

一级评价项目的长期气象条件为:近五年内的至少连续三年的逐日、逐次气象条件。

二级评价项目的长期气象条件为:近三年内的至少连续一年的逐日、逐次气象条件。

12.复杂风场

指评价范围内存在局地风速、风向等因子不一致的风场。一般是由于地表的地理特征或土地利用不一致,形成局地风场或局地环流,如海边、山谷、城市等地带会形成海陆风、山谷风、城市热岛环流等。

13.大气环境防护距离

为保护人群健康,减少正常排放条件下大气污染物对居住区的环境影响,在项目厂界以外设置的环境防护距离。

三、大气环境影响评价等级与评价范围

1,评价工作等级划分依据

选择推荐模式中的估算模式对项目的大气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进行分级。结合项目的初步工程分析结果,选择正常排放的主要污染物及排放参数,采用估算模式计算各污染物的最大影响程度和最远影响范围,然后按评价工作分级判据进行分级。正常排放下主要污染物的选择标准,应结合污染物毒性、污染物排放量及环境质量标准限值综合判定。对于常规污染物,可参考等标排放量的计算方法,即选择污染物排放量与环境空气质量浓度标准比值较大的污染物作为项目主要污染物。

根据项目的初步工程分析结果,选择1-3种主要污染物,分别计算每一种污染物的最大地面浓度占标率Pi(第i个污染物),及第i个污染物的地面浓度达标准限

值10%时所对应的最远距离D10%。其中P,定义为:

式中:Pi—第i个污染物的最大地面浓度占标率,%;

Ci—采用估算模式计算出的第i个污染物的最大地面浓度,mg/m3;

C0i—第i个污染物的环境空气质量标准,mg/m3。

C0i一般选用GB3095中1小时平均取样时间的二级标准的浓度限值;对于没有小时浓度限值的污染物,可取日平均浓度限值的3倍值;对该标准中未包含的污染物,可参照TJ36中的居住区大气中有害物质的最高容许浓度的一次浓度限值。如己有地方标准,应选用地方标准中的相应值。对某些上述标准中都未包含的污染物,可参照国外有关标准选用,但应作出说明,报环保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评价工作等级按表3-1的分级判据进行划分。最大地面浓度占标率按式(3-1)计算,如污染物数i大于1,取P值中最大者(Pmax),和其对应的D10%。

评价工作等级的确定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1)同一项目有多个(两个以上,含两个)污染源排放同一种污染物时,则按各污染源分别确定其评价等级,并取评价级别最高者作为项目的评价等级。

(2)对于高耗能行业的多源(两个以上,含两个)项目,评价等级应不低于二级。

(3)对于建成后全厂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都有明显减少的改、扩建项目,评价等级可低于一级。

(4)如果评价范围内包含一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或者评价范围内主要评价因子的环境质量己接近或超过环境质量标准,或者项目排放的污染物对人体健康或生态环境有严重危害的特殊项目,评价等级一般不低于二级。

(5)对于以城市快速路、主干路等城市道路为主的新建、扩建项目,应考虑交通线源对道路两侧的环境保护目标的影响,评价等级应不低于二级。

(6)对于公路、铁路等项目,应分别按项目沿线主要集中式排放源(如服务区、车站等大气污染源)排放的污染物计算其评价等级。

(7)确定评价工作等级的同时应说明估算模式计算参数和选项。

2.不同评价等级的预测要求

一、二级评价应选择导则推荐模式清单中的进一步预测模式进行大气环境影响预测工作。三级评价可不进行大气环境影响预测工作,直接以估算模式的计算结果作为预测与分析依据。

3.评价范围的确定

根据项目排放污染物的最远影响范围确定项目的大气环境影响评价范围。即以排放源为中心点,以D10%为半径的圆或2×D10%为边长的矩形作为大气环境影响评价范围;当最远距离超过25km时,确定评价范围为半径25km的圆形区域或边长50km的矩形区域。

评价范围的直径或边长一般不应小于5km.

对于以线源为主的城市道路等项目,评价范围可设定为线源中心两侧各200m的范围。

4.环境空气敏感区的确定

调查评价范围内所有环境空气敏感区,在图中标注,并列表给出环境空气敏感区内主要保护对象的名称、大气环境功能区划级别、与项目的相对距离、方位,以及受保护对象的范围和数量。

四、大气污染源调查与分析

1.污染源调查与分析对象

对于一、二级评价项目,应调查分析项目的所有污染源(对于改、扩建项目应包括新、老污染源)、评价范围内与项目排放污染物有关的其他在建项目、已批复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未建项目等污染源。如有区域替代方案,还应调查评价范围内所有的拟替代的污染源。

对于三级评价项目可只调查分析项目污染源。

2.污染源调查与分析方法

对于新建项目可通过类比调查、物料衡算或设计资料确定;对于评价范围内的在建和未建项目的污染源调查,可使用已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中的资料;对于现有项目和改、扩建项目的现状污染源调查,可利用已有的有效数据或进行实测;对于分期实施的工程项目,可利用前期工程最近5年内的验收监测资料、年度例行监测资料或进行实测。

评价范围内拟替代的污染源调查方法参考项目的污染源调查方法。

3.污染源调查内容与调查清单

一级评价项目污染源调查内容:

(1)污染源排污概况调查。在满负荷排放下,按分厂或车间逐一统计各有组织排放源和无组织排放源的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对改、扩建项目应给出:现有工程排放量、扩建工程排放量,以及现有工程经改造后的污染物预测削减量,并按上述3个量计算最终排放量;对于毒性较大的污染物还应估计其非正常排放量;对于周期性排放的污染源,还应给出周期性排放系数。周期性排放系数取值为0-1,一般可按季节、月份、星期、日、小时等给出周期性排放系数。

(2)点源调查内容。排气筒底部中心坐标,以及排气筒底部的海拔高度(m);排气筒凡何高度(m)及排气筒出口内径(m);烟气出口速度(m/s);排气筒出口处烟气温度(K);各主要污染物正常排放量(g/s),排放工况,年排放小时数(h);毒性较大物质的非正常排放量(g/s),排放工况,年排放小时数(h)等。点源(包括正常排放和非正常排放)参数调查清单见表3-20

(3)面源调查内容。面源位置坐标,以及面源所在位置的海拔高度(m);面源初始排放高度(m);各主要污染物正常排放量〔g/(s·m2)」,排放工况,年排放小时数(h)等。各类面源参数调查清单表见表3-3一表3-5.

(4)体源调查内容。体源中心点坐标,以及体源所在位置的海拔高度(m);体源高度(m);体源排放速率(g/s),排放工况,年排放小时数(h);体源的边长(m);初始横向扩散参数(m),初始垂直扩散参数(m),体源初始扩散参数的估算见表3-6和表3-7。体源参数调查清单见表3-8。

(5)线源调查内容。线源几何尺寸(分段坐标),线源距地面高度(m),道路宽度(m),街道街谷高度(m);各种车型的污染物排放速率「留(km-s)];平均车速(km/h),各时段车流量(辆/11)、车型比例。线源参数调查清单见表3-9。

(6)其他需调查的内容。建筑物下洗参数;颗粒物的粒径分布。颗粒物粒径分布调查清单见表3-10。

二级评价项目污染源调查内容参照一级评价项目执行,可适当从简。

三级评价项目可只调查污染源排污概况,并对估算模式中的污染源参数进行核实。

五、环境空气质量现状调查与评价

1.现状调查原则

现状调查资料来源分三种途径,可视不同评价等级对数据的要求结合进行:①收集评价范围内及邻近评价范围的各例行空气质量监测点的近三年与项目有关的监测资料。②收集近三年与项目有关的历史监测资料。③进行现场监测。

凡涉及GB3095中污染物的各类监测资料的统计内容与要求,均应满足该标准中各项污染物数据统计的有效性规定。涉及GB3095中各项污染物的分析方法应符合GB3095对分析方法的规定。

监测方法应首先选用国家环境主管部门发布的标准监测方法。对尚未制定环境标准的非常规大气污染物,应尽可能参考ISO等国际组织和国内外相应的监测方法,在环评文件中详细列出监测方法、适用性及其引用依据,并报请环保主管部门批准。监测方法的选择,应满足项目的监测目的,并注意其适用范围、检出限、有效检测范围等监}!J要求。

2.现有监测资料分析

对照各污染物有关的环境质量标准,分析其长期浓度(年均浓度、季均浓度、月均浓度)、短期浓度(日平均浓度、小时平均浓度)的达标情况。若监测结果出现超标,应分析其超标率、最大超标倍数以及超标原因。此外,还应分析评价范围内的污染水平和变化趋势。

3.现状监测

(1)监测因子。凡项目排放的污染物属于常规污染物的应筛选为监测因子。项目排放的特征污染物中有国家或地方环境质量标准的,或者有TJ36中的居住区大气中有害物质的最高允许浓度的,也应筛选为监测因子;对于没有相应环境质量标准的污染物,且属于毒性较大的,则应按照实际情况,选取有代表性的污染物作为监测因子,同时应给出参考标准值和出处。

(2)监测制度。一级评价项目应进行二期(冬季、夏季)监测;二级评价项目可取一期不利季节进行监测,必要时应作二期监测;三级评价项目必要时可作一期监测。每期监测时间,至少应取得有季节代表性的7天有效数据,采样时间应符合监测资料的统计要求。对于评价范围内没有排放同种特征污染物的项目,可减少监测天数。对于部分无法进行连续监测的特殊污染物,可监测其一次浓度值,监测时间须满足所用评价标准值的取值时间要求。

(3)监测布点要求。监测点设置应根据项目的规模和性质,结合地形复杂性、污染源及环境空气保护目标的布局,综合考虑监测点设置数量。

一级评价项目,监测点应包括评价范围内有代表性的环境空气保护目标,点位不少于10个;二级评价项目,监测点应包括评价范围内有代表性的环境空气保护目标,点位不少于6个。对于地形复杂、污染程度空间分布差异较大,环境空气保护目标较多的区域,可酌情增加监测点数目。三级评价项目,若评价范围内已有例行监测点位,或评价范围内有近3年的监钡!资料,且其监测数据有效性符合导则有关规定,并能满足项目评价要求的,可不再进行现状监测,否则,应设置2-4个监测点。若评价范围内没有其他污染源排放同种特征污染物的,可适当减少监测点位。

对于公路、铁路等项目,应分别在各主要集中式排放源(如服务区、车站等大气污染源)评价范围内,选择有代表性的环境空气保护目标设置监测点位。

城市道路项目,可不受上述监测点设置数目限制,根据道路布局和车流量状况,并结合环境空气保护目标的分布情况,选择有代表性的环境空气保护目标设置监测点位。

(4)监测布点原则。监测点的布设应尽量全面、客观、真实反映评价范围内的环境空气质量。依项目评价等级和污染源布局的不同,按照以下原则进行监测布点。

一级评价项目:以监测期间所处季节的主导风向为轴向,取上风向为0°,至少在约0°,45°,90°,135°,180°,225°,270°,315°方向上各设置1个监测点,在主导风向下风向距离中心点(或主要排放源)不同距离,加密布设1-3个监测点。具体监测点位可根据局地地形条件、风频分布特征以及环境功能区、环境空气保护目标所在方位做适当调整。各个监测点要有代表性,环境监测值应能反映各环境空气敏感区、各环境功能区的环境质量,以及预计受项目影响的高浓度区的环境质量。各监测期环境空气敏感区的监测点位置应重合。预计受项目影响的高浓度区的监测点位,应根据各监测期所处季节主导风向进行调整。

二级评价项目:以监测期间所处季节的主导风向为轴向,取上风向为0°,至少在约0°,90°,180°,270°方向上各设置1个监测点,主导风向下风向应加密布点。具体监测点位根据局地地形条件、风频分布特征以及环境功能区、环境空气保护目标所在方位做适当调整。各个监测点要有代表性,环境监测值应能反映各环境空气敏感区、各环境功能区的环境质量,以及预计受项目影响的高浓度区的环境质量。如需要进行二期监测,应与一级评价项目相同,根据各监测期所处季节主导风向调整监测点位。

三级评价项目:以监测期所处季节的主导风向为轴向,取上风向为0°,至少在约0°,180°方向上各设置1个监测点,主导风向下风向应加密布点,也可根据局地地形条件、风频分布特征以及环境功能区、环境空气保护目标所在方位做适当调整。各个监测点要有代表性,环境监测值应能反映各环境空气敏感区、各环境功能区的环境质量,以及预计受项目影响的高浓度区的环境质量。如果评价范围内己有例行监测点可不再安排监测。

城市道路评价项目:对于城市道路等线源项目,应在项目评价范围内,选取有代表性的环境空气保护目标设置监测点。监测点的布设还应结合敏感点的垂直空间分布进行设置。

各级评价项目现状监测布点原则汇总见表3-11.

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点位置的周边环境应符合相关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的规定。监测点周围空间应开阔,采样口水平线与周围建筑物的高度夹角小于30°;监测点周围应有270°采样捕集空间,空气流动不受任何影响;避开局地污染源的影响,原则上20m应没有局地排放源;避开树木和吸附力较强的建筑物,一般在15~20m范围内没有绿色乔木、灌木等。同时注意监测点的可到达性和电力保证。

(5)监测采样。环境空气监测中的采样点、采样环境、采样高度及采样频率的要求,按相关环境监测技术规范执行。

(6)同步气象资料要求。应同步收集项目位置附近有代表性,且与各环境空气质量现状监测时间相对应的常规地面气象观测资料。

(7)监测结果统计分析。以列表的方式给出各监测点大气污染物的不同取值时间的浓度变化范围,计算并列表给出各取值时间最大浓度值占相应标准浓度限值的百分比和超标率,并评价达标情况;分析大气污染物浓度的日变化规律以及大气污染物浓度与地面风向、风速等气象因素及污染源排放的关系;分析重污染时间分布情况及其影响因素。

(责任编辑:lqh)

6页,当前第1页  第一页  前一页  下一页
最近更新 考试动态 更多>

近期直播

免费章节课

课程推荐

      • 环评工程师

        [智学班]

        7大模块 准题库高端资料 校方服务

        1080起

        了解课程

        286人正在学习

      • 环评工程师

        [轻学班]

        3大模块 准题库高端资料 校方服务

        780起

        了解课程

        105人正在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