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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监理员考试基础知识点考点复习: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及安全监理

发表时间:2019/5/17 16:52:35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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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及安全监理

1、《建筑法》和《安全生产法》是构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规体系的两大基础。

2、《建筑法》是我国第一部规范建筑活动的部门法律,它的颁发施行强化了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的法律保障。《建筑法》总计85条,通篇贯穿了质量安全问题,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对影响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各方面因素作了较为全面的规范。

3、《安全生产法》是安全生产领域的综合性基本法,它是我国第一部全面规范安全生产的专门法律,是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主体法,是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实现安全生产所必须遵循的行为准则,是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进行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的法律依据,是制裁各种安全生产违法犯罪的有力武器。

4、《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与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8次会议通过,1997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1号发布,自1998年3月1日起施行。

5、《建筑法》主要规定了建筑许可、建筑工程发包承包、建筑工程监理、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及相应法律责任等方面的内容。

6、《建筑法》确立了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是建筑生产中最基本的安全管理制度,是所有安全规章制度的核心。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是指将各种不同的安全责任落实到负责有安全管理责任的人员和具体岗位人员身上的一种制度。这一制度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的具体体现,是建筑安全生产管理的基本制度。

7、《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于2002年6月29日由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8次会议通过,2002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公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8、《安全生产法》提供的四种监督途径:工会民主监督、社会舆论监督、公众举报监督和社区服务监督。

9、《刑法》中规定: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刑法》第139条后增加的一条: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0、《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于2003年11月12日国务院第28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详细规定了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其他有关单位的安全责任和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以及政府部门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时尚监督管理的责任等。

1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的工程监理单位对建设工程应承担的安全责任:(1)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标准。 (2)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应当要求事故单位整改或暂停施工并报告建设单位。 (3)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行标准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12、《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自2004年1月13日起施行。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伟三年。

13、《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14、事故等级划分:(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2)重大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3)较大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4)一般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15.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末依法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 (2)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 (3)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 (4)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

16、《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条例规定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特种设备的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下同)、使用、检验检测及其监督检查、就当遵守该条例。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铁路机车、海上设施和船舶以及矿山井下使用的特种设备、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的安全监察不适用该条例。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安装、使用的监督管理,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17、《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于1999年施行。标准分为安全管理、文明施工、脚手架、基坑支护与模板工程、“三宝”及“四口”防护、施工用电、物料提升机与外用电梯、塔吊、起重吊装和施工机具等十个分项158个子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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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g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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