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房屋租赁
第一节房屋租赁概述
一、房屋租赁的概念及分类
房屋租赁是房地产市场中一种重要的交易形式。《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房羼租赁,是指房屋所有权人作为出租人将其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根据房屋用途不同,房屋租赁可区分为住宅用房租赁与用于商业、办公、生产等非住宅用房租赁。在房屋租赁管理上,《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住宅用房的租赁,应当执行国家和房屋所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租赁政策。租用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租赁双方协商议定租金和其他租赁条款。”即国家在住宅租赁与非住宅租赁管理上采取了不同方式,对于住宅用房租赁,出于居住安全及生活稳定考虑,国家制定了一系列政策以加强管理。而对于非住宅用房租赁的管理,则更侧重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根据房屋产权性质不同,房屋租赁可分为市场化的商品房屋租赁和政府支持的保障性住房租赁。在改革开放之前,我国90%左右的城镇居民主要通过公房的分配、租赁来解决住房问题。随着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深化和房地产市场的快速发展,房屋租赁仍将继续成为部分居民解决居住问题的重要渠道。
二、商品房屋租赁基本要求
(一)房屋可以依法出租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享有所有权的房屋和国家授权管理、经营的房屋可以依法出租。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1.属于违法建筑的;
2.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3.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
4.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的。
(二)租住面积符合规定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出租住房的,应当以原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人均租住建筑面积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
(三)租金不得随意提高
在房屋租赁合同期内,出租人不得单方面随意提高租金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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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q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