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房地产税费
第三节 土地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是对有偿转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
一、纳税人
凡有偿转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简称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籍人员包括在内。
二、征税范围
包括国有建设用地、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转让房地产是指转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产权的行为。不包括通过继承、赠与等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
三、课税对象和计税依据
土地增值税的课税对象是有偿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土地增值额。土地增值税以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土地增值额为计税依据,土地增值额为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减除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转让房地产的全部价款及相关的经济利益,具体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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