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金托管人及基金资产托管业务
基金托管人是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在证券投资基金运作中承担资产保管、交易监督、信息披露、资金清算与会计核算等相应职责的当事人。根据我国法律法规的要求,基金资产托管业务或者托管人承担的职责主要包括资产保管、资金清算、资产核算、投资运作监督等方面。
1.资产保管,即基金托管人按规定为基金资产设立独立的账户,保证基金全部财产的安全完整。
2.资金清算,即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
3.会计复核,即建立基金账册并进行会计核算,复核审查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份额净值。
4.投资监督,即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具体职责或业务内容,因各个国家和地区法律法规的不同而存在差异。
基金托管人主要通过托管业务获取托管费作为其主要收人来源,托管费收人与托管规模成正比。在一些国家和地区,托管人也通过提供绩效评估、会计核算等增值性服务来扩大收人来源。
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运作中的作用
基金托管人在基金运作中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3个方面:
1.基金资产由独立于基金管理人的基金托管人保管,可以防止基金财产挪作他用,有利于保障基金资产的安全。
2.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包括投资对象、投资范围、投资比例、禁止投资行为等)进行监督,可以促使基金管理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要求运作基金财产,有利于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
3.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资产所进行的会计复核和净值计算,有利于防范、减少基金会计核算中的差错,保证基金份额净值和会计核算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三、基金托管人的市场准入
各主要国家和地区的法律法规都对基金托管人的资格有严格的要求。从基金资产的安全性和基金托管人的独立性出发,一般都规定基金托管人必须是由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并具有一定实力的商业银行、保险公司或信托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担任。
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基金托管人由依法设立并取得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担任。申请取得基金托管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核准:
1.净资产和资本充足率符合有关规定。
2.设有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
3.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专职人员达到法定人数。
4.有安全保管基金财产的条件。
5.有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系统。
6.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基金托管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7.有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中国证监会、中国银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由取得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担任基金托管人,主要出于以下考虑:一方面,商业银行具有网点、技术和人员优势,能够满足基金资金清算和划拨的需要;另一方面,商业银行具有健全的组织体系和风险控制能力,在现阶段,有利于基金的规范运作。
上述准入条件中,第一条“净资产和资本充足率”是衡量银行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程度的基本标准,反映了银行的资产质量和承担风险的能力。第二条“设有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有利于在商业银行内部建立有效的“防火墙”。第三至第七条,分别从人员、技术、场所等角度规定了托管业务运作的软、硬件因素,有利于保证基金托管业务规范、安全、高效、准确的运作。
此外,《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管理办法》对托管业务准入有更详细的规定。如,最近3个会计年度的年末净资产均不低于20亿元人民币;设有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基金托管部门拟从事基金清算、核算、投资监督、信息披露等业务的执业人员不少于5人,并具有基金从业资格;有安全保管基金财产的条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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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中大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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