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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评师导则资料:第九章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总纲

发表时间:2017/12/5 10:11:16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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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总纲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以及《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规范和指导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从决策源头预防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一般性原则、内容、工作程序、方法和要求。本标准是对《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试行)》(HJ/T130-2003)的修订,与原标准相比,主要修改内容如下:

——增加了术语和定义,明确了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体系构成。

——修改了评价目的、评价原则、评价范围和评价工作流程等内容,将早期介入原则调整为全程互动原则,增加了层次性原则,修改了一致性、整体性、科学性等评价原则。

——在规划分析章节增加了规划不确定性分析的内容和要求。

——在环境现状调查与评价章节细化了现状调查与评价的内容和要求,增加了环境影响回顾性评价的内容和要求。

——对环境影响识别与评价指标体系构建章节进行了调整,修改了环境影响识别的内容,规定了评价指标体系构建的方法和指标值确定的要求,增加了重大不良环境影响的判定原则。

——修改了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的内容、方法和要求,增加了规划开发强度分析、不同规划发展情景的预测、对生态系统完整性的影响预钡l与评价、资源与环境承载力评估等内容。提出了进行人群健康影响状况分析、事故性环境风险预测与评价和生态风险评价,以及清洁生产水平和循环经济分析的要求。

——增加了规划方案综合论证和优化调整建议章节,提出了环境合理性论证和可持续发展论证的内容、方法和要求,明确了不同类型规划的论证重点,明确了规划优化调整的原则、内容和要求。

——修改了环境影响减缓措施的内容和要求,增加了对规划包含的具体建设项目提出评价要求的内容。

——在附录中,调整并增加了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方法,补充了各种方法的应用示例。本标准于2003年首次发布,本次为第一次修订。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试行)》(HJ/T130-2003)废止。本标准的附录A为资料性附录。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2014年6月4日发布,并自2014年9月1日起实施。

一、主要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一般性原则、内容、工作程序、方法和要求。各综合性规划、专项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和技术规范应根据本标准制(修)定。本标准适用于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的土地利用的有关规划,区域、流域、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以及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有关专项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

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的其他类型的规划、县级人民政府编制的规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时,可参照执行。

二、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15190城市区域环境噪声适用区划分技术规范

HJ2.2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

HJ/T2.3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面水环境

HJ2.4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声环境

HJ19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生态影响

HJ610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下水环境

HJ623区域生物多样性评价标准

HJ624外来物种环境风险评估技术导则

HJ627生物遗传资源经济价值评价技术导则

HJ/T14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原则与技术方法

HJ/T82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

《生态功能区划暂行规程》(环发〔2002]117号)。

三、术语

1.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体系构成

由本标准、综合性规划和专项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技术规范构成。综合性规划和专项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应根据本标准,并参照各环境要素导则制(修)定;综合性规划和专项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规范应根据技术导则制(修)定。

2.规划要素

指规划方案中的发展目标、定位、规模、布局、结构、建设(或实施)时序,以及规划包含的具体建设项目的建设计划等。

3.环境目标

指为保护和改善环境而设定的、拟在相应规划期限内达到的环境质量、生态功能和其他与环境保护相关的目标和要求,是规划应满足的环境保护要求,是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依据。

4.环境敏感区

指依法设立的各级各类自然、文化保护地,以及对某类污染因子或生态影响特别敏感的区域,主要包括:

a)自然保护区、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海洋特别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草原、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

b)重要湿地、天然林、天然渔场、珍稀濒危(或地方特有)野生动植物天然集中分布区,重要陆生动物迁徙通道、繁育和越冬场所、栖息和觅食区域,重要水生动物的自然产卵场及索饵场、越冬场和洞游通道,封闭及半封闭海域,资源型缺水地区,富营养化水域,江河源头区、重要水源涵养区,江河洪水调蓄区,防风固沙区。

c)以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行政办公等为主要功能的区域,文物保护单位,具有特殊历史、文化、科学、民族意义的保护地。

5.重点生态功能区

指生态系统脆弱或生态功能重要,资源环境承载能力较低,不具备大规模高强度工业化、城镇化开发的条件,必须把增强生态产品生产能力作为首要任务,从而应该限制进行大规模高强度工业化、城镇化开发的地区。

6.生态系统完整性

反映生态系统在外来干扰下维持自然状态、稳定性和自组织能力的程度。应从生态系统组成、结构(如连通性、破碎度等)与功能(如系统提供的各种产品、服务)三个方面进行评价。

7.规划不确定性

指规划编制及实施过程中可能导致环境影响预测结果和评价结论发生变化的因素。主要来源于两个方面:一是规划方案本身在某些内容上不全面、不具体或不明确;二是规划编制时设定的某些资源环境基础条件,在规划实施过程中发生的能够预期的变化。

8.累积环境影响

指评价的规划及与其相关的开发活动在规划周期和一定范围内对资源与环境造成的叠加的、复合的、协同的影响。

9.跟踪评价

指规划编制机关在规划的实施过程中,对规划已经和正在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监测、分析和评价的过程,用以检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准确性以及不良环境影响减缓措施的有效性,并根据评价结果,采取减缓不良环境影响的改进措施,或者对正在实施的规划方案进行修订,甚至终止其实施。是应对规划不确定性的有效手段之一。

(责任编辑:lq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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