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 住房保障和住房公积金
第二节 住房公积金概述
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住房公积金全部归职工个人所有,记入职工个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用于建造、购买、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我国初步形成了以住房公积金制度为基础的政策性住房贷款与商业性住房贷款并存的住房信贷体系。
一、住房公积金的性质和特点
(一)住房公积金的性质
住房公积金的本质属性是工资性,是住房分配货币化的重要形式。单位按职工工资的一定比例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实质是以住房公积金的形式给职工增加了一部分住房工资,从而达到促进住房分配机制转换的目的。
(二)住房公积金的特点
(1)义务性。义务性亦称强制性,是指凡在职职工及其所在单位都应按规定的缴存基数、缴存比例建立并按月缴存住房公积金。目的是使职工逐步确立住房商品意识,提高购房的支付能力。
(2)互助性。是指住房公积金具有储备和融通的特性,可集中全社会职工的力量,把个人较少的钱集中起来,形成规模效应,并且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人都具有使用住房公积金的权利,有房的人帮助无房的人,暂时不买房的人支持即期买房的人,通过所有职工互帮互助,达到提高或改善居住条件的目的。
(3)保障性。是指住房公积金定向于职工住房,并可通过安全运作实现合理增值。公积金的增值收益除了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中心的管理费用以外,作为城市廉租住房建设的补充资金,保障低收入人群的基本住房需求。
(三)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作用
住房公积金把住房改革和住房发展紧密地结合起来,解决了长期困扰我国的住房机制转换问题和政策性住房融资问题。其作用有:
(1)住房公积金制度作为法定的住房货币分配方式是改革住房分配制度,把住房实物分配转变为货币工资分配的重要手段之一,增加了职工工资中的住房消费含量,实现分配体制的转换。
(2)建立了职工个人住房资金积累机制,增强了职工解决住房问题的能力,调整了职工消费结构,确保了职工住房消费支出,有利于扩大住房消费,增加住房有效需求。
(3)住房公积金制度实行“低存低贷”原则,为缴存职工提供比商业贷款利率低的住房公积金贷款,促进了政策性住房信贷体系的建立。
二、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基本原则
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基本原则是“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其目的是保障住房公积金规范管理和安全运作,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人的合法权益。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是指由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设区的市、地、州、盟(以下简称设区城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有关专家以及工会、职工、单位代表组成的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作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通过严格、规范的议事制度,实行民主决策。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是指每个设区城市依法成立一个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它直属于城市人民政府,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的事业单位,负责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运作职责。住房公积金的运作是住房公积金管理的中心环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各项决策的执行机构,是住房公积金运作管理部门,是运作管理住房公积金的主体。
银行专户存储是指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指定的商业银行设立住房公积金专用账户,专项存储住房公积金,并委托受委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结算等金融业务和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缴存、归还等手续。
财政监督是指住房公积金的运营和管理,必须建立、健全监督机构。财政监督是以财政监督为代表的一个完整的监督体系,包括财政、人民银行、审计部门、职工、单位和社会,对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
此外,在同级监督的基础上,国务院和各省(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人民银行对住房公积金管理实施行政监督,建立自上而下的行政监督体系,其目的是保证住房公积金的安全高效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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