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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经纪人《制度与政策》考点汇总第一部分

发表时间:2018/9/14 17:22:57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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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预售的条件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2)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4)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违规销售行为的处罚

(1)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销售商品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2)未取得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擅自销售商品房的,责令停止销售活动,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3)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擅自预售商品房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收取预付款的,可以并处已收取的预付款1%以下的罚款。

(4)在未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将作为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销售给他人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未组织竣工验收、验收不合格或者对不合格按合格验收的商品房擅自交付使用的,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6)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规定将测绘成果或者需要由其提供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报送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7)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8)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代理销售不符合销售条件的商品房的,处以警告,责令停止销售,并可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房地产转让的条件

房地产转让可分为有偿和无偿两种方式,有偿转让主要包括房地产买卖、房地产抵债、房地产入股等行为,无偿转让主要包括房地产赠与、房地产继承等行为。

房地产买卖是指房地产权利人(房屋所有权人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土地使用权人于一身的权利主体)将其合法拥有的房地产以一定价格转让给他人的行为。

房地产赠与是指房地产权利人将其合法拥有的房地产无偿赠送给他人,不要求受赠人支付任何费用或为此承担任何义务的行为。

房地产买卖属于双务行为,即买卖双方均享有一定的权利,并需承担一定的义务,房地产赠与属于单务行为,受让人不需承担任何义务。正是由于这一点,在实践中,经常会出现为了某种目的(譬如规避交易税费)而将房地产买卖变相转为房地产赠与的行为,需要严格区分并加以管理。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都明确规定了房地产转让应当符合的条件,规定了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

(1)达不到下列条件的房地产不得转让: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用于投资开发的,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应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25%以上;属于成片土地开发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同时规定应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作出此项规定的目的,就是严格限制炒卖地皮牟取暴利,并切实保障建设项目的实施。

(2)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可以根据合法请求人的申请或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裁定、决定查封、决定限制房地产权利,如查封、限制转移等。在权利受到限制期间,房地产权利人不得转让该项房地产。

(3)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根据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有权决定收回出让或划拨给单位和个人使用的土地,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国家的决定,在国家依法作出收回土地使用权决定之后,原土地使用权人不得再行转让土地使用权。

(4)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共有房地产,是指房屋的所有权、国有土地使用权为两个或两个以上权利人共同拥有。共有房地产权利的行使需经全体共有人同意,不能因部分权利人的请求而转让。

(5)权属有争议的。权属有争议的房地产,是指有关当事人对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的归属发生争议,致使该项房地产权属难以确定。转让该类房地产,可能影响交易的合法性,因此在权属争议解决之前,该项房地产不得转让。

(6)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产权登记是国家依法确认房地产权属的法定手续,未履行该项法律手续,房地产权利人的权利不具有法律效力,因此也不得转让该项房地产。

(7)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是指除上述情形之外,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商品房预售的,商品房预购人将购买的未竣工的预售商品房现行转让的问题,由国务院规定。”为抑制投机性购房,2005年5月9日,国务院决定,禁止商品房预购人将购买的未竣工的预售商品房再行转让。

房地产转让的概念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房地产转让是指房地产权利人通过买卖、赠与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将其房地产转移给他人的行为房地产转让的特征是房地产权属发生转移。《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对此概念中的其他合法方式做了进一步的细化,《房屋登记办法》进一步明确,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1)买卖;

(2)互换;

(3)赠与;

(4)继承、受遗赠;

(5)房屋分割、合并,导致所有权发生转移的;

(6)以房屋出资入股;

(7)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分立、合并,导致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房地产转让应当签订书面转让合同,合同中应当载明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方式。房地产转让时,房屋所有权和该房屋所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

房屋评估争议的处理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报告有疑问的,出具评估报告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向其作出解释和说明。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

申请复核评估的,应当向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提出书面复核评估申请,并指出评估报告存在的问题。

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复核评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评估结果进行复核。复核后,改变原评估结果的,应当重新出具评估报告;评估结果没有改变的,应当书面告知复核评估申请人。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被征收人对补偿仍有异议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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