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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房地产经纪人考试交易制度政策考点复习39

发表时间:2017/1/9 10:47:23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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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住房保障和住房公积金

第三节 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和使用

一、住房公积金归集

住房公积金归集是指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作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法定机构,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政府授予的职权,将职工个人按照比例缴存的及

其所在单位按照规定比例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全部归集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受委托银行开立的住房公积金专户内,存入职工个人账户,并集中管理运作的行为。

(一)住房公积金归集的主要内容

(1)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对象。包括: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都应按月缴存住房公积金。根据原建设部《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有条件的地方,城镇单位聘用进城务工人员,单位和职工可缴存住房公积金;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可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

(2)缴存基数。缴存基数是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共有6个部分组成: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缴存基数不得高于职工工作所在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具体标准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职工单位对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工资基数每年核定一次。

(3)缴存比例。缴存比例是指职工个人按月缴存(或职工单位按月资助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数额占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比例。目前,我国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实行动态调整机制,具体缴存比例由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拟订,经本级政府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缴存比例不应低于5%,不高于12%。

(4)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分别乘以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后的和,即:

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住房公积金汇缴年度为上年7月1日至当年6月30日。

(二)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查询和对账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为每一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住房公积金的有效凭证。有效凭证是全面反映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住房公积金的增减、变动和结存情况的证明。目前个人住房公积金有效凭证有几种形式:凭条、存折或磁卡等。职工个人可以直接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受委托银行查询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也可以通过住房公积金磁卡、电话、网络系统查询。每年6月30日结息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向职工发送住房公积金对账单,与单位和职工对账。职工对缴存情况有异议的,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受委托银行申请复议。

二、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和使用

(一)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和使用原则

(1)定向使用的原则;

(2)安全运作的原则;

(3)严格时限的效率原则。

(二)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提取

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是指缴存职工因特定住房消费或丧失缴存条件时,按照规定把个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取出,从而实现住房公积金的价值,发挥其作用的行为。

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是有限制条件的,这与缴存住房公积金的长期性和互助性直接关联。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有两类情况:

1.职工住房消费提取

(1)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的提取;

(2)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时的提取;

(3)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规定比例时的提取。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比例由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确定。

(4)职工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以及遇到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2.职工丧失缴存条件的提取

当缴存条件丧失时,可以提取其住房公积金,同时注销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1)离、退休;

(2)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3)出境定居;

(4)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职工提取公积金时由单位审核,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核准,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单位不为职工出具住房公积金提取证明的,职工可以凭规定的有效证明材料,直接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者受委托银行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三)住房公积金的使用

住房公积金的使用包括职工个人对其住房公积金的使用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归集的住房公积金的运作两个方面。

(1)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使用是指职工个人在其住房公积金缴存期间,依法使用住房公积金的行为。

职工对住房公积金的使用具体表现在申请个人住房贷款。缴存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个人住房贷款是住房公积金使用的中心内容和主要形式。

《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规定,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和大修自住住房需申请个人住房贷款的,受委托银行应当首先提供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者受委托银行要一次性告知职工需要提交的文件和资料,职工按要求提交文件资料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办完贷款手续。15日内未办完手续的,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职工没有还清贷款前,不得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2)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运作,指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归集的住房公积金为基础,在保证职工提取的前提下,依法运用住房公积金的行为。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住房公积金的基本要求是在安全的基础上,注重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因此,住房公积金应主要用于发放职工个人住房贷款。在保证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的前提下,经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也可将住房公积金余额用于购买国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能向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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