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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经纪人考试专业基础知识点辅导10

发表时间:2017/11/13 14:44:38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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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解释:第一百一十二条【拾金不昧】

第一百一十二条 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

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无权请求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费用,也无权请求权利人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解释】本条是关于拾金不昧的规定。

对返还遗失物是拾金不昧还是获取报酬,有不同立法例。例如,德国民法典第九百七十条规定了偿还费用:拾得人出于保管或保存遗失物的目的,或出于查明有权受领人的目的而支出拾得人依当时情况认为必要支付的费用者,得向有权受领人请求偿还之。第九百七十一条规定了拾得人的报酬:1.(1)拾得人得向有权受领人请求拾得人的报酬。(2)遗失物价值在1000马克以下者,其报酬为5%,超过此数部分,依价值的3%,关于动物,依价值的3%。(3)如果遗失物仅对受领人有价值的,拾得人的报酬应按公平原则衡量确定之。2.拾得人违反报告义务,或在询问时隐瞒遗失物的,上述请求权即告消灭。第九百七十二条规定了拾得人的留置权:拾得人可基于费用偿还请求权与报酬请求权对遗失物实施留置。第九百七十八条规定在公共行政机关或者交通机构中拾得:拾得人为该机关或该交通机构的公务员,或拾得人违反交存义务时,无此请求权。瑞士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二条规定:(1)遗失物交与失主的,拾得人有请求赔偿全部费用及适当拾得报酬的权利。(2)住户人、承租人或公共场所管理机关在其住宅内或在其管理的公共场所拾得遗失物,无拾得报酬请求权。日本遗失物法第三条规定了费用负担:遗失物的保管费、公告费及其他必要费用,由受物品返还的人或取得物品的所有权而将其领取的人负担。第四条规定了酬劳金:受物品返还的人,应向拾得者给付不少于物品价格5%、不多于物品价格20%的酬劳金。但国库或其他公法人不得请求酬劳金。第九条规定了拾得人的权利丧失:因侵占遗失物或其他准用本法规定的物品而受处罚的人,及自拾得之日起7日内不办理第一条第一项、第十一条第一项手续的人,丧失首领第三条费用及第四条酬劳金的权利及取得遗失物所有权的权利。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第八百零五条规定:遗失物拾得后6个月内,所有人认领者,拾得人或警署或自治机关,于揭示及保管费受偿还后,应将其物返还之。拾得人对于所有人,得请求其物十分之三之报酬。我国刑法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2年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拾得人拾得遗失物,有人主张拾得人应获得报酬,遗失物所有人不支付酬金的,拾得人享有留置权。物权法未采纳这种意见。路不拾遗、拾金不昧是崇高的道德风尚,立法要有价值取向,弘扬中华传统美德。拾得人因拾得遗失物、寻找遗失物丢失人、保管遗失物而实际支付的费用,可以按无因管理请求遗失物所有人偿还。无人认领的,由公安机关在上缴国库前支付。

拾得人隐匿遗失物据为己有的,构成侵犯所有权。遗失物所有人可以请拾得人偿还,公安机关可以责令拾得人缴出。拾得人丧失报酬和费用请求权。拾得人将数额较大的遗失物占为己有,拒不交出的,构成犯罪,依刑法惩处。

物权法解释:第四十四条【征用】

第四十四条 因抢险、救灾等紧急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用单位、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用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使用后,应当返还被征用人。单位、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解释】本条是关于征用的规定。

征用是国家强制使用单位、个人的财产。强制使用就是不必得到所有权人的同意,在国家有紧急需要时即直接使用。国家需要征用单位、个人的不动产和动产的原因,是抢险、救灾等在社会整体利益遭遇危机的情况下,需要动用一切人力、物力进行紧急救助:所以,法律允许在此种情况下限制单位和个人的财产所有权。

国家以行政权命令征用财产,被征用的单位、个人必须服从,这一点与征收相同。但征收是剥夺所有权,征用只是在紧急情况下强制使用单位、个人的财产,紧急情况结束后被征用的财产要返还给被征用的单位、个人,因此征用与征收有所不同。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征收限于不动产,本条规定的征用的财产既包括不动产也包括动产。

征用在国家出现紧急情况时采用,因此国外通常在紧急状态法中规定,但也有的国家在民法中做了规定,如意大利民法规定,“在发生公共事务、军事、民事的重大紧急需求的情况下,可以对动产或者不动产进行征调。对动产或者不动产的所有权人应当给予合理补偿。”考虑到征用如征收一样也是对所有权的限制,本法对征用做了规定。由于征用是对所有权的限制。并可能给所有权人造成不利的后果,因此,征用的采用亦有严格的条件限制:(1)征用的前提条件是发生紧急情况,因此征用适用于出现紧急情况时,平时不得采用;(2)征用应符合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3)使用后应当将征用财产返还被征用人,并且给予补偿,但通常不及于可得利益的损失。

征用如征收一样也是较为复杂的问题,同时征用是政府行使行政权,不是民事关系,征用的具体问题应由相关的行政法规定。因此,本条仅从民事角度做了原则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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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q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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