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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监理员专业工程基本理论及监理实务操作辅导3

发表时间:2017/6/19 16:18:26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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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监理概论及合同、信息管理

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以法律形式作出规定:国家推行建设工程监理制度,从而使建设工程监理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行。

所谓建设工程监理,是指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监理企业,接受建设单位的委托,承担其项目管理工作,并代表建设单位对承建单位的建设行为进行监控的专业化服务活动。

建设工程监理的依据包括工程建设文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范、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和有关的建设工程合同。

必须实行监理的工程:1、国家重点建设工程;2、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3、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4、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5、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它工程。

建设工程监理的性质:1、服务性;2、科学性;3、独立性;4、公正性。 科学的建设程序应当在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基础上,突出优化决策、竞争择优、委托监理的原则。

建设工程主要管理制度:1、项目法人责任制;2、工程招标投标制;3、建设工程监理制;4、合同管理制。

监理工程师的素质:1、较高的专业学历和复合型的知识结构;2、丰富的工程建设实践经验;3、良好的品德;4、健康的体魄和充沛的精力。

监理工程师的法律责任与其法律地位密切相关,同样是建立在法律法规和委托监理合同的基础上。因而,监理工程师法律责任的表现行为主要有两方面,一是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二是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

监理工程的法律责任:1、违法行为;2、违约行为;3、安全生产责任。 监理工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则应当与质量、安全事故责任主体承担连带责任:1、违章指挥或者发出错误指令,引发安全事故的;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由此引发安全事故的;3、与建设单位或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从而引发安全事故的。

对参加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的报名条件也从两方面作出了限制;一是要具有一定的专业学历;二是要具有一定年限的工程建设实践经验。

按照我国有关法规规定,监理工程师只能在一家企业、按照专业类别注册。 工程监理企业是指从事工程监理业务并取得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的经济组织。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是企业技术能力、管理水平、业务经验、经营规模、社会信誉等综合性实力。

综合资质:可以承担所有专业工程类别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监理业务。 资质年检结论:工程监理企业年检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三种;工程监理企业年检只有连续两年年检合格,才能申请晋升上一个资质等级。

工程监理企业经营活动基本准则:工程监理企业从事建设工程监理活动,应当遵循“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准则。

项目监理机构中一般应有三个层次:1、决策层;2、中间控制层;3、作业层。

项目监理机构的组织形式:1、直线制监理组织形式;2、职能制监理组织形式;3、直线职能制监理组织形式;4、矩阵制监理组织形式。

建设工程的协调一般三大类:一是“人员/人员界面”;二是“系统/系统界面”;三是“系统/环境界面”。

项目监理机构协调的范围分为系统内部的协调和系统外部的协调,系统外部的协调又分为近外层协调和远外层协调。

监理手段:1、见证(由监理人员现场监督某工序全过程完成情况的活动);2、旁站(是监理人员的一种主要现场检查形式。旁站就是在工程的施工过程中监理人员在现场跟班检查施工关键工序和关键部位的过程);3、巡视;4、平等检验;5、指令文件。

工程施工阶段监理工作中,对关键部位、关键工序施工质量和高危作业易发生安全事故的关键部位和薄弱环节实施全过程现场跟班监督活动,即旁站监理。

工程的关键部位、关键工序有:基础工程部分;主体结构工程部分;建筑设备安装工程部分。

建设工程合同管理是工程项目管理的核心。

合同法律关系包括合同法律关系主体、合同法律关系客体、合同法律关系内容三个要素。

合同法律关系主体: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法人应当具备的条件:1、依法成立;2、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合同法律关系客体,是指参加合同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

合同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合同法律关系的内容是合同的具体要求,决定了合同法律的性质,它是连接主体的纽带。

代理是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的、其民事责任由被代理人承担的法律行为。

项目经理作为施工企业的代理人、总监理工程师作为代理人等。

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在建设工程的过程中,保证是最为常用的一种担保方式。保证这种担保方式必须由第三人作为保证人,由于对保证人的信誉要求比较高,建设工程中的保证人往往是银行,也可能是信用比较高的其他担保人。在建设工程中习惯把银行出具的保证称为保函,而把其他保证人出具的书面的保证称为保证书。

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建筑工程一切险是承保各类民用、工业和公用事业建筑工程项目,在建造过程中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引起的一切损失的险种。

工程开工前,发包人应当为建设工程办理保险,支付保险旨用。 合同鉴证,是指合同管理机关根据当事人双方的申请对其所签订的合同进行审查,以证明其真实性和合法性,并督促当事人双方认真履行的法律制度。

合同公证与鉴证的区别:1、合同公证与鉴证的性质不同;2、合同公证与鉴证的效力不同;3、法律效力的适用范围不同。

合同对质量标准的约定应当是准确而具体,对于技术上较为复杂的和容易引起歧义的词语、标准,应当加以说明和解释。对于强制性的标准,当事人必须执

行,合同约定的质量不行低于该强制性标准。对于推荐的标准,国家鼓励采用。当事人没有约定质量票,如果有国家标准,则依国家标准执行;如果没有国家标准,则依行业标准执行;没有行业标准,则依地方标准执行;没有地方标准,则依企业标准执行。由于建设工程中的质量标准大多是强制性的质量标准,当事人的约定不能低于这些强制性的标准。

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1、继续履行;2、采取补救措施;3、赔偿损失;4、支付违约金;5、定金罚则。

解决合同争议的方法: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有各解、调解、仲裁、诉讼四种。 委托监理合同的目标是服务。

根据《四川省建设工程安全监理的指导意见》工程监理单位在与建设单位签订建设工程监理合同时,应明确委托安全监理的内容和相应的费用条文。

监理人义务:1、监理人在履行合同的义务期间,应运用合理的技能、认真勤奋地工作,公正地维护有关方面的合法权益;2、合同履行期间应按合同约定派驻足够的人员从事监理工作;3、在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合同业务有关的保密资料;4、任何由委托人提供的监理人使用的设施和物品都属于委托人的财产,监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时,应将设施和剩余物品归还委托人;5、顺经委托人书面同意,监理人及其职员不应接受委托监理合同约定以外挂与监理工程有关的报酬,以保证监理行为的公正性;6、监理人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委托人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7、在监理过程中,不得泄露委托人申明的秘密,亦不得泄露设计、承包等单位申明的秘密;8、负责合同的协调管理工作。

施工合同范本由《协议书》、《通用条款》、《专用条款》三部分组成,并附有三个附件。

监理工程师:发包人委托的监理;发包人派驻代表。

订立合同时已形成的文件:1、施工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投标书及其附件;4、施工合同专用条款;5、施工合同通用条款;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7、图纸;8、工程量清单;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通用条款规定,上述合同文件原则上应能够互相解释、互相说明。但当合同文件中出现含糊不清或不一致时,上面各个文件的序号就是合同的优先解释顺序。

发民人供应的材料设备:1、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现场接收;2、材料设备接收后移交承包人保管;3、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与约定不符时的处理。

经过工程师检查检验合格后,又发现因承包人原因出现的质量问题,仍由承包人承担责任,赔偿发包人的直接损失,工期不应顺延。

无论工程师是否参加了验收,当其对某部分的工程质量有怀疑,均可要求承包人对已经隐蔽的工程进行重新检验。重新检验表明质量合格,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承包人承担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可以顺延工期的条件:1、发包人不能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形式条件;2、发包人不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工程不能正常进行;3、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4、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5、1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h;6、不可抗力;7、专用条款中约定或工程师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未经工程师同意承包人擅自变更,承包人应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赔偿发

包人的有关损失。

国务院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什么:1、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3、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索赔是当事人在合同实施过程中根据法律、合同规定及惯例对不应由自己承担责任的任何情况造成的损失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提出给予赔偿或补偿要求的行为。

合同中默示的索赔,即承包人的该项索赔要求,虽然在工程项目的合同条款中没有专门的文字叙述,但可以根据该合同的某些条款的含义,推论出承包人有索赔权。

按索赔目的分为工期索赔和费用索赔。

判定索赔成立的原则:1、与合同相对照,事件已造成了承包人施工成本的额外支出,或总工期延误;2、造成费用增加或工期延误的原因,按合同约定不属于承包人应承担的责任,包括行为责任或风险责任;3、承包人按合同规定的程序提交了索赔意向通知和索赔报告。

工程师索赔管理的原则:1、公平合理地处理索赔;2、及时作出决定和处理索赔;3、尽可能通过协商达尪致;4、诚实信用。

信息具有下列特点:1、真实性;2、系统性;3、时效性;4、不完全性;5、层次性。

建设工程项目信息的构成:1、文字图形信息;2、语言信息;3、新技术信息。

所谓信息管理是指对信息的收集、加工整理、储存、传递与应用等一系列工作的总称。

工程项目信息分为:组织类信息、管理类信息、经济类信息、技术类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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